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4095
作者:赵万一 编
页数:32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人现象(如法人)。所以,对法人而言,人格说是适用的,甚至是极为重要的。人格学说形成于法国民法颁行后的法学理论,即以“人格”作为权利主体的要件。凡法律所确认的人,均具有人格,为权利主体;反之,则无人格,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这样一来,法国法学理论就将人类与人格连接在一起,凡具有法国国籍的自然人皆有人格,又将人格与权利主体之间画上等号。法国民法这一架构及其学说对后世影响巨大。《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能够创设权利能力这一名词,从法律的承继角度来看,应是与人格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权利能力乃秉承罗马法上persona,法国法上“人格”而来,并细化为纯法律概念的制度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权利能力之设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设计驻足集散之处,即具备如何之要件方可成权利义务集散之处?设计之结果,创设了权利能力之制度。简言之,凡堪供驻足集散之资格,即为能力;凡堪权利义务驻足集散之资格,即为权利能力。第二阶段之设计,在于认定自然界之何一单体或人类社会中之何一组织体符合驻足集散处所设计之要件。[58]根据这一理论,权利能力与权利主体属于不同层面上的两个彼此独立的概念。法律之所以将自然人和法人确立为权利主体,是因为它们符合可供权利义务驻足集散之要件,亦即具有权利能力,而不是相反。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法律层面上看并无差别,其原因就在于其均为权利义务之载体,是权利义务驻足集散之处。也就是说,确定权利主体首先需要有主体性存在,法律从中选择符合权利能力设计者赋予其权利能力,从而使其成为权利主体,而并非先有权利主体再赋予其权利能力。传统民法理论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为权利主体,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则代表了一种可供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资格或条件。

内容概要

赵万一,1963年4月生,山东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二级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大学、福州大学、西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学校兼职教授,上海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英国《法律与管理国际杂志》(ML—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Management)编委。重庆市高级法院智库专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江北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法律咨询专家,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1991年被评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同年被评为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师”;1997年被评为教授;2001年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2006年8月获重庆市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独立完成的专著有:《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1991),《中国竞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996),《商法基本问题研究》(2002),《民法的伦理分析》(2003)。主编有包括司法部统编教材、21世纪法学教材《商法学》《证券法学》《民法学》在内的教材、专著、工具书六十余部。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杂志和报刊上发表论文140余篇,有数十篇文章分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1985年与金平教授等人提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观点,这一理论为我国《民法通则》所原则采纳。1987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国营企业“委托经营权”理论,成为国内有影响的代表性学术观点之一。2001年在我国率先提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理论,认为民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效益。这一观点目前已成为民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2003年提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观点,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既要考虑技术性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伦理要求,民法典必须是国际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2006年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提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认为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相对于宪法而言,民法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有多篇文章对其进行了评价和驳议。其学术观点不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而且在海外有一定影响。2004—在日本《修道法学》发表了《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其学术观点在日本引起关注,2007年11月日本早稻田大学助理教授但见亮在日文杂志《中国研究月报》第61卷第11号(第3—22页)《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论诸相》(薛轶群译)中曾对《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一文进行了详细评介。其学术专著《民法的伦理分析》于2005年在中国台湾最负盛名的法律类学术著作出版机构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有较强的司法实务经验,曾作为立法咨询专家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破产法》在内的多个司法解释的讨论、论证工作和多部地方立法的制订和论证工作。2011年1月5日—8日在海口参加了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资格(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6000)号)。现为贵州百灵、闰土股份、国兴地产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主义考察——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国外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古代商事登记制度的起源 二、中世纪时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三、近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的商事登记制度 二、我国近现代的商事登记制度 第二章 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主义考察——制度功能与法律性质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念界定的两种范式 一、商事登记概念界定的管理行为范式 二、商事登记概念界定的法律行为范式 第二节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主流学说评析 一、商事登记行为法律性质的三种主流学说 二、商事登记行为法律性质诸学说的缺陷性分析 三、导致主流学说认知缺陷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逻辑构造 一、法律制度功能的一般理论 二、关于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现有认知及其缺陷 三、基于法理学的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逻辑构造 第四节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功能主义解读:法律事实记录环节说 一、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 二、法律事实记录环节说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第三章 商事登记制度的实体主义考察——范围、类型与法律效力 第一节 商事登记的价值及其所涉法律事实的一般范围 一、商事登记的价值指向 二、商事登记所涉法律事实的一般范围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类型划分 一、学理分类 二、法律实践分类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商事登记的效力与商事登记性质之关系 二、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体系 三、商事登记的特殊效力体系 第四节 商事登记与商事主体资格的关系分析 一、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标准 二、商事主体资格和商事登记的内在关联 第四章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程序考察 第一节 商事登记程序的概述 一、商事登记申请程序 二、登记受理审查程序 三、登记注册确认程序 四、登记公示公告程序 …… 第五章 商事登记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利外观责任 第六章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商事登记的比较法考察 第八章 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九章 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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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讲述中国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具有自己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政府必须改变职能,使自己成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和维护者,而不是单纯的管理者。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仅仅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期待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能成为整个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引领者和试验田。这既是我们从事本课题研究的初衷,也是我们在写作《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时一直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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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还不错,只是比较法的内容有些少。
  •     写的还不错哦~值得购买
  •     编撰的书,文章质量参差不齐。始终觉得国内学者对商事登记的效力研究还不够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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