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

出版社:贵州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01
ISBN:9787221037749
作者:[美] 乔尔·范伯格
页数:174页

内容概要

J.范伯格,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本
书是他的重要代表作之一。
自由、正义、平等、权利、义务、法
制、利益、损害等均系社会哲学研究的
基本内容,作者指出,上述问题可分为
概念的问题与一般规范问题,并对其进
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明。
写法精炼,问题集中、分析透辟、极
具学术价值,是本收的主要特点,问世
以来,影响极大。

书籍目录

目录
中译者序
致谢
绪论
第一章 自由的概念
一 自由与约束
二 “摆脱的自由”和“自为的自由”
三 谁的自由?
四 肯定的自由和否定的自由
五 自我约束
六 作为自治权的自由
七 许可和能力
八 比较的自由
第二章 强制的根据
一 对自由权的假定
二 无政府主义原则
三 形式主义原则
四 损害的概念
五 对密尔的责难
第三章 损害原则难以处理的诸情况
一 道德过失和合法道德主义
二 诲淫和冒犯原则
三 合法的家长式统治
四 集体的利益和集体的行为
第四章 法定权利
一 权利、自由权和特权
二 要求权的分类
三 权利和义务
四 权利和要求
第五章 法定权利的冲突
一 要求权的冲突
二 权利陈述中的普遍性层次
三 权利(正当有效要求权)之间的冲突
四 初定的权利
五 跨类别的权利冲突
六 绝对宪法权利的概念
第六章 人权
一 道德权利
二 人权
三 平等的根据
四 绝对的人权和非绝对的人权
第七章 社会正义
一 比较性正义和非比较性正义
二 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
三 奖 励
四 普遍性法规
五 经济收入
六 公平的程序和公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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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很多理论家主张,人人都平等的享有某些权利。然而怀疑论者要问的是:“为什么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而不仅仅是或者主要是哪些值得享有权利的人才有权利呢?”为什么在人们的品行明显有差异的情况下,我们还要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呢?人权理论要求我们在某些基本方式上对待先天性痴呆者和杀人凶手与其他人一样吗?不管他们的品行如何,我们要对他们施以一视同仁的尊重。为什么?如果用“所有人不管在其他方面有多么不同,但在‘道德价值’上是平等的”来回答这种难题,这样还是没有回应怀疑论者的挑战。不论是哪一类“人的价值”,它都不过和其他价值一样,只是一种附加的属性(根据黑尔《道德语言》,价值的随附性理论)。价值是一种由于某些其他属性而具有的一种属性。两件事物如果在其他一切方面都相同却又在价值等级上不同,那是不可能的。那么每个人必定有某种共同的非价值特征,作为他们具有平等价值的基础。这个特征是什么呢?人权理论家尝试做出各种回答,但几乎所有答案都是不充分的。如果说存在着一切人都有的不依赖于他们品行的某些权利的话,那必定是因为尽管他们有许多不相同之处,但是所有人在某一方面都具有最高的道德重要性,因而是平等的。在企图指出人在哪一方面具有最高的道德重要性时,有人提到其他一些价值特征;有人则选取人的某些固有能力,例如“理性”,或选取人的处于本性的脆弱性,例如易于遭受痛苦和苦难的倾向;而另外一些人则将整个经验世界置之不顾而寻求超验的属性,即认为所有人都具有一种作为“自在目的”的内在尊严。上述答案中没有一个是令人满意的。如果人之所以具有人的价值是因为他们的“内在的无价之宝”或是“无限价值”,那么,怀疑者就要问,这些极其丰富而多方面的天赋究竟从何而来呢?此类探讨常包含着极大的混乱,原因在于看待这种神秘价值的“宝贵性”的时候,似乎一位它不是其他特征的派生物。经验特征,尤其是固有的能力和脆弱性,作为人的价值的根据似乎更为合理,因为它们不会引起理论上的倒退和逻辑上的混乱。人们常提到“理性”。然而我们不能说更有理性就更有价值。也可以拿理性的潜力作为根据,然而这种潜力也是不平等的。也可以拿最低限度的理性潜力作为根据,但是很难凭直觉分辨这种极小的潜力和人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况且,很多人权拥有者甚至没有理性的潜力。人们最倾向于把来自本性的脆弱性作为人的价值的根据,然而采用这个标准必将把动物也纳入到的社会。这种脆弱性又是因人而异,甚至可以采用人为的手段来加强或削弱它。更困难的是,许多侵犯人权的方式可能并不会造成痛苦和苦难。形而上学词汇表中有各种术语,它们通过更改一个名称,就算是对“人的价值”作出了解释。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一切人都是人,不是物”这一事实,或“人是自在的目的”这一类主张都没有说清楚“人的价值”的平等性问题。同样,人是“神圣的”或有“无限的价值”都不过是主张人有平等的价值的另一种说法。但这些并不是对这种价值的根据的描述。人们不能把平等的、普遍的人的价值归因于“我们有共同的人性”,因为我们所希望明确认识的正是我们共同的人性是什么,它为什么值得我们如此尊重。更为可能的是,对人类的普遍“尊重”在某种意义上是找不到根据的,它是终极的,它不能用更终极的术语来加以说明。……所有人之所以可能是平等的,可能只不过是由于他们都平等地有自己的观点,即他们看世界时有其独特的角度。他们所有人都同样是经验的中心,是主观性的焦点。这就意味着他们都能充满想象力地站在他们自己的立场观点上对其他人加以观察。“人的价值”本身,并不标志什么属性……在赋予每个人以人的价值时,我们并没有把什么属性或性质归因于他,而不过是表明一种态度——一种尊重的态度,一种显然不是可以用理由来证明的态度。(那么这种态度如何能证明这种“人之价值”的伦理强制性是合理的呢?作者仍没说清楚——me)P122-137比较性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情况相同就得相同对待,情况不同就得不同对待。根据柏林,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原则不仅仅是诸多争取我们信服的伦理学原则之一,更是构成合理性本身的那个更为一般原则的一个例证(正如几何学或物理学对普遍一致性的要求)。然而任何两个人或两件事在某些方面总会有所不同,总可以从中举出某些区别以证实不同对待的正当性。因此比较性正义就要求不仅仅根据不同的特征来给予不同的对待。公正的区别性对待必须给予个人之间相关的差异;公正的相同对待也必须给予个人之间相关的类似之处。于是,需要一些标准来确定各种差异中哪些是相关的。相同对待的原则通常被称之为“形式上的正义”;而那些用来作为补充以确定各个正义领域内相关差别的标准则被称为“实质上的正义原则”。按贡献分配社会财富属于实质原则,因为它进一步指明了哪些特征与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相关。实质性的道德问题不是一些没有直接的规范性含义的概念性分析问题,因为俄就不能通过求助于“正义概念的定义本身”而彻底得到解决,我们将不得不从道德领域以外引进某些规范原则,以便使正义能够有实际内容,并为行动提供指导。究竟哪些方面是与道德相关的特征,要取决于当时正义问题的情况,取决于我们的目的和目标,并取决于我们的“游戏”内在规则。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具有相关性的特征,没有普遍适用的单一的实质原则。P142——145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为写社会学论文而借的一本书 关于自由和权利分析得还是比较容易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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