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法

出版日期:2015-8-1
ISBN:9787208131864
作者:雨果·格劳秀斯
页数:434页

书籍目录

中译本序
英译本序
英译者说明
论捕获物与战利品法
第一章 介绍说明:[案件]概要——[讨论]的划分——方法——顺序
第二章 序言,包括九项规则与十三项法律
第三章
问题一
第一条 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第二条 对基督徒而言,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第三条 对基督徒而言,针对基督徒的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第四条 从所有的法律角度看,对基督徒而言,针对基督徒的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第四章
问题二
第一条 捕获物或战利品之获取,是否正当?
第二条 对基督徒而言,这是否正当?
第三条 对基督徒而言,捕获基督徒之物,是否正当?
第四条 从所有的法律角度,对基督徒而言,捕获基督徒之物,是否正当?
第五章
问题三 何种捕获物或战利品之获取为正当?
问题四 哪些战争是正义的?
第六章 关于战争的有效原因
问题五
第一条 什么是私战正当有效的原因?
第二条 什么是公战正当有效的原因?
第七章 战争中的主体问题,以什么原因和在什么情况下发动的战争是正当的
问题六
第一条 对于自愿有效的战争代理人而言,出于何种原因可以成为合法的战争主体?
第二条 对于自愿有效的战争代理人而言,在参与作战的情况下,如何能成为战争的主体?
第三条 对臣民而言,出于何种原因可以成为战争的主体?
第四条 对臣民而言,如仅参与作战,如何成为战争的主体?
由问题六引申出的问题 存在对双方都正义的战争吗?
第一条 关于自愿的战争代理人?
第二条 关于臣民?
第八章 论进行和发动战争应遵循的形式
问题七
第一条 进行私战时,何为正当形式?
第二条 进行公战时,何为正当形式?
第三条 对自愿参与战争的代理人而言,发动战争时,何为正当形式?
第四条 就臣民而言,他们发动战争时,何为正当形式?
推论一 在何种程度上,对敌人的臣民发动进攻是容许的?
推论二 对臣民而言,捕获行为对双方都是正当的,这可能吗?如果可能,那么在何种程度是可能的?
推论三 永久占有捕获物的行为对双方都是正当,这可能吗?如果可能,那么在何种程度是可能的?
第九章 有关战争之目的
问题八
第一条 对自愿参战的代理人而言,何为战争之正当目的?
第二条 对臣民而言,何为战争之正当目的?
第十章
问题九 谁可以取得捕获物或战利品?
第一条 在私战中,谁可取得?
第二条 在公战中,谁可取得?
推论:在什么范围,允许那些以其自己代价参与公战的人取得捕获物或战利品,在缺乏任何相关补偿的协议条件下,通过其代理人,弥补其自己损失[个人利益的损失]风险?
【以下是对这段历史的介绍
第十一章]
第一部分 一般讨论,涉及以下主题:
第一条 荷兰向阿尔巴、西班牙人以及菲利普等开战的原因。
第二条 战争中荷兰给予对手的恩惠。
第三条 荷兰向葡萄牙开战的原因。
第四条 荷兰给葡萄牙的恩惠。
第五条 在葡萄牙境内,葡萄牙人对荷兰人造成的伤害。
第六条 在其他广泛分布的地区,葡萄牙人对荷兰人造成的伤害。
第七条 葡萄牙人对荷兰人造成的伤害,其借口是后者为商业的目的进入了他们的领地。
第八条 同样的借口,只不过特别针对东印度地区。
第二部分 关于对东印度发生事件的讨论,涉及以下主题:
第一条 葡萄牙人捏造对荷兰人的虚假指控。
第二条 受葡萄牙人唆使而针对荷兰的敌人。
第三条 葡萄牙人对荷兰人犯下的欺诈和背信弃义的行为。
第四条 葡萄牙人挑起了针对荷兰的战争。
第五条 葡萄牙人向荷兰的盟友发起的战争。
以下为分析性论述
第十二章
在此说明,即便该战争为私战,也是正义的,并且,荷兰
东印度公司也是正当地获取了捕获物;为此阐述如下论点:
1.所有国家均可通过之地,乃对所有人开放,这并非仅源自允许,而是来自万民法之命令。
2.不论是基于发现,还是依据教皇的授予或是战争的理由,异教徒们不能仅因为他们是异教徒而被剥夺其作为公权或私权的所有权。
3.无论是通过捕获,还是教皇的授予,或是依时效(即习惯),海洋本身及在海洋上的航行权均不能由任何特定一方所独占。
4.无论是通过捕获,还是教皇的授予,或是依时效f即习惯),与他国从事贸易的权利都不能由任何特定一方所独占。
第十三章 证明该战争为正当,且系争捕获物为该公司在祖国公共事业中正当取得
第一部分 作为自愿代理人,这一主张完全尊重(荷兰及联合各省)政府大会。
第二部分 作为该大会成员,这完全尊重东印度公司。
第三部分 以我们盟友的公共事业为基础,[该战争与前述获取]也是[正当的]。
在同样章节中,将提出以下论点:
1.一个政治组织的共同体,或其内部各省,即便由君主统治,也有权进入公战。
2.反抗君主的战争正当性基于维护长期根深蒂固之法律,并约束其首领。
3.反抗君主的战争不需要宣战。
4.服从在位执政官为良民之品行。
5.为国家与法律而战的公民就是善意地反抗君主。
6.一国反抗曾为自己统治者的君主之战争为对外战争。
7.对于基督徒而言,与反对基督徒的异教徒结成战争同盟往往是正确的。
下文是何谓光荣之讨论
第十四章
第一部分 系争捕获物的获取是光荣的。
提出了以下命题:
1.凡正义者,皆光荣。
2.代表盟友或自己祖国,对无可救药者复仇,尤为光荣。
3.因光荣目的而获取战利品,亦为光荣。
第二部分 坚持占有系争捕获物是光荣的。
下文是何谓有利之讨论
第十五章
第一部分 该系争捕获物的获取是有利的。
提出以下几个命题:
1.凡正义者,皆有利。
2.凡光荣者,皆有利。
3.顺应国家所处形势,更为有利。
4.对盟友有好处,特别有利。
5.对敌造成伤害,特别有利。
6.容易实施,也是一个有利因素。
第二部分 坚持占有该捕获物是有利的。
结语。
附录
一、《捕获法》第二章的九项规则与十三项法律汇编
二、人名对照
三、术语对照
四、文献索引
译后记

作者简介

《捕获法》是西方法律著作中的名著,以案例为材料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书中阐释的根本论点也是雨果·格劳秀斯成熟作品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无疑是真实的;该原则可归纳为:正当战争的理由在数量和种类方面与正当诉讼的理由是相同的;而且,在没有法院审判处理或法院不愿根据这些理由判案的情况下,正当战争和正当夺取战利品是提出和执行权利主张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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