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

出版社:汤维建、 姜建初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0207464
作者:汤维建 编
页数:34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协议管辖可选择法院的范围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新法中之所以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确定协议管辖法院的联结点,是考虑到了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与该民事案件中的某个因素之间的联系。通常而言,二者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确定管辖时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就越能得到贯彻,管辖的意义也就越能得到实现。这些联系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地之间的联系,法院辖区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诉讼标的额与不同性质或功能法院之间的联系,法院辖区与民事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发生地之间的关系,法院辖区与案件争议财产所在地之间的关系等。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又方便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等。协议管辖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一的,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协议管辖的效力和适用限制是什么? (一)协议管辖的效力 前已述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具有诉讼契约的性质,当事人之间协议管辖的行为属于与效性行为,其生效与否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对于符合生效要件的管辖协议则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完善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了哪些修改? 二、怎样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价值有哪些? 四、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何区别? 五、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有哪些? 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含义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七、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有哪些? 八、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九、什么是举证突袭?什么是举证妨碍?禁反言的含义有哪些? 十、法官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有哪些? 十一、怎样理解禁止突袭裁判的概念与内涵? 十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及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十三、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应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十四、强化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有何意义? 第二章民事管辖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管辖制度的完善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三、协议管辖的效力和适用限制是什么? 四、应诉管辖的概念与内容是什么?适用应诉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五、管辖权转移制度有哪些修改?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六、对违反规定任意进行管辖权转移的行为应怎么办? 七、对于管辖错误的案件应如何救济? 第三章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 一、《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的?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有哪些? 三、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四、哪些案件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 五、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六、公益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七、如何理解公益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第四章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二、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三、电子证据的含义、特点是什么?哪些证据属于电子证据? 四、为什么要将电子证据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 五、如何进行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应注意哪些问题? 六、如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与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七、鉴定意见与鉴定结论有什么区别? 八、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九、为什么要规定证据及时提出主义? 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交证据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十一、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如何处理? 十二、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如何表现的? 十三、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理由有哪些? 十四、不能出庭的证人应以哪些形式作证? 十五、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如何分配? 十六、如何理解当事人中请鉴定的权利? 十七、哪些问题属于鉴定人鉴定的对象? 十八、测谎是否属于鉴定事项?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测谎结论? 十九、鉴定人应如何确定? 二十、法院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二十一、如何理解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哪些? 二十二、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什么? 二十三、如何理解专家参与诉讼的制度? 二十四、哪些问题属于可以申请专家参与诉讼的范围? 二十五、哪些人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 二十六、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理解情况紧急? 二十七、如何正确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第五章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民事送达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体现? 二、留置送达制度有哪些新方式? 三、哪些诉讼文书可以适用简便送达方式?简便送达方式的适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四、转交送达相关规定的表述有什么调整?其原因何在? 五、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有何意义? 第六章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 一、如何理解调解优先原则? 二、实践中哪些案件一般属于适宜调解的案件? 三、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四、如何理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应如何处理? 五、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六、如何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主要价值与功能? 七、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有何要求?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八、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的标准是什么? 九、如何理解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十、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 第七章民事保全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保全制度的主要价值有哪些? 二、民事保全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三、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四、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理解“使判决难以执行”? 五、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六、法院解除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七、法院保金的范围超过申请人保全请求的范围应如何处理? 八、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九、如何追究错误保全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 一、新《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方面有哪些修改?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哪些情况?具体手段有哪些? 三、如何认定和处理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情况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五、如何理解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执行的义务? 六、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罚款金额有何变化? 第九章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督促程序 一、如何认识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价值? 二、如何理解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性质? 三、应当如何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四、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提出异议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人民法院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五、支付令失效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第十章民事一审程序的完善 一、起诉状与答辩状应记明哪些事项?其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二、如何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障? 三、先行调解是否侵犯或妨碍公民的裁判请求权? 四、如何理解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价值和功能? 五、如何理解“没有争议”与“争议不大”的案件? 六、审前当事人证据交换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七、如何理解“争议焦点”? 八、如何适用争点整理程序? 九、如何理解“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 十、判决书、裁定书公开的意义有哪些? 十一、如何理解和认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十二、如何理解与适用公众申请查阅判决书、裁定书制度? 第十一章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一、如何理解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内涵? 二、如何理解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价值? 三、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四、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五、立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六、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七、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八、如何认识小额诉讼的价值与功能? 九、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如何确定? 十、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十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十二章民事第二审程序的完善 一、如何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第二审程序的影响及价值? 二、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对民事第二审程序的影响有哪些? 三、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第二审程序审理范围的规定? 四、如何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审理范围限定于“上诉请求”的规定? 五、如何理解民事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和具体内容? 六、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和细化第二审径行判决例外规定的价值有哪些? 七、新《民事诉讼法》对径行判决审理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八、新《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裁判方式进行了哪些完善? 九、新《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适用条件进行修改的价值有哪些? 十、民事第二审程序对认定事实问题应当如何审查和处理? 十一、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发回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十二、第一、二审程序审理的事实基础可能存在何种区别?如何认定第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第十三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发生了哪些变化? 二、如何理解和适用法院依职权进行再审? 三、如何理解“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四、如何理解和适用再审事由? 五、为什么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有哪些限制? 七、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八、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审理? 九、为什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决定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十四章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如何认识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性? 二、如何理解和适用民事检察监督基本原则?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包含哪些? 四、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包含哪些? 五、如何理解检察建议? 六、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七、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申请应如何处理? 八、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如何进行监督? 九、如何理解和适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十、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应当如何进行法律监督? 十一、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之后应如何处理? 十二、如何适用和保障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调卷阅卷权? 第十五章民事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 一、对被执行人通过表面上合法的方式以逃避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理? 二、受欺诈、胁迫的执行和解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变化? 四、如何理解和适用“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并可立即强制执行”? 五、《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执行措施有哪些强化? 六、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应遵循哪些规定?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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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编辑推荐: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民事检察职能的认识,正确定位,切实解决好民事检察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的监督范围和对象,明确民事检察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明确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调解以及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间接监督。其次要准确地把握民事检察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检察建议,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促进各种监督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的作用和效力,检察机关既不能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能代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要处理好检察监督与当事人自力救济、审判自身救济的关系,把重点放在通过法院自我纠错程序未能解决和法院存在严重错误的问题上,不能把监督数量多少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应促进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简介

《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分为十五章:第一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完善;第二章民事管辖制度的完善;第三章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第四章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第六章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第七章民事保全制度的完善;第八章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第九章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督促程序;第十章民事一审程序的完善;第十一章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第十二章民事第二审程序的完善;第十三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第十四章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第十五章民事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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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虽然是检察系统的培训教材,但该书仍然提出了一些创新性观点。这些观点与法院系统的观点明显冲突;但根据法律条文的变迁来看,该书的观点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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