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9788010200634
作者:劉欣寧

书籍目录

序論
問題的提出
《二年律令》及研究概述
材料及架構
第一部份 爵位繼承
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爵位繼承爭議
第二節 秦律中的爵位繼承
第二章 條文校讀與釋義
第三章 爵位繼承原理
第一節 原則與例外
第二節 王侯繼承例證
第四章 傳籍與爵位繼承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第二節 傳籍得爵之意義
第五章 秦漢時代的後子
第二部份 戶主繼承與財產繼承
第一章 戶主繼承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第二節 戶主身分與繼承之意義
第二章 名田宅制與財產繼承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第二節 名田宅制再論
第三章 家庭與財產繼承
第一節 傳統中國:研究回顧
第二節 《二年律令》的時代
第四章 婦女繼承權益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第二節 婦女之保障與限制
結論
徵引書目
索引

作者简介

過去繼承制度研究受限於材料,討論中唐宋以下,湖北張家山出土西漢出年之《二年律令》適足填補此一遺憾。本文探討漢初之爵位繼承、戶主繼承及財產繼承制度,與後世中國社會相較顯得別具特色:第一後市繼承以諸子均分為原則,諸子共同地、平等地成為繼承人,漢初社會卻具有設置單獨繼承人的習慣;單獨繼承人不僅是爵位或戶主身分的繼承者,由於財產繼承在一定程度上屬於身分繼承,也是財產的主要繼承者。此一習慣或許是去古未遠影響所及,為封建時代僅有封君設置單一繼承人,秦漢則普及於民間百姓。第二,後世無論爵位、戶主或財產繼承,均以祭祀繼承為依歸,具備祭祀權者及具備繼承資格,反之則否;漢初卻無此性質,爵位、戶主或財產繼承之意義單純為權利的繼承。因此婦女可為繼承者、長輩亦可為繼承者,對於繼承對象之設計反映軍國主義國家的特殊關懷,援禮入律尚非考量重心所在。本文研究展示了漢初社會具有強烈的過渡性質,一方面古典要素以不同形式頑強存留,一方面儒家經典尚未取得支配地位,傳統禮制仍在發展醞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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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硕论来说足够了,但是感觉整理的部分大过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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