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学校考前冲刺 卷一突破100分

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05出版)
ISBN:9787513020169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法律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追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乙携带其调包所得的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乙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只有经甲追认或者乙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才能有效;反之,不追认或者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确定无效。 4.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和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的确定采交付原则。 《合同法》第l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丙没有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特别约定,故而应依一般性规定判定风险的承担者。乙、丙双3—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所以,10月14日晚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 5.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1)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以一般人的标准衡量,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的处分权瑕疵;(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案中,首先,乙具有真的房屋所有权证,推定丙是善意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刑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民法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五章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商法 第七章司法文书 第八章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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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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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答案有错误的,有的题的解析也不是很好
  •     不能跟进时代,好几年的东西变个日期就行了?!
  •     和晚上陈露琼的资料重复很多 没有必要买万国的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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