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

出版社:时事出版
出版日期:2003-1
ISBN:9787800097409
作者:魏宗雷
页数:4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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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理论述评”;第二部分“实例分析”;第三部分“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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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对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论基础与发展脉络作了简要分析,并试图结合利比亚事件探究该行为及其国际法依据R2P原则的合法性。笔者对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进行了原则上的肯定,并基于现实问题做出了对未来的展望。关键词:人道主义干预、保护的责任、合法性导论冷战结束后,人道主义干预(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这一新的战争形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出现了逐步取代传统国家间战争的趋势。自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以来,每一次大规模国际冲突(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政治动荡)中都伴随有基于人权及人道主义的军事干预,足见其对国际关系的重大影响。人道主义干预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国际议题。P77 [1] 世界各国围绕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的争论始终存在。2005年,在西方国家推动下,“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被写入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决议部分第138及第139款[2],此后该条款被国际社会视为人道主义干预的法理依据,简称R2P原则(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此原则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平息了先前对其合法性的质疑。2011年春,北非的街头革命浪潮蔓延至利比亚,时任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决定出兵镇压。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认定卡扎菲政府触犯了反人类罪,并出台了多项制裁决议。在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出台后,美英法主导的多国部队依据其中“保护平民”和“设立禁飞区”条款对利比亚当局进行人道主义干预。[3]此次人道主义干预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第一次声称基于R2P原则的干预行动,鉴于此,笔者将选取该原则作为切入点剖析这次干预行为的合法性。本文的第一部分着重研究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及思想起源。第二部分介绍了人道主义干预的新演变,重点是R2P原则。第三部分主要探究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选取了利比亚事件作为案例。历史篇 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及起源一、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所谓人道主义干预,即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从非政治立场出发,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4] 这是当前学术界对人道主义干预的基本认识,笔者在文中将采用此概念。也许有人会对其中“从非政治立场出发”的部分有所质疑,认为既然国家是实施干预的主体,就不存在任何基于“非政治立场”的国际行为。笔者不希望在此对“政治”与“非政治”进行概念界定与区分,笔者基本认同“一切国家间行为皆属政治行为”的观点,但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的政治行为同样是成立的,即“出发点是人道主义的,非政治的,但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政治影响”,这当然属于“非政治立场”。人道主义干预由“人道主义”及“干预”两词拼接而成,下面本文将分别探究二者的内涵。1.1 人道主义人道主义(humanitarianism)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世界观。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又把人道主义的内涵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5]   广义的人道主义指社会思想中一种进步的观点或潮流, 往往可以被概括为“人道主义精神” 其主要内容[6]包括:①提倡人的尊严,确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②重视人的现世幸福,确认满足和发展人具有的实在的尘世需要和才能;③相信人的可教化性和发展能力,要求实现个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④追求人类的完善,要求建立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人际关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道主义”的概念有了新的发展。在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中二战的罪魁祸首们被判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后者的适用属历史上的第一次。“反人类罪”[7]从另一面扩充了人道主义的概念,规定了“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这种双向定义使“人道主义”作为一种原则真正具有了可实施性。人道主义干预中的“人道主义”正是“除恶”与“扬善”二者的辩证统一,体现了在国际社会中追求正义原则的思想。1.2 干预提起干预,就不得不说其近义词“干涉”。两者都与英文中的 Intervention 相对应。但两者各有侧重:干预强调“预防最坏”,即目的的正当性;而干涉则强调“强制性涉入”,即手段上的强迫性。当 Intervention 的主体趋于中立(例如联合国)时,我们通常会使用“干预”一词;当主体具有明显的立场性之时,则会使用“干涉”,例如我国的外交部发言人常说“这是我国的内政问题,不容外界干涉”。笔者在研究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时选取国际社会视角,故在本文中采用较为中立的“干预”,当然这不能代表笔者的政治立场。关于干预的概念,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认为“干预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因为干预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预。”P35[8]这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干预”,强调了干预的动机。相比之下美国学者约瑟夫·奈的定义更加简练,“干预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物的外部行为”。P203[9]奈的关注点在于干预行为本身。同时奈还以干预的强制力大小作为标准将干预划分为3个层次8种具体方式。据笔者分析,其中“广播”与“讲话”的差别在于受众,讲话的受众限于对方国家的领导层,而广播的受众则是全球民众,无论从舆论波及范围还是影响力上,后者均强于前者。而经授的概念基本等同于经济制裁,或者说制裁范围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如果我们将讲话形式设为L1(Level 1),以军事入侵作为L8。那么在利比亚事件中,俄罗斯赞同促成前政府与反对派进行对话,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利比亚问题讨论中选择弃权票,部分符合表1中的“讲话”,干预级别介于无和L1之间。我国签署了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10],赞同并协助联合国对利比亚实行禁运及经济制裁,行为符合表1中的“经授”,干预级别为L3。地区性国际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主动呼吁建立“禁飞区”,签署了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11],支持利比亚全国过度委员会(反对派)推翻卡扎菲政权,但没有派出武装力量, 行为符合表1中的“支持反对派”,干预级别为L5。军事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参与并在一定时间内主导了“奥德赛黎明”行动[12],对利比亚前政府军实施空袭及远程轰炸,但声称没有派出任何地面军事人员, 行为归于表1中的高强制性层次,干预级别介于L7与L8之间。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研究干预程度大于或等于L4的情况,因为层次一的案例数量过多,且多数属于不成功的干预。二、人道主义干预的思想渊源本部分将探讨人道主义干预的起源。首先,“干预”与“人道主义”相结合,起源于“师出有名”这一行为的原始动机。P3[1]正义战争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已经深深地植根于西方战略家的头脑中。自然法,即人的自然权利,是近代人权理论的思想来源,与人道主义原则有直接联系。而国际政治学的自由主义学派则是当代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主要推动者,我们有必要研究其理论基础——政治自由主义。本章笔者将参照学者孙茹P3-17[1]的理论框架,对人道主义干预的思想渊源进行研究。2.1 正义战争正义战争本属于西方古典军事理论,可以被细分为两部分:Jus ad bellum(The justice of a war)和 Jus in bello(The justice in a war)。前者强调目的,后者强调手段。笔者关注的是前者,即发动战争本身的正义性。17世纪初年,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创造性地提出国际法层面的正义战争原则,即“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P114[13]这句话暗含一个意思,即“通过武力来捍卫正义原则是合理合法的”。在开战之前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己方的正义性并指出对方的非正义性,已经成为了战争史中的一条固定规律。对于政治家来说,无论何时,抢占道德制高点[14]都是很有必要的。从理论层面来看,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出发点是正义的——首先,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正义的(正文1.1节已然论述过)而基于人道主义原则,通过基本上人道的手段,对违反人道主义的势力,发动一场人道主义干预,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符合发动“正义战争”的基本条件。无愧为正义战争中的典范。2.2 自然法古今学者对自然法(Natural Law)的论述犹如夜空中的繁星一般多,在此笔者不再赘述。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作为一种规则,存在于全世界每一个体类的本性之中,它是“符合人性”的。自然法构成了现当代人权理论的哲学基础。P45[15]尊重自然法,承认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共识。格老秀斯曾提出“如果国家侵犯了人民的基本权利,践踏了司法管辖权,其他国家有权进行干预并重构自然法。”在当代,严重违背自然法的行为毋庸置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甚至会形成“天下共击之”的形势。 人道主义干预所针对的,很大程度上是那些“从原则上违背了自然法”的对象,如在1979年干预战争中倒台的柬埔寨红色高棉政权。2.3 政治自由主义[16]政治自由主义在近代以及当代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其思想以宣扬自由、民主、人权、民族自决权等等为主,具有明显的连带主义特征。学者孙茹认为,“当代的人道主义干预者常常从自由主义思想中汲取营养,特别是自由主义思想家康德和密尔的论述。”P12 [1]康德在其代表作《论永久和平》中提出了“民主共和制度带来和平”的著名论断。甚至有人依据此理论提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是在推行民主制度,就是在为世界和平做贡献。这是一种明显的极端化解读,但不可否认其在当今学术界以及网络舆论中很有市场。对世界上不民主的国家发动一场人道主义干预,扶植一个追求民主的政权上台,成为了干预者的一个标准逻辑。密尔在其著作《关于不干涉的几点看法》中名义上不赞同干预制度,却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文明国家间”,密尔还进一步认为文明国家有义务为那些野蛮的“化外之邦”强加一个好政府[17]。其观点与上文提到的康德有异曲同工之妙,都为人道主义干预亮出了绿灯。现实篇 保护的责任——人道主义干预的新演变笔者在本文导论中已经提到 ,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是“人道主义干预”的国际法基础,意在避免和停止任何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发生。在笔者看来,这一原则的确立有两大条件——冷战的结束与国际社会对卢旺达危机的反思,其内在动机是使人道主义干预成为主权原则(其中包括“不干涉政策”)的例外,从而将其公开化、合法化。下面笔者将优先对其进行研究。一、R2P原则的条件很多国内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的时候忽略了条件一,但笔者认为它(冷战的结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冷战的结束,标志着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为代表的西方阵营掌握了国际社会的主导权与话语权。西方国家可以单方面定义“人权”、“人道主义危机”、“国际道德”等等而不受其他政治势力挑战,而他们在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即强制执行国际道德的时候,也不用担心其他政治势力的趁虚而入,因为之前作为制衡者(Balancer)的苏东阵营已经瓦解了。由苏联所倡导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与强调国家调控的计划经济体制受到了国际学术界的“重新评估”,其解释力被描述为“大不如前”。在国际体系尤其是国际道德体系层面上呈现出“一边倒”的局面。同样是社会底层发起的运动,20世纪60年代的世界大学生运动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与思考,并对西方传统的社会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发生在最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仅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同情”,从用辞变化上可看出其被边缘化的程度。在当前国际语境(它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判断)中,文明国家(在此引用上文中密尔的说法)内部的社会革命于情于理都是不合法的,而文明边缘国家和野蛮国家因其存在本身都值得怀疑,因此支持其民众推翻现政权的努力当然是合法而人道主义的。笔者在此对该逻辑的合理性不作判断。强权即公理P66[14],这是国际政治领域的基本常识。卢旺达种族大屠杀(英文:Rwandan Genocide)又称卢旺达内战,是发生在卢旺达于1994年4月6日至1994年6月中旬胡图族对图西族及胡图族温和派有组织的种族灭绝大屠杀。大屠杀共造成80万至100万人死亡。[18]人性受到了极大程度的摧残,此惨剧用语言来描述是非常苍白无力的。当时的各国为了各自的国家利益,在联合国平台上相互攻讦,最终国际社会对大屠杀采取的是旁观态度,客观上纵容了大屠杀行为。先前在事件中相互推诿的政治家们受到了国际舆论与其本身良知的双重谴责,旨在避免类似卢旺达种族屠杀的R2P原则应运而生。大家可以看到,R2P原则中关于“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2]的描述正是以卢旺达危机作为蓝本。从避免屠杀与种族灭绝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显然是正当而合法的。二、浅析R2P原则笔者尝试将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决议部分第138及第139款[2]概括为五句话,即(1) 必须是集体行动,而非单边行动。 (2) 必须经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3) 与相关地区性国际组织进行配合、协调,并由该组织主导 (4) 事先尝试过和平手段,但是无效。 (5) 某国政府明显地让民众受到危害人类罪行的威胁。此上为R2P五原则,笔者将对保护的责任进行逐条分析。首条是集体行动原则。联合国作为二战后实践集体安全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本身就将集体行动原则放在首位[19]。集体行动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边行动所带来的危害,譬如强权政治的倾向、价值判断的单一性与主观性等等。多个国家共同行动,既能提高行动的成功率,也能通过相互监督达成一个接近客观的效果。集体行动原则不必然导致客观,但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客观。笔者在此有个疑问,军事同盟的行动是否属于集体行动呢?同盟中的各方基于对同盟条约的义务而出兵,实质上没有体现出每一方的政治观点。军事同盟的政治倾向由其主导国确定,这样的“集体行动”显然与客观性原则相悖。第二条联合国授权原则。这是联合国维护自身国际地位的尝试,认定只有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国际问题才是完全合法的,意在避免更多的越权干预行为(比如2003年美英联军绕过联合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当然何者为“授权”,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究。第三条地区组织原则。这条原则体现了对地区性国际组织主导权的尊重,将问题放到区域框架中解决是明智之举。很显然阿根廷的介入对泰柬边界冲突的解决难有成效,日本对于津巴布韦政治动荡的反应仅局限于外交辞令之上,相比之下把问题诉诸于东盟和非盟可能更有帮助。笔者认为此原则的漏洞在于“地区组织”的认定标准。规定“交由地区组织主导人道主义干预”,但主导权只能是一个受体,那么当一国同时加入多个地区组织时应如何认定呢?第四条和平优先原则。此条款的出台与人道主义精神关系密切,意图避免日后武力的滥用,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情怀。此条的约束力也是五原则中最弱的,任何国家在实施干预前都可以声称自己曾经“努力尝试过和平手段”——故意采取严重践踏目标国主权的L1-L3级干预,引发双方外交冲突,进而宣布“和平手段显然无效”。第五条人道主义原则。此条是R2P原则的核心,在前文中笔者已经进行了较详尽的论述,这里要讨论的是如何认定“危害人类罪”的问题。首先,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承认自己触犯了“危害人类罪”,而基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 Anarchical Society )[20]世界没有暴力执行机构,这代表缺乏一个仲裁权威,最后只能交给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体——主权国家的手里,现实中行使仲裁的国家往往是国际体系的主导国,因为其军事实力足以左右世界局势,其软实力足以引导世界舆论。简而言之,一国是否犯罪,由霸权国定夺。倘若两国为竞争关系的话,前者的命运就不言而喻了。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在既无国际制度约束,也无均势体系制约的情况下,这种“定罪权”是否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呢?笔者将在下文继续探讨这一问题。案例篇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在探讨利比亚事件前,笔者先简要介绍文中所应用的关键词“合法性”的涵义。本文中所探讨的“合法性”与英文Legitimacy相对应,其含义与一个事物“是否合法”并无关联,而是研究该事物是否是“正当而有权威的”,用正当性来概括更为妥当。鉴于将Legitimacy译为“合法性”符合学术界的习惯,笔者沿用了此翻译。一、利比亚事件概述利比亚事件属于北非中东政治风波的一环,此风波始于2010年末的突尼斯,此后波及到了埃及、也门、巴林、利比亚和叙利亚[21]。据笔者分析,此次政治风波的共同点是:危机起于全球经济长期低迷导致的民生问题,参与主体为社会底层青年民众以及反对世俗政权的宗教人士,形式始于街头抗议并逐渐演变为武装革命,矛头直指“强人政治模式”,政治运动均以民主化与反独裁为口号,社交网络与国际舆论在客观上放大了革命效应,促成了革命的扩散,与美国关系密切的海湾合作委员会[22]成员国对政治风波具有一定的免疫性。六国的情况也各有特点。“如果说突尼斯发生的是一场以青年民众为主体的民主化革命的话,埃及更像是场由军方一手策划的军事政变——民众示威只是导火索;利比亚则是混杂着部族冲突、宗教问题以及反对派势力的国内政治斗争。”[23]也门危机与基地组织在阿拉伯半岛的扩张行动直接挂钩;巴林属于海湾合作委员会,也是六国中唯一成功镇压民众革命却远离国际舆论监督的案例;叙利亚目前正处在风暴中心,何去何从仍是一个未知数。随利比亚事态的发展,北约主导的联军对利发动人道主义干预,被笔者选为分析案例。下面是利比亚事件大事记[3]2月15日,利比亚数个城市,包括首都的黎波里,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要求执政42年的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下台。示威人群与警察发生冲突,造成人员伤亡。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970号决议[10],对利比亚实施非武力全面制裁,包括武器禁运、冻结卡扎菲及其部分家庭成员的资产等。 2月28日,中国政府通过海、陆、空三种方式,派出“徐州”号护卫舰及4架伊尔-76 飞机赴利比亚执行接运中国在利比亚人员的任务。 3月6日,潘基文任命约旦前外长哈提卜担任特使斡旋利比亚危机。 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0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第1973号决议[11],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以保护平民”。 3月18日,利比亚外长穆萨·库萨宣布利比亚接受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禁飞区的决议,立即停火并停止所有军事行动。 3月19日,法国在巴黎召开落实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利比亚决议的国际会议。随后多国联军对利比亚有关目标实施代号为奥德赛黎明的军事打击。[12] 4月10日,包括南非总统祖玛在内的四个非洲国家在非盟框架内提出利比亚问题解决路线图,卡扎菲同意接受该路线图。但是利比亚反对派在一天后表示拒绝接受该路线图。 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发布逮捕令,以“危害人类罪”通缉卡扎菲、其子赛义夫和利比亚情报部门负责人阿卜杜拉·塞努西。 8月22日凌晨,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宣布,反对派武装已控制首都的黎波里,正在全城搜捕卡扎菲。9月16日,联大第66届会议以114票赞成、17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认可了由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获得该国在联大的席位。10月20日,利比亚执政当局证实,前领导人卡扎菲在其家乡苏尔特被捕后遭枪击身亡。利比亚进入“后卡扎菲时代”。二、以利比亚事件为契机评估人道主义干预首先界定此次联军的行为是否属于人道主义干预。2.1 对联军行为的界定联军中并不包括利比亚政府军,因此属“外部势力”;联军“利用飞机在利比亚领空禁止一切飞行;在必要时阻止可能袭击平民的武装部队,包括装甲车”,客观上对利比亚国内事务产生了影响。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构成对利比亚的干预,级别为高强制性的L7。此外从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中可以看出——国际社会一致认定卡扎菲政府对抗议民众的镇压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违反了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由此可以从反面证明,以卡扎菲政府为目标的干预行动是人道主义的。有学者可能会质疑,既然此次干预始于3月19日联军出兵拯救反对派,止于10月20日确认卡扎菲死亡,那为什么不将其称为“斩首行动”呢?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此看法。理想中的人道主义干预应始于目标国人权状况堪忧,止于目标国人权状况明显改善。笔者的看法是:第一,具有充分合法性的人道主义干预需要国际社会的授权,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第二,人道主义干预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而国家会主动追求国家利益,这是政治领域的客观现实。第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前提为“基于非政治立场”,而非在实施干预的过程中“全程不带有任何政治立场”,因此一次斩首行动也可以是人道主义干预,只要它以人道主义作为出发点。不得不说,这个观点成功指出了人道主义干预的漏洞——不客观性。那么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不客观呢?笔者决定从联军各国的动机入手。2.2 干预的动机干预的动机基本等同于战争爆发原因。笔者在与友人的通讯中尝试应用层次分析法(Level - of - Analysis Approach)研究该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个人层次: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曾经长期走反西方路线,而且无视本国民众正当合理的变革要求,是个被广大人民厌恶的独裁者;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为代表的强硬派希望推翻卡扎菲政权,展现其“巧实力外交”中强硬的一面;法国总统萨科奇一向自我感觉良好,寄希望通过战争提振其国内支持率。国家层次:利比亚政府是个独裁政权,其统治不得民心,有严重践踏人权的记录;利比亚控制了石油这个战略资源,而且对西方国家显得“不合作”;美国政府客观上希望借此加强对北非的控制,获取经济与战略利益,同时为其国内政治加分,在大选中取得优势;美国国内军火商及犹太人游说集团结为利益同盟,两巨头操纵选举政治推动支持战争议案的出台; 欧洲国家(以英、法、比、荷为主)一向视非洲为其“后院”,在非洲地区发动战争可以彰显其曾经的“宗主国”地位;欧盟中的主导大国(英、法、德)借助此次协同作战,推进欧盟内部的军事整合;非西方大国(中、印、俄等)在利没有重大利益,不存在充分的反干预动机。体系层次:联合国对卡扎菲政权的态度趋向强硬,国际社会基本认定卡侵犯人权的事实;每一次成功的干预都可以强化“人道主义干预”的国际合法性,欧美可以借此将其定位为一种合理价值,内化为国际社会共识的一部分;北约作为一个军事组织希望借助绵延不绝的战争彰显存在感,强化其集体认同;基督教文明同伊斯兰教文明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从字数上看,国家层次比另两个层次要“厚重”得多;在现实中,国家对个人与国家体系具有强大的支配作用。笔者认为,是国家利益,而非人道主义理想,主导了此次人道主义干预。对于任何一个行为体来说,其行为的原始动机都是生存。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政府要想生存就必须取得民众的支持。国家利益是人民利益以及政府自身利益的综合。对于政府来说,维护国家利益既符合原始动机,也符合机会成本视角下的利益考量。相比维护客观上的“正义”与“公平”,政府更倾向于追求国家利益。同时达成两个目标的话当然更好。全世界的冲突与人道主义灾难很多,并不是每一次都能引起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预。以此次政治风波为例,为什么联军没有将另外五国选作干预目标呢?以巴林为例,虽然哈马德政府对示威民众的镇压手段与卡扎菲不相上下[24],但是巴林却在国际社会的默许下通过军队“平息”了反政府示威。笔者尝试列出以下几点理由:1、对乙方盟友发动侵犯主权的干预行动将会对世界造成难以估量的政治影响,撼动现有国际体系,严重违背美国国家利益。2、在石油产出的重点地区扶植亲美的独裁政权有利于保证全球石油供给的稳定,符合美国国家利益。3、联军精力有限,较难同时在两地发动人道主义干预,干预巴林客观上会降低干预利比亚的成功率,不符合联军的共同利益。4、有影响力的国际媒体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量,对巴林的人权危机采取“边缘化”策略,导致世界民众对此事件缺乏了解,客观上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不作为”。三、利比亚——R2P原则的试验场根据笔者上文中的总结,R2P原则包括:集体行动原则、联合国授权原则、区域组织原则、和平优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 ,共五条。那么此次利比亚事件的人道主义干预是否符合其中的每一条呢?发动L7-L8级军事干预的国家共有13个,其中既有北约成员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也有海合会成员国(卡塔尔、科威特、阿联酋),若将干预级别为L4-L6国家统计进去还包括德国、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等。因此完全符合集体行动原则。联军引用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决定武力维护禁飞区,并通过实施轰炸阻止“政府军屠杀平民的暴行”[11]。但这是否等同于“正式授权”呢?国际学术界对此没有定论。笔者倾向于认为它不符合联合国授权原则。决议出台之后政府军与反对派双方都宣布遵守禁飞区条件,双方既无意愿也无能力违背它,因此第一条原则无效;联军第一次轰炸就摧毁了首都的黎波里80%的电力供应,事后也没有宣布“误炸”,这是在阻止政府军对平民使用电刑吗?禁飞区条件由阿盟于联合国首先提出,旨在避免利比亚政府军对反对派的空中优势。后来在安理会讨论中通过,因此维护禁飞区是符合阿盟意愿的。但是随后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则是阿盟始料未及的,其发言人立马转口谴责联军干预阿盟内部事务,认为“西方的军事行动已偏离联合国决议,呼吁立刻停止军事打击”[25]当然此次人道主义干预行动也不是阿盟主导的。非盟在4月10日曾提出停火路线图[26],卡扎菲政府宣布接受,但被联军授意下的利反对派拒绝。综上所述完全违背了区域组织原则。和平优先原则作者在前文中曾提到过,这是可有可无的一条,在此不作讨论。人道主义原则在本篇2.1章中已经讨论过,基本符合。此次人道主义干预符合R2P中的人道主义原则、集体行动原则与和平优先原则,在执行中却违背了联合国授权原则和地区组织原则。下面是一位加拿大学者对R2P原则的反思:“R2P的支持者真的一无所知。他们对利比亚部族政治的认识比他们对月球黑面的认识还要少。对他们来说,所有阿拉伯国家看起来都是一样的。他们对阿拉伯觉醒过于兴奋,他们假设利比亚的叛军和在开罗塔利尔广场的示威者没有多大的不同。这个充满着希望的故事在西方记者渲染下加强了,尽管他们也不知道叛乱分子是些什么人。仔细查看,他们有些人并不是太好的——他们乐于搜捕嫌疑人,和卡扎菲一样把他们关进卡扎菲的前监狱里。”[27]本次人道主义干预在合法性角度衡量属于一次不成功的尝试,有滥用干预权力的嫌疑——使得人道主义干预“政治化”,引起了一些非西方学者和政治家的警惕,为其它正当的人道主义干预制造了本不应有的困难。保护的责任作为一条原则尚待改进。结语人道主义精神是人类社会中的进步思想,“人权”高于“主权”抽象地说本身就是真理P473[1]。笔者认为,在今天这个文明社会中,任何有良知的公民都不应对发生在身边的人道主义灾难坐视不管,我们有义务将邻国人民从大规模屠杀和种族灭绝的危境中解救出来。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理应得到大家的支持。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受到执行国国家利益的侵蚀。真正的人道主义干预,必须超越狭隘的国家利益,并摆脱出于本国私利进行干预的目的,着眼于国际社会和全球公民的福祉。如此干预,才真正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从摆脱国家利益的视角看,主权国家体系走向解体是历史的必然趋势。请大家不要忘记, 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本质上也是战争形式的一种。“战争总是忠心耿耿地伴随着人类的所有成就与辉煌,然后一丝不苟地把它们化为灰烬。荒谬之处就在于,为了剪除这人世间的一大荒谬,我们必须要打着“人性”的旗号来继续荒谬。”[28]对战争的反思,同样应该成为时代的主题。和平本身虽遥不可及,望诸位不要放弃求和平的努力。参考文献[1]魏宗雷,邱贵荣,孙茹 著 《西方“人道主义干预” 理论与实践》 时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详见联合国官方网站,联合国大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部分(http://www.un.org/chinese/)ga/60/)上网时间:2011年12月5日[3]具体资料引自:凤凰资讯 热点问题专栏 多国军事干涉利比亚http://news.ifeng.com/world/special/libiya/ 上网时间:2011年11月9日[4]引自:互动百科(http://www.hudong.com/wiki/)“人道主义干涉” 词条 上网时间:2011年11月5日[5]内容参考了:百度百科 “人道主义”词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80813.htm 上网时间:2011年11月5日[6]网上有一篇作者为佚名的文章对于“人道主义”的概念有着十分精准的界定。具体内容详见:中国百科网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316/327/2007/2007022053933.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3日[7]反人类罪的定义是“指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引自:《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7月1日生效[8] (日)寺泽一,(日)山本草二主编 ,《国际法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9](美)约瑟夫·奈 《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第7版)》 东方编译所译丛,2009年7月[10] 联合国官方网站 安全理事会第1970号决议 (http://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s1970.s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1月20日[11] 联合国官方网站 安全理事会第1973号决议 (http://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s1973.s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1月20日[12]奥德赛黎明”(“Operation Odyssey Dawn”)是北约主导的联合军队于2011年针对利比亚采取的军事行动的代称,参与国有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挪威、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科威特、阿联酋和卡塔尔。[13](英)汉默顿 主编 《西方名著提要》,何宁 译,商务印书馆 1963年[14]历史学家卡尔在其代表作《20年危机》第4章及第5章中对于各国在历次战争中如何抢占道德制高点的问题上有精确而犀利的论述。详见: (英)爱德华·卡尔 著 《20年危机(1919-1939) 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 译,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5年1月[15](法)雅克·马里旦,威廉·斯威特 著 《自然法 · 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许章润,舒国滢,鞠成伟 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6月[16]关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定义以及内涵,主要参考自: [美]卡伦·明斯特 著 《国际关系精要》(第三版) 潘忠岐 译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3-9[17]Justin Rosenberg , Just War and Intervention:The challenge of the International for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 Http://www.sussex.ac.uk/Units/SPT/archives/jrosenberg.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0月30日[18]更多关于卢旺达事件的纪实,推荐大家观看电影《卢旺达饭店》Hotel Rwanda (2004)[19]这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中即有所体现,“(联合国将)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 引自: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1.s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6日[20]关于国家间的政治秩序问题,笔者参考的是国际关系英国学派的代表作:[英]赫德利·布尔 著 《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 (第二版) 张小明 译 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3-11[21]以上列出的仅为爆发过大规模游行示威并发生一定程度的人道主义危机的国家,引自:联合国焦点新闻,关注北非局势 http://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index.s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6日[22]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巴林王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约旦和摩洛哥。 [23]九日先生 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forsinic/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6日[24]关于巴林的人权状况,引自:联合国官方网站 关注北非中东局势 巴林专题http://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bahrain.s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6日[25]联军飞机执行108次空中打击 阿盟谴责对利动武(图) http://www.iwuyang.com/thread-529-1-1.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7日[26] 新浪新闻中心,卡扎菲接受非盟停火路线图计划http://news.sina.com.cn/w/p/2011-04-11/074222269631.s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7日[27](加)玛格丽特·文特 ”要怪就怪R2P:知识分子开战了“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1104/224681.html 上网时间:2011年11月5日[28]Seele 豆瓣影评 http://movie.douban.com/review/1450263/ 上网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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