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书评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100090131
作者:[法]孟德斯鸠
页数:1153页

《论法的精神》的精读 (给看书时间不多的人或头疼大部头的读者)

版本:《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商务出版社 2012-5-12 许明龙译 以下内容为内容中较重要或者精华的部分,以便使不致力于把整本内容通读的读者,也能了解此书的精华部分(当然是我个人见解下的),本书分为上下2册,上册的内容包括“三权分立的雏形”相对而言较下册更重要,当然下册的细节部分描写更多,尤其是法国的一些法律,若不是法律专业的估计到下本后半部分仔细品读的意愿不大,但若对法国大、革命感兴趣,法国的这部分细节法律,包括决斗、偷盗、刑讯等内容个人看来也是法国发生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最好希望深入了解的,还是建议全读此书。另:和《论美国的民主》不同,本文精彩内容,都是小段,而非论美国的小章(几页),所以本书我将有时可以给出具体行段或句,(论美国的民主内容要多,而且建议全读,我会稍后给出精读范围,共计有几十页是必读内容)以下内容请核准版本,以免不对应(据说商务的版本是未删节的 从我看的内容似乎是)上册:(以下数字均为页码,*为重要的标志,需要细读,为标示的是指整页)20 民主的寿命与等级的划分26 第4行32 第3段46 第4段57 -5-67 -1-82 倒数最后1段84 第2段*85 最后2段**168253 倒数第2段257 第2段263 穆斯林的战争306 第一段(接305末尾)326 第六节*365 第2段366-368381 倒数第2段下册:563 最后3段636 最后1段674 最后2段691 倒数第2段694 第2段729 第2段755 第一段(可见法国大革命有先例) 827-829*833841870-871879-880894(注解2)9991024

该来的总会来——法理学作业材料

法理学老师在课上有提到让我们看部法学名著并写篇书评一样的东西,我就选择了这本鸿篇巨制。该来的总会来,想暑期我还在看到《社会契约论》的厚度就避而远之呢,结果来了法学不得不读这些鸿篇巨制。本来计划是每看一点说一点的,后来读到《序》中有一段“我有一个请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收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句话。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便出于对伟大人物的尊重放弃了这念头。不过,眼下假期就要结束,正常课期就要开始,日后读这种课外书的时间可能会减少,且鸿篇巨制,读完后边可能会忘记前边,便只得悖西儒意,读到哪有时间的话就写到哪,也请诸君给出意见。第一章:本章节先确认了本书所言(或是普及大众)”法“的含义,一为有形法,一为无形法。有形的法便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白纸黑字所标明的各种法律,无形的法便是指我们人类社会或说宇宙万事万物演变至今所遵循的各种”客观规律“。第二、三章,介绍了作者思想中的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以目前为止我才读到第十一章所掌握的知识水平来想,觉得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明显要比专制政体要好得多的,就拿第三章所说的各种”原则“来说,共和政体大家所遵循向往的原则是”美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宠荣“(我把第六节《在君主政体中以什么取代美德》读了三遍,又查了百度知乎,结果还是没弄明白。又发邮箱给目前的宪法学老师,本校法学院副院长,至今未回。窃以为是与”美德“这种出于”天下为公“的从集体立场出发的要求各成员努力达到的高尚境界相比较低一级的从个人荣誉角度出发的各种思想要求),都是要求我们向人生更真善美角度出发的。而专制政体,它的原则是”畏惧“,将人民不断愚化麻木。这让我想起了高三所读张宏杰先生所著《中国国民性演变历程》所叙述的内容。不过本书所言”专制“,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集一人之手,这极易导致我们人民在一人淫威之下逐渐变得麻木不仁、毫无生气。第四章讲了教育这一行为、活动在各种政体下所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多少。明显,共和政体才能发挥教育的最大作用——因为在彼政体下人民将会得到充分解放。第五章似乎是讲了俭朴、爱、平等等美德对政体的促进作用。第六章讲法律在具体发挥作用下的各种特殊情况吧?第七章讲妇女在各种政体下的地位,因为身为中国人,对妇女在专制主义下的地位表示充分认可。第八章讲各种政体原则腐化毁灭的相关内容(原因?后果?),其中,专制政体已是最烂的政体了,已经无可再腐朽下去了。九、十章,让我想到书中所提每种政体所相适应的国土范围,并给出了理由所在。的确,高中历史老师在分析本国采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原因时有说到农耕文明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保护这点,不过似乎与书中什么指令传达时间较慢之类的毫无关系……十章给出了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他国保留本地习俗的例子,这点如今看来也值得赞叹——春秋时的”义“伐便是如此了吧?十章之前有提到了三权分立理论。2016年10月7日22:23:36更新:晚上读完十二章。其中对“大逆”罪有些想法:大逆、亵渎神之类的似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至少当限于精神思想层面的时候就只能完全听凭统治者或统治阶级判定了,因此认为这这二罪如果存在,也必须仅限在做出动作行为之后再来,且由多数人进行判定才能尽力不被滥用。对十二章第十五节存在疑问,原文说一奴隶因做了塔克文案的证人而被赋予自由,说”给予为祖国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以自由,这是正确的,可是,给予他自由的目的,并不是要让他为祖国做出这种巨大的贡献“,是说”祖国“不希望出现这种揭发不义之举的行为么?(刚刚想到,或许,是不提倡那种由此而产生的人人互相揭发、相互猜忌计算的风气吧。)接下来,看标题似乎就与经济有关了。大学历史老师跟我们讲,如果要真真确确读一本书,那就要把它里面的注解都给掌握。由此看来,我的的确确算是没读好这本书的……

“三权分立”原来是翻译错误的词语

【注:之前看到过一篇关于翻译的文章,说马克思的某篇著名文章某个词翻译错了,把我们害苦了之类。于是一群喷子又在说马克思如何可恶等等。其实这种词语翻译上的问题,公知精英们的圣经《论法的精神》早已有之,而且错了一百多年,虽然近年来有正直之士拨乱反正,但似乎没什么人响应,公知们都已约定俗成为由,依旧照用,连加个小小的注解这么简单的方式也没有用上。谎言说多少遍都不可能变成真理,可错误持续了一百年就差点变成真理,两个同种性质的词语,这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以下段落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01-104页。】《论法的精神》中若干重要术语,不但在中文中已有定译,而且由来已久,早已为学界和广大读者所接受,广泛应用于学术乃至日常生活中。但是,译者觉得既有译文并非十全十美,是否可以和应该改译,在此次翻译过程中颇费踌躇,终因种种原因而放弃初衷,沿用旧译。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借用一点篇幅,把我的想法略加陈述,或许有助于我们对孟德斯鸠的正确理解。我想说的主要是“专制”、“行政”和“三权分立”这三个词或词组。在法文中,“专制”因词性不同而有多种写法:despote,despotisme,despotique等,可分别译作专制君主、专制主义,专制的或专制主义的。Despote一词源自希腊语,意为“主人”,12世纪末被法语所吸纳,其含义相当于“领主”。这个词的确切含义,似乎从未有人予以界定。笼统地说,在18世纪的法国,专制用来指称一种政治体制,在这种政体下,君主统治下的臣民既无人身自由,也无任何财产,与奴隶状态无异。表面上与专制政体相似的是君主政体,君主政体是一人执政,专制政体也是一人执政,区别在于前者有基本法,君主执政“宽和”;后者则以君主的意志取代法律,君主独揽所有权力,可以为所欲为。就此而言,专制君主就是暴君(tyran)或独裁者(autocrate)。当时法国人心目中的专制政体主要是奥斯曼帝国和波斯帝国以及某些亚洲国家,而欧洲的大多数国家在他们看来则都是君主政体。单就词义而言,君主主义与专制主义在汉语中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发行量最大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君主专制”的释义是:“君主独揽国家政权,不受任何限制的政治制度”,对“专制”的释义是:“君主独自掌握政权。”词典的释义如此,人们通常的理解也是如此,很少有人会注意辨析这两个词的差异。因为在我们看来,只要是一个人掌握政权,那就是专制,例如,我们绝不会把隋炀帝在位时期的政体称作专制政体,而把唐太宗在位时期的政体称作君主政体:也不会把康雍乾盛世和慈禧太后擅权时期分别称作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说,把孟德斯鸠笔下的monarchique和despotique分别译作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难以准确而充分地体现孟德斯鸠的原意。但是,早在严复的《法意》中,三种政体中的后两种政体就已经分别被译作“君主”和“专制”,久而久之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共识。所以,尽管我曾有意舍“专制政体”而采用一个比较接近孟德斯鸠原意的词,例如“暴君政体”。但最终还是不得不放弃这种标新立异的意愿而沿用旧译。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诚恳地提请读者,注意中文和法文两种语言之间的这种很难消除的差异,更好地把握孟德斯鸠的原意。(看来,严复当年这么翻译,还是够给我们留点面子的。要真是翻译成“暴君政体”,只怕我们得要找个地缝钻进去。)如今若有人问及国家的三种权力,谁都会不假思索地回答说,那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论法的精神》中有许多关于三权的论述,严复将三种权力时而译作“立法、行政、司法”,时而译作“宪、政、刑”。张雁深则始终如一地译作“立法、行政、司法”。查看原文,如今被我们称作行政权的那个权力其实是执行权(la puissance exécutrice)。执行什么?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个权力应该赋予谁?孟德斯鸠认为应该赋予国王及其领导下的政府。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纯的执法已经远远不能概括其使命,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日益突出,逐渐由执行法律变成了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所以,就当今的实际情况而言,把三种权力分别称作立法、行政和司法并无不妥。可是,对于孟德斯鸠笔下的la puissance exécutrice,是否可以按照其字面意义译作“执行权”呢?我认为这样肯定有助于正确理解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可惜有悖百余年来形成的习惯,或许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经与有关方面磋商,最后决定遵循约定俗成的原则,依然译作“行政权”。“三权分立”是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汉译,至迟始于严复的《法意》,如今已成为一个专用术语,鲜见有人再去细究孟德斯鸠的原意。法文中的名词séparation源自动词séparer,其本意是“使分开”、“使分离”,进而引申为“区分”、“分隔”、“分割”等。séparation des pouvoirs这个词组中的pouvoirs是个复数,可以理解为“二”、“三”或“四”乃至更多。把séparation译成“分离”与其原意不尽吻合,尤其是这个“立”字。一提到“三权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足鼎立”,分庭抗礼,然后或许又想到魏、蜀、吴三国鼎立,各霸一方,也就是说,或多或少把“分立”绝对化了,这恐怕不是孟德斯鸠的原意。何况,孟德斯鸠在有关分权的论述中,有时也使用distribution这个词,这个词只有“分配”的含义,完全没有“分立”的意思;第十一章第十二节和第十四节的标题中就含有“分配”字样;可见孟德斯鸠强调的是“分”,而不是“立”。其实,纵观《论法的精神》全书,尤其是细品其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节、第十四节等节,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本意,并不是主张把三种权力截然分开,将一种权力完全交由一个机关执掌,三个机关各自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张合理配置权力。就此而言,将séparation译作“分立”并不十分贴切。再者,他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重点不在于主张“分”,而在于反对“合”,也就是说,他认为,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不应同时执掌多种权力,三种不行,两种也不行,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独揽两种以上权力。就此而言,pouvoirs即可理解为三种权力,也可理解为两种权力。所以将pouvoirs径直译作“三权”似乎也显得不甚妥当。我以为,最准确也是最妥帖的汉译应该是“分权”。然而,“三权分立”已经约定俗成,想改也难。(看来,这样的“约定俗成”才真的是害死人啊。)【各位觉得,遇到这种情况,约定俗成和准确翻译发生冲突之时,二者之间,孰轻孰重?】

孟德斯鸠的思想

孟德斯鸠极力探讨不同环境、历史、宗教传统影响政府机构的方式。他发现了气候、地域方面无法改变的差异会影响人的行为、进尔影响政府形式,《论法的精神》有相当部分似乎认为外部条件迫使人们按不同的方式活动,人们对此束手无策。但更重要的是,他是一名理想主义者,他偏爱英国式的独特的政治制度,希望所有的国家都能模仿英国克服它们所面对的环境障碍。在他看来,英国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它由行政、立法、司法三种互相独立、互相制衡的权力构成: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集团有绝对权力,它确保人民的自由权力。这种理想化的“制衡”随后影响了其他许多启蒙运动政治理论家,并在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中起了主要作用。——《西方文明史·科学革命和启蒙运动》

有的放矢

全书共三十一章,六百零五节,内容涉猎深广,包括法与各类政体原则与性质的关系,法与国家自然状态的关系(如气候性质、土壤性质、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等),法与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货币、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还论述了各个国家的法理与政体等。《论法的精神》对不同国家的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是一部相当完整的运用法学比较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巨著。然而我还是没有耐心把这本书读完。大部分章节的内容都离我们所处的时代太过遥远,且许多思辨式的论述也被今日的实证所推翻。阅读譬如“法兰克王的长发”,“亚历山大之后希腊诸王的贸易”,“西班牙从美洲攫取的财富”等章节放置今天,除了开拓认知之外,不再具有其他现实的意义。因此,对我来说,这些内容,能做到浅尝辄止即可,费心钻研的性价比不高。当然,名著毕竟是名著,名著中一定会有超越时空的思想值得去探寻,以我之见,在这本书里,这种思想就体现在第十一章——确立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这一章节中所提出的三权分立与三权制衡的学说,无需我再赘言去描述它的声名与影响,而我的总结也不会比孟德斯鸠本人的文字更加简练有力,所以直接贴上这一章节的部分原文:“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根据第一种权力,君主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除已有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出或接受使节,维持治安,防止外敌入侵。根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争执。人们把第三种权力称作司法权,把第二种权力则简单地称作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地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由同一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一切就全完了。司法权不能交给一个常设的元老团,而应由选自民众的人员执掌。这些人在每年的某个时间按照法律的规定选出后,组成一个法院,法院的任期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在一个自由国家中,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精神,因而应该自己管理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全体人民执掌。但是,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应该让代表来做他们自己不能做的事情。人们对自己城市的需求比对其他城市的需求更为了解,对邻居的才干比对其他同胞的才干有更准确的判断。所以,立法机构的成员不应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而应在每个重要地区由居民各遴选一个代表。代表的优点是有能力参与各种事务的讨论,人们则完全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就是民主的一大缺陷。行政权应该执掌在君主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个部门几乎随时需要立即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优于若干人管理。反之,隶属于立法权的事务由若干人处理比仅由一个人处理为好。”

没必要读全译本

这本书如此有名,但读下来颇有点觉得盛名之下。书写得太长,但主题又比较散,结构较为杂乱。二十八、三十、三十一章有关法国法律史的介绍,硬着头皮读下来,由于缺乏相应背景知识,也不知作者说的到底有没有道理。回过头来看《导言》关于这几章的批评,这才觉得当年严复版《法意》不译三十、三十一章还是有其道理的(这几章若无相应背景知识,恐怕也不容易翻译准确)。这书其实也没有必要非要看全译本(读节译本似乎可能会更好)。其实对本书的概括在书的副标题中已有清楚的说明:“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就是后面这附的部分基本可以不看,除非做专门研究)。作者指出法律必须与政体、气候、地理环境、宗教、习俗、风尚等相适应。他将政体分为君主、专制和共和三类,并指出三类政体各自的原则。其实他对政体分类的研究并未明显超出亚里士多德,并且也秉承了亚氏政体决定法律的观点,只是由于社会基础的变化(希腊城邦政治不再),其结论也有所不同,例如法国的君主制与希腊的王制有很大不同(而孟氏却以法国君主政体的现实去投射希腊城邦下的王制,还认为是亚氏没有正确概念,实在是可笑)。亚氏当年提到政体的三个机能,尽管不完全一样,已经有了孟德斯鸠三权的雏形。如果孟德斯鸠没有在第十一章第六节提出三种权力分置的概念,也就是现在常说的三权分立,那么两千年之后,他啰啰嗦嗦一大推,也没有比亚氏高明太多。他关于气候、地理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深究,多少有点拍脑袋的小聪明。由于依赖二手资料,其对东方(日本、中国)的很多看法都属于臆想和猜测,比无知和道听途说好不了多少,他对伊斯兰教和黑人也同样存在很多偏见。不过第二十一章关于发现印度以及古代航海的介绍非常有意思。下卷中值得看的是第二十六章,在其中他提出了各种法的关系及其适用。二十五章提出宗教宽容,第二十九章指出宽和适中是立法者的精神。这个版本中,达朗贝尔做的《论法的精神》解析和韦尔西尼做的《导言》非常不错,前者是全书内容概要,后者是评论(指出本书以人类学、社会学方式观察各种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与各种物质与历史因素的关系)。让人觉得再说什么都是多余。(这本书本是当年清华法学博士必读书目之一。当时买的陕西人民出版社孙立坚等人译的版本,但基本没怎么看。这次重新买了商务许明龙的新版。)


 论法的精神下载 精选章节试读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