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

出版社:韦贵红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04出版)
ISBN:9787513016315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有学者认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维护公众健康权而制造某种治疗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专利药品,只要该药品不是以商业运作的方式进入流通,比如只是提供给低收入的流行病患者,可以视为符合TRIPs协议第30条的“有限”的例外。但是,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坚决反对将第30条的有限例外作为生产治疗传染病仿制药品的依据,认为这种例外显然不合理地与专利权的正常行使形成冲突。。 (三)关于TRIPs协议第31条 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提供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专利,并向其颁发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TRIPs协议第31条对实施强制许可规定了极为繁琐的条件: (1)对强制许可的使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时必须证明已经努力向权利人要求依合理的商业条款及条件获得许可,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获成功,但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除外; (3)使用范围及期限均应局限于强制许可使用的目的之内;(4)强制许可的权利是非专有使用;(5)该权利不可转让; (6)任何强制许可所生产产品,均应主要供应本国国内市场; (7)在考虑有关授权使用的经济价值的情况下,应向专利权持有人支付适当使用费; (8)强制许可及其补偿费用应接受司法审查; (9)强制许可还应考虑专利权人有无限制竞争行为。从以上规定的条件可以看出,与其说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了专利权利限制即允许实施强制许可,还不如说是规定了对权利限制的限制。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试图援引该条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发现其极为不便。 首先,TRIPs协议中规定的强制许可目的和条件不明。例如当成员方面临传染病威胁时是否构成国家紧急状态而不需事前同专利权人协商就直接实施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并未明确规定。其次,TRIPs协议第31条(f)项规定实施强制许可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供应本国国内市场,即强制许可的产品不得用于出口,对于艾滋病药物的强制许可而言,这就意味着一国必须具备生产艾滋病药物的生产能力。这对于印度、泰国、中国等具备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当然可以实施强制许可;但是,对于不具备生产治疗艾滋病等传染病药物能力的一些非洲国家或贫穷国家而言,即使能够实施强制许可,也无任何现实意义。最后,TRIPs协议第31条(h)项要求在考虑强制许可实施的经济价值因素情况下,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何谓“适当”使用费?计算标准是什么?TRI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阻碍成员方利用强制许可以维护公众健康。

内容概要

韦贵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法学硕士(LLM),德国马普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Law)、美国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University)、台湾世新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教学与研究领域:民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等。出版专著与编写教材3部,在核心期刊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局、学校等研究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健康权 第一节健康权概述 一、健康权的内涵 二、健康权的发展 三、健康权的法源 四、健康权的内容 五、健康权的实现 第二节 健康权与国际人权 一、现代国际人权概况 二、健康权与人权的关系 三、保障公共健康与限制其他权利 第三节 国家义务与国际合作 一、健康权的国家义务 二、全球性公共健康事件 三、国际合作保障健康权的实现 第二章 TRIPs协议关于药品专利的规范 第一节TRIPs协议概述 一、TRIPs协议的产生背景  二、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TRIPs协议中专利保护的规定 一、专利要件 二、不授予专利的例外 三、专利的权利范围 四、专利保护期限 五、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性安排 第三章 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 第一节 《多哈宣言》概述 一、产生背景 二、TRIPs协议提供采取公共健康措施的基础 三、《多哈宣言》回应发展中国家之需求 四、解决药品取得问题需要多方位的思考 第二节 《多哈宣言》内容分析 一、适用范围 二、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三、为维护公共健康可采取的措施 四、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 五、欠缺制药能力国家的问题 六、技术转让与过渡安排 第三节 《多哈宣言》的法律地位 一、《多哈宣言》为了RIPs协议的补充  二、《多哈宣言》的法律拘束力  第四节 《多哈宣言》的主要争议 一、廉价药品进口方问题 二、《多哈宣言》所涉及的药品问题 三、出口方问题 四、采取强制许可的保障措施 五、采取灵活性机制的法律形式 六、疾病范围问题  第五节 《多哈宣言》存在的法律问题与意义 一、《多哈宣言》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多哈宣言》的意义 第四章 专利制度与药品的可及性  第一节 专利制度与制药产业 一、对专利制度的不同看法  二、专利制度对医药产业的重要性  三、专利保护对药品价格的实质影响  第二节 专利制度影响发展中国家药品取得 一 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药品取得问题  二、专利、药价与药品取得的关系  三、学名药对于发展中国家药品取得的影响 第三节 如何解决药品取得问题 一、通过第31条修正案 二、通过TRIPs协议第30条的解释 三、应避免提出争端  四、义务免除  五、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保障  第四节 相关产业和非政府组织的观点  一、研发型制药产业的观点  二、学名药制药产业的观点  三、非政府组织的观点  第五章 药物政策与公共健康  第一节 药物政策的制定 一、正确认识药品专利的保护  二、药物政策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向经济利益倾斜的药物政策  一、经济发展状况  二、美国药物政策分析  三、初步结论 第三节 寻求平衡的药物政策 一、经济发展状况  二、加拿大药物政策分析  三、初步结论 第四节 向公共健康倾斜的药物政策  一、经济发展状况  二、印度药物政策分析  三、初步结论 第五节 中国药物政策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目标  二、利益平衡体现公平与正义  三、中国药物政策的分析  第六章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节 中国药品专利保护 一、目前状况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第二节 中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中药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二、国内市场存在无序竞争  三、现行法律不完善  四、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第三节 药品的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功能  二、强制许可再次受到重视  三、难以解决的现实障碍  四、强制许可的授权目的  五、有效执行强制许可的条件  六、实施强制许可的风险  第四节 中国医药的发展  一、前途命运不容乐观  二、印度制药业发展的经验  三、力图创新与发展  四、扬长避短积极应对  第五节 公共健康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的药品法律制度  二、我国公共健康概况  三、如何解决公共健康所需药品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件1: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宣言 附件2:“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宣言”第6段的执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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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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