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典律师评论

出版社:余俊福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8出版)
ISBN:9787802177895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007年10月28日我国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根据2006年《合伙企业法》第107条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至此,从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施行之日起,特殊的普通合伙将正式成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组织形式之一。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与国外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动因基本是一致的。首先是源于大型专业合伙组织对自身合伙人之间无限连带责任的关注推动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其次是大型跨国专业服务组织的出现和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和国际范围内法律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带来的产业竞争促使欧洲各国相继制定了本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部分中国律师已经建立起一个合作默契的团队,执业律师和合伙人超过百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已不鲜见。当这些合伙人和律师花费巨大的精力和资本来创建律师事务所的声望,在社会公众和客户当中建立起一种使得他们自己能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品牌忠诚”度时,他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便是:随着律师事务所越做越大,合伙人越来越多,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随时将会因为某一个合伙人的一次失误将所有的努力抵消。同时,随着中国人世以来对法律服务业的开放,国内律师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竞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正是适应了这一形势和需要而产生的。 二、研究现状 所谓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按照2006年《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六节的规定建立的不同于传统普通合伙的一种新型的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书籍目录

沉痛悼念韩德培教授 名家讲座 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律师管理制度论文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发展初论——兼谈晟典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得失 中等规模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初探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对中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的意义 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实践及思考 律师事务所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及团队建设之探析 律师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风险防范浅析 浅谈律师事务所的薪酬设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参与信访管理之管见 设立专职行政总监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专业化 宝安区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席会议规则 司法实务 关于婚前赠与财产案件的审判思考 “许霆案”罪与非罪辨析 境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实例分析与思考 深度观察 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技术、规则与理念——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 缺陷食品的产品责任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从“三鹿”奶粉事件谈起 瞭望角 用情感说话——律师事务所营销之蹊径 办案手记 群体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模型的评析与应对——以珠三角某人民法院A法庭受理群体劳动争议案件为视角 专题研究 美国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比较借鉴 论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 新法实施下劳动争议面临的现状、成因及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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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律师评论(2009年第1期总第6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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