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验正义》章节试读

出版社: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1997-08
ISBN:9787108010599
作者:(美)弗里德里希
页数:157页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73页

人类的自由和依据其自我意志行动的自由权都基于其具有理性这一点,理性能够指导人类遵循其用来管理自身的法律,并使他意识到人类自己的意志有多大的自由度。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6页

罗马的“宪政论”不是多元的,它是一种根据virtus作出的对人类生活的非基督教的评估,这种virtus(刚勇)或男子气概被视为一种在战场上和政治的竞技场上的优势。依据罗马civitas(国家政体)理论,人民并且只有人民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74页

因此,通过与其他人协商同意建立一个受制于一个政府的国家,每个人都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负有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与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是毫无意义,也就不成其为契约。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78页

由于霍布斯业已将自然权利定义为“每个人都拥有的依其本人意愿为维护其自己的本性而运用其自己的权能的自由”,一旦人们进入其称之为共同体的社会的政治秩序中,除了自保的权利之外,其它任何权利都不能被视为一种自然权利。
约翰-洛克的观点与此迥异。他也从自保的权利出发。在《政府论》的一则著名段落中,他争辩说人不能被认为也已放弃了“他没有权力放弃的东西”,因此,人们有权维护“这种基本的、神圣的以及不可改变的自我保护的法律”。从表面上看,洛克的立场与霍布斯的并无不同,但事实上去有着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基于对自我概念的不同理解。霍布斯所讲的这个自我仅指人类所担心的会因暴力致死的肉体的存在,而洛克所认为的自我还涵盖了呈现在其自由权和财产权之中的一种精神的存在。
(洛克与霍布斯的比较是宪法学中的关键点之一)
(生存与精神之争)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36页

西拔牙的圣多明我、地方宪章(fueros)和自由社区的背景,他说,这些就是“滋生欧洲宪法上的自由权的温床。”接着,他又指出:“他的修道会是与西方的行会、社团和大学一起成长的,并非常幸运地在自由城市和民族国家中得以繁荣。。。”同时,他推论说,这些观念可能对孟福德的思想产生了影响。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0页

关于正义,合法性,并不是制度生存的必要条件,但是是本身绕不过去的。
奥古斯丁煞费苦心地对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重新下定义以重述西塞罗的观念。他说,这样一个民族是因分享与其拥有的事物相同的东西而联系在一起的理性大众的聚合体。用现代的话说,奥古斯丁在这里似乎是说,这种consensus是基于世俗的价值而非正义。因此,该国家就是一个价值共享的社会而不是价值由神意来启示的社会。(基于契约共同体的体制,以及基于神义、正义概念体制之争)这位大主教说,如果将consensus juris视为这种respublica的主要特性,他就会拒绝将respublica用来指称罗马共和国。。。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92页

(权利内容的变化)
各种国家的自由权的不同。注意财产权受到限制,这些限制源自人们广泛感到的需要,即要对社会实行更有力的控制和抑制经济权力的集中。(注意这一点,这也是某些国家反而放纵的,对财产的盲目保护并不见得是光明正大的)
美国民权联盟这样的团体被建立起来,它为保护那些否则就无力或不愿保护他们自己的个人提供组织上的支持。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6页

这种创制只能由一个掌握实权的团体来完成。显然,它要求权力的执掌者放弃其权力,这是宪政的主要困难所在。要一个执掌实权的人交出其权力不是顺理成章的事。要做出这种超常的行为,行为者必须有一种深刻的体认。在改组了雅典城邦之后,梭伦踏上了他漫长的旅途。他对其权位的弊端有深刻的体认,他厌恶专制独裁;很显然,他的权位是如此高居显赫,以至于他害怕自己最终成为一位不由自主的暴君。他这种克己的行为在古代一直被视为其具有非凡智慧的一种象征而予以赞美。但是,他的“宪法”所寻求达到的各阶级之间的平衡,是为了获得稳定的秩序而实施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秩序,安定、和平与秩序是一切政府的目标,并且,人们有很好的理由支持这样的论点,即传统的君主制而不是宪政制度,能够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定、和平和秩序。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1页

没有迹象表明奥古斯丁必定喜欢这些秩序中的某一种而排斥其它几种,因为它们都不能达到这种的正义。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11页

下面的称述可以用来概括再一个宪政论的宗教基础几乎业已消失的时候理宪政论的人本主义精髓的描述。
承认人自身拥有其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以人权为基础)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2页

奥古斯丁似乎并未想到将这种超验正义作为政治改进的组织原则来运用的可能性。事实上,他明确地拒绝这种可能性。基督徒不得反抗残暴的统治者,而只应服从。
曾经是辩证论者的奥古斯丁充分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一般实在法(lex temporalis)并不惩治对一种具体的规则所确定的和平秩序的违犯。因此奥古斯丁对实在法的强制力的解释依循了罗马人的传统。这种解释事实上是西塞罗关于理性的自然法这一斯多葛派理论的先验化的翻版。(一般法不惩治恶而是维持体系)
西塞罗的理论认为这种理性的自然法并非“由人所设计的”,即它不是人类的创造物,而是“通过它命令什么和禁止什么的智慧来统治全世界的某种永恒的东西”。因为,西塞罗也认为违背自然法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但是在他看来,自然法对于人是无所不在的,正如他所指出的:“我们为正义而生,法律不是基于舆论,而是基于人的本性。因此,在这方面各种政府形式之间是有差异的,而且有一种“最好的”政府形式,在那里这种法律得以实行且能达致真正的正义,而奥古斯丁的超验正义的观念则拒斥这类具体化的形式。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04页

任何阻碍个人自己组织起来捍卫他们所意识到的权利的政治秩序都不可能为维护这些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在极权秩序中几乎不可能有公民自发组织的团体,这一事实表明了这些国家中人权的脆弱。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8页

即使我们承认了一种掺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因素的政府混合形式是一套周密的体系,也并不违背我们所坚持的中心论点,即罗马宪政(Roman Constitution)的基本功能与基督教传统中宪政Constitutionalism的功能截然不同。因为在这种传统中,该法所凭借的法和正义主要不是某种意志,它们只有在神的神圣以及神在人间的对应物和创造物的尊严依照该法受到尊崇时,才能做认识和理解。人类正义的本质透过神的正义方能得见,而后者乃是只能部分地启示给凡人的神秘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柏拉图的思想,但披了一件宗教的外衣:在哲学的观照中它只是显露些许而不能被看清。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84页

以这样的方式行为,以便在任何时候都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绝不只是手段来使用,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72页

法,在其真正的意义上,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对人的正当利益的自由的和明智的指引,其规定只是为了那些遵守该法律者的普遍幸福。这就是为什么说“法的目的不是要废除和限制,而是要保护和扩展自由”。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5页

很显然,亚里士多德在用politeia这一术语时还有另一层规范的含义。因为这一术语也指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模范政治秩序,具体称之为polity或constitutional regime。。。
问题是,这种范式根本不是现代宪法的样板。不仅是因为它没有强调人权,而且它也没有提及对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的必要。其“善”的标准就是它的稳定性,或者更恰当地说是其持久性,亦即它维护其特定的价值观和信仰不受损害的有效性。换句话说,该政权的生存(而不是组成它的自由和尊严)是确定其价值的标准。其正义的达成是通过建构一条各种关系平衡且和谐的“中间道路”,而这种正义本身是依据该社会的价值观和信仰来限定的,这种社会的价值观和信仰,是一套精心构造的按比例和数量来确定平等的体系。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8页

斯多葛学派不会反对这种言论。但是他们仅满足于接受一种未能就每个个人的正义的实现制度化的政治秩序。而西方的宪政论却并非如此。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5页

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这种自我的优先,植根于一面被讨论过的基督教信仰,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观念。因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在这些权利中,每个人宗教信仰的权利过去和现在都是精神领域内至为关键的权利,它与物质领域内过去和现在所保有的私人财产权同样至关重要。但是正如它们本身普遍具有许多变化形式一样,这两种权利都已经历了重大的转变。而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3页

柏拉图在其不朽的对话中论及正义时坚持苏格拉底的论断,即正义应被视作为其自身和家庭“正当地享有自己的东西和做自己的事情”。
正义的理念是一种超验的实在,不能用感觉来证明其存在。在柏拉图看来,这种超验性要求,追求智慧的人一旦获得成功并成为真正的哲人,他就是唯一有统治能力的人。正义的这种极端超验的性质妨碍了它在宪政秩序中的实现。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4页

宗教的绝对约束。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政治学时想到的城邦,既是一个教会也是一个国家,因此,事实上它既非教会也非国家。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1页

一本很好的书,作者充分展现了其博学以及颇成体系的观点,有一定的权威性。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63页

regnum,respublica是无所不包的universalis,阿尔色休斯称之为人民的proprietas,当国家是一个consociatio symbiotica universalis时,它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如果国家是为过一种自然的必要性和功利所要求的共同生活而建立的人民的组织,那么国家就是属于人民的,因为没有人民就不会有国家。而且尽管这种地域性国家包含了所有规模小一些的社会共同体,如家庭、城市和乡村,但是这些社会共同体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它们曾经是现在国家这个样子,即无所不包的共生联合体,而且,即使它们已经被包含在一个更大的社会共同体之中,它们仍继续保有其社会功能,并因此形成一种必要的多元性,这与因极权主义者而致所有“中间”群体消解的情形恰成对照。然而,相对于这种国家或联合体,人民好象成了coetus,vulgus,plebs。他们有各种各样的不良习气,他们反复无常,缺乏判断力、易于轻信、嫉妒他人、狂热、骚动、无事生非或忘恩负义等等,阿尔色修斯像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一样对人民持怀疑态度,但他却为人民享有最高权力而辩护。这又是为什么呢?
由于这种最高权力是该政治共同体本身的一种自然属性,阿尔色修斯不认为这样一种社会共同体一经组织就一劳永逸。可以说,它是不断地被再组织的。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95页

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及对抗政府或其它当权者的,而是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自由权通过另一些自由而得以实现,后者与自主的自由和参与的自由不同,可以称为创造的自由。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52页

这样一部宪法可以使习惯法或是制定法,但是无论如何,其有效性有赖于人类对其共同生活方式所有的理性洞察。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7页

罗马法律的这种持久性是可能的,因为它全心旨在维护的是其政治的秩序,而非组成这一政治秩序的人们。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41页

神定法和自然法,作为上帝统治世界的永恒法的具体体现,规定了真正的立宪政府。这种立宪政府有赖于一种对人类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即:人是理性的和向善的,因此,他能有效地参与该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选举那些为他们说话的人来参与制定法律。正义是一种上帝的力量在人身上的反映,这种对正义的超验的信仰是中世纪宪政论的源泉。在这种将社会组织成可运行的“社会等级”的尝试方面,托马斯乃是仅有的最伟大的代言人,这种社会为完成使人定法合乎理性,也就是说,使之与基督曾为所有人维护的人类尊严相称这一艰巨任务提供了某种可能。

《超验正义》的笔记-第77页

同托马斯阿奎那和阿尔色修斯一样,洛克将暴政极其宽泛地界定为“越权行使权力”。这一陈述又被进一步发挥为:某人运用其所拥有的权力“不是为了那些服从其权力的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在这一方面,洛克再次将存在于超验正义的伟大传统中的意志和法律并列。


 超验正义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