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行于规则之间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1
ISBN:9787010079769
作者:王长斌
页数:256页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美国反托拉斯法概况美国反托拉斯法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由几部法律组成的。最早的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而后是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后来美国又对这几部法律修修补补,陆陆续续地制定了其他几部法律,如《鲁宾逊一帕特曼法》(The Robinson-Patman Act)、《赛勒一凯弗维尔法》(The Celle.Kefauver Act)、《哈特一斯考特一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The 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等。这些法律,或者针对企业通过合同等行为联合起来排斥正常竞争,或者针对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单方面排斥市场竞争,或者二者兼有。除了这些专门的反托拉斯法律,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涉及反托拉斯问题,例如1918年通过的外贸领域的《韦伯一鲍默林法》(The Webb.Pomerene Act)等。因此,在美国,反托拉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称呼,它试图通过防止垄断、惩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卡特尔)等手段来控制企业的经济势力,目的是使市场始终保持生机勃勃的竞争环境。本章的目的是为从来没有接触过反托拉斯法或对美国反托拉斯法了解较少的读者描述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个轮廓性的框架,回答一般读者最关心,也是最基本的问题:美国反托拉斯法到底是干什么的?美国反托拉斯法都包括哪些法律?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为?第一节 《谢尔曼法》的制定:一个反托拉斯法故事的开端反托拉斯法,这个让中国人听起来新鲜、陌生又有些头痛的法律,在美国却是有些年头了。美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制定于1890年,距离现在已经百年有余。尽管《谢尔曼法》并不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但却是影响最大的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托拉斯法。所以它几乎被公认为现代反托拉斯法律的鼻祖。为什么美国人制定了这么一部奇怪的法律?让我们从头说起。19世纪中叶以后,为了开发西部地区,美国资产阶级大力修筑铁路。到1850年的时候,美国铁路网之长已居世界首位。于是铁路系统的大公司迅速发展起来。铁路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钢铁、煤炭等重工业的发展,促使这类公司的规模也很快得到扩大。随着生产和资本的进一步积聚与集中,美国社会开始出现垄断组织。起初,在钢铁、煤炭、缫丝等行业,形成了一种叫做“联营”的以商定价格为中心的卡特尔。但卡特尔违反从英国继承来的习惯法,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它是不稳定的,不能带来支配市场的实效,因而垄断组织的形式很快发展到主要是托拉斯。最初的托拉斯是两家或更多公司的股东把他们控制的一部分股票存入作为受托人的托拉斯,以换得信托证书,受托者行使股份的议决权,支配各公司的事务,接受红利分配,并把这些红利分配给信托证书持有人,所以托拉斯是股票所有者的一种实际联合。后来,托拉斯成了美国垄断现象的代名词,因此,凡是反对反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的法律在美国都叫反托拉斯法。这就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名称的由来。托拉斯威胁着中小企业的生存,托拉斯的种种做法也引起了公众的反感和恐惧。深受铁路托拉斯高运价之苦的农民组织直言不讳地谴责了垄断和大企业。美国的自由主义派出于经济的和政治的考虑也对托拉斯表示了极大忧虑。他们唯恐美国正在创立的各种组织如此富有,以致能败坏全部政治并永远毁掉自由社会的基础。迫于公众压力,各州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控制托拉斯的活动。但各州的法律对于那些经营范围超过一个州的垄断组织无能为力,反对托拉斯的人们只好转向联邦政府请求帮助。国会终于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反托拉斯法,因为这部法律是以参议员谢尔曼为首提出的,所以它通常被简称为《谢尔曼法》,这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律中第一部也是最基本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内容相当简单,关键的条款是第一条和第二条。简单而言,《谢尔曼法》的第一条禁止企业通过合同等手段联合起来排斥竞争,例如固定产品价格或产量、联合瓜分市场等;第二条禁止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垄断市场或企图垄断市场。《谢尔曼法》不仅规定美国司法部和地方检察官有义务禁止和限制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而且赋予受害方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如今,美国司法部是执行《谢尔曼法》的联邦政府机构之一,但是私人一方也可以根据该法对另一方提起诉讼。事实上,根据《谢尔曼法》所提起的私人诉讼要比政府诉讼多。中国企业所遭遇的三起反托拉斯诉讼,均为私人提起的诉讼,并非美国政府的行为。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美国政府机构正在对维生素C案件进行调查,但到目前为止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谢尔曼法》起初在实践上收效甚微。《谢尔曼法》的颁布对于减少托拉斯的数目并无明显影响,在1904年积极活动的380家大工业托拉斯中,除了23家,其余都是该法颁布以后组成的。在《谢尔曼法》颁布后的头十年,该法几成一纸空文。这主要是因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支配美国人思想的仍然是自由放任主义哲学。自由放任主义者始终认为,成功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者,在不会太长的时间内,就会沦为其成功的牺牲品。因为其利润将把新的生产者吸引到他的行业中来,产量将会提高,价格将会降低。这种普遍存在的自由放任思想使国会、法院和行政执法人员都对《谢尔曼法》的执行采取了消极的态度。第二节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及有关法律《谢尔曼法》的这种困境到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执政的时候终于开始有所改变。美孚石油公司——大工业托拉斯的代表——引人注目的成就引发了对古典经济学以及自由放任主义哲学的疑问,到1906年止,这个公司在炼油业居高利垄断地位已达三十年之久。同时,1899——1901年,美国经济中出现了第一次大兼并浪潮,进一步动摇了人们对自由放任主义的信念。不少托拉斯为了攫取利润拼命争夺权势,几乎毫不顾及竞争对手或顾客的权益。他们生产了次品,欺骗了老实的投资人,榨取了工人的血汗,滥用了国家的自然资源。托拉斯的巧取豪夺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托拉斯斗争。鉴于这些变化,西奥多·罗斯福以及其后的几届总统——塔夫脱·威尔逊等都对托拉斯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这些反托拉斯斗争虽然并未取得完全的成功,但它表明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观念开始缩小。这一时期在立法上的成果主要是1914年颁布了两部新的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是在威尔逊总统的大力推动下制定的。威尔逊总统认为,《谢尔曼法》之所以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贯彻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缺乏一个具备专业能力的执法机构,同时也因为《谢尔曼法》太不具体,法院在实施这部法律的时候进行了较宽松的解释。所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一个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这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机构,律师和经济学家构成了该机构的主体,其职责范围是: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并对不正当的商业活动发布命令。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反托拉斯方面的权力几乎与司法部是相同的,但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刑事调查权,所以如果需要对反竞争行为进行刑事调查,总是由司法部进行的。因为两个机构存在权力重叠,所以它们建立了联系机制,以避免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应当注意,美国的反托拉斯体制是一个以司法为中心的体制,也就是说,司法部没有独立的处罚权力,在完成对反竞争行为的调查后,如果认为企业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它就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是否给予处罚。这一点是中国的读者需要留意的地方,中国的行政机关有处罚权,但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则没有这个权力,连罚款的权力也没有(罚款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属于刑事处罚)。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被批准几天后,《克莱顿法》也获得通过。这个联邦法律针对四种反竞争行为:有利于大买主的价格歧视(第二条)、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排他性交易(第三条)、通过购买竞争者的股票进行合并(第七条)以及竞争者之间的连锁董事会(第八条)。其中前三种行为并非自动违法,只有其结果可能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有助于在任何商业领域内形成垄断时才构成违法。《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最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但是,《克莱顿法》的条文规定也和《谢尔曼法》一样含混笼统。法院同样需要对其中的很多概念进行解释。《克莱顿法》是美国控制企业合并的重要法律。如果一个中国的企业想在美国并购一个企业,就很可能会遭遇《克莱顿法》。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进行海外并购,相信《克莱顿法》今后会成为在中国媒体上曝光频率较高的一个词。1936年,国会通过了《鲁宾逊一帕特曼法》,对《克莱顿法》第二条规定的价格歧视作了全面的修改,并且扩大了《克莱顿法》所列举的不公平竞争的范围。1950年,国会通过了《赛勒一凯弗维尔法》,对《克莱顿法》的第七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原来的条文仅涉及企业合并的一种方式,即购买一个企业的股票,不涉及通过购买一个企业的资产实现合并的情况。《赛勒-凯弗维尔法》弥补了这个漏洞。该法规定,在国内,任何地区任何商业行为中,凡是购买竞争性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引起垄断和集中趋势的行为均属违法。1976年的《哈特-斯考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对《克莱顿法》第七条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原规定中的“法人”(corporations)一词被“人”(persons)这个词所替代。这样,像独立核算的大型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的合并都要受到该法的管辖。该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规定了合并的预先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凡是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并,必须得到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进行。关于这个具体标准和申报程序,我们也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详细介绍。

前言

中国企业对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向来不太当一回事,这倒不是说中国企业存心蔑视美国反托拉斯法,而是因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几乎没有发生过关系,甚至连“狼来了”的警告都没听到过。然而当时光流至2005年,正是阳历新年刚过、阴历新年未到的时候,美国反托拉斯法这只“狼”却突然出现在家门口,而且它并不是一只在旷野中流荡、偶然光顾的“狼”,而似乎是颇有目标,要不然怎么会过去从没出现过,现在却不仅来了,而且是一年内三次出现呢?中国四大维生素厂商遭遇首例反托拉斯诉讼2005年1月和2月,美国两个名不见经传的公司和几个消费者在一些律师的帮助下,分别向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以及加州等州法院提起5起反托拉斯诉讼,指控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维生药业有限公司四家中国维生素生产企业合谋操纵维生素C对美国的出口价格。在全球市场上,维生素c主要用于药品、食品和饮料。与制药相关的用途占全球维生素c消费量的55%,食品和饮料用途占35%,其余10%用于饲料业。

内容概要

王长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0年)、美国密西根大学公共管理硕士(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3年)、山东大学法学学士(1988年)。曾供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从事法律起草制定、政策研究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等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曾在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专门研究美国反托拉斯法,并曾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地讲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国反垄断法课程。现在澳门从事研究工作。主要作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教材《国际经济法》(合著,撰写“国际反垄断法”部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企业集团法律比较研究》(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五角大楼的新地图——二十一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主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

书籍目录

前言  与美国做贸易为什么要了解反托拉斯法    第一章 美国反托拉斯法概况            第一节  《谢尔曼法》的制定:一个反托拉斯法故事的开端    第二节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及有关法律  第三节 与反托拉斯法相关的进出口贸易法律      第四节 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内容          分析: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          第二章 伸过太平洋的手: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管辖      第一节 从属地原则到效果原则            第二节 《美国国际经营反托拉斯执法指南》对管辖权的解释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六                    案例七                案例八     第三节 属人管辖权           第四节 如何推回这只伸过太平洋的手                案例九                      案例十                第三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执行             第一节 公共执行的机构和程序          统计报告:刑事罚款             案例:通用汽车公司案         第二节 “准公共”执行:州检察长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私人执行                   第四节 诉讼文书的送达           第五节 反托拉斯救济措施        第四章 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           第一节 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由来与发展     第二节 两个基本原则的应用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案例:广播音乐公司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案例:西北文具批发商案             第三节 两个原则在美国联邦行政执法机关的应用:以横向协议为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第五章 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证明存在一个合同联合或共谋        案例:州际巡演公司诉美国          案例:美国烟草公司案                案例:考博韦尔德公司案    第二节 证明不合理地限制贸易        案例:全国大学运动员协会诉俄克拉荷马大学校务委员会案   第三节 证明协议影响了州际或与外国的贸易或商业第六章 限制贸易的横向协议           第一节 控制或影响价格的横向协议              案例: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案       第二节 分割市场和联合拒绝交易              案例:美国时装原创者公会案            案例:印第安纳牙医联盟案     第三节 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分析:行业协会的“可以”与“不可以”    第七章 纵向关系中的贸易限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纵向价格限制           第三节 纵向非价格限制           第四节 搭售                    案例:柯达公司案               第五节 独家交易安排                案例:标准加油站案            第八章 垄断市场                 第一节 概述                    案例:柯达公司案             第二节 垄断地位的确定              案例:美国铝公司案          案例:赛洛芬案          第三节 垄断行为            案例:布鲁克集团公司案     案例:奥斯本滑雪公司案     第四节 企图垄断第九章 企业合并与合营企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企业合并政策的价值标准   第三节 企业合并前的预先申报制度 第四节 判断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的效果    案例:费城银行案    案例:斯戴普和“办公室补给站”合并案(1997)   第五节 效率抗辩和濒危公司抗辩    案例:通用动力案 第六节 国际合营企业第十章 知识产权许可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 第一节 概述    案例一        案例二     第二节 适用合理原则评估许可协议的一般原则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六     第三节 一般原则的具体应用    案例七            案例八          案例九    第十一章 国际运输与美国反托拉斯法        第一节 美国的海运竞争法    分析:中国海运竞争法的特点  第二节 国际空运领域的联邦反托拉斯规则      分析:美国航空公司与TACA集团的代码共享协议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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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于规则之间:中国对美贸易与美国反托拉斯法》:“什么是反托拉斯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为?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国际贸易领域是如何执行的?中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如何避免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倘若发生了反托拉斯诉讼应当如何应对?”相信阅读完《穿行于规则之间:中国对美贸易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您将会得出答案。Man controlling Trade(控制贸易的男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大楼前的雕像,象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控制自由贸易这匹难以驯服的野马。美国雕塑家Michael Lantz创作于1942年。

作者简介

《穿行于规则之间:中国对美贸易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于执业律师、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部门和人员、反托拉斯法教学与研究人员以及法学院学生均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这是一部专门介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著作。它立足于中国企业和中国读者,把艰深的美国法律和判例,以通俗平实的语言表达出来。它为中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如何遵守反托拉斯法、如何避免陷入美国反托拉斯诉讼以及如何进行诉讼程序等提供了建议和指导。
《穿行于规则之间:中国对美贸易与美国反托拉斯法》融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炉,其关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分析与案例点评有助于廓清国内对于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的误解,所提供的大量判例也为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分析、执行中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智识上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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