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509344279
作者:教学法规中心
页数:36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七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书籍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 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 刑罚的具体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20日)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7日)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8日)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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