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论(2014年增订版)

出版日期:2014-11
ISBN:9787549559791
作者:程燎原,王人博
页数:492页

内容概要

王人博, 著名宪法学家,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代表著作有:《法治论》(与程燎原合著)、《权利论》(与程燎原合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宪政的中国之道》、《法的中国性》及《孤独的敏感者》等。
程燎原,著名法理学家,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代表著作有:《法治论》、《权利论》、《从法制到法治》、《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中国法治政体问题初探》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权利是什么
一、 权利:历史上的不同界说
二、 权利: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个热门话题
三、 权利的另一种界说
第二章 人的主体性:权利的一个基点
一、 “ 自由自觉活动”:权利的内在性
二、 需要·利益·选择·权利
三、 个体与社会: 权利关系的实质构成
第三章 并非灰色的回忆:权利的历史
一、 西方社会权利的始点:古希腊、古罗马人的权利
二、18—19世纪:从自然权利到个人本位的权利
三、20世纪:是权利的个人本位还是权利的社会本位
四、 历史的遗产:中国古代社会的权利
五、 辉煌与曲折:中国现代社会的权利发展
第四章 权利·正义
一、 承认权利的正义
二、 分配权利的正义
三、 保护权利的正义
四、 权利正义与法律正义
第五章 权利·国家·权力·民主
一、 政治解放: 从“非人” 到“人”
二、 确认和保障权利: 国家的义务
三、 权利与权力
四、 权利与民主
第六章 权利的法律界限
一、 权利的相对性
二、 权利的界标: 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三、 权利界限与价值选择
四、 “ 法不禁止即自由”
第七章 权利市场与权利交易:权利的经济问题
一、 权利是一种商品吗?
二、 权利市场: 权利交易及其交易成本
三、 效益权利观
四、 一点余论
第八章 权利背后的神秘力量:权利文化
一、 一个简单的界说
二、 权利系统背后的无形力量
三、 权利文化的变迁
四、 “权利人” 的造就
第九章 法律与社会:权利本位论
一、 权利本位: 论争的一个焦点
二、 法律本位论争的“功”与“过”
三、 一种新的思考: 社会的“权利本位论”
第十章 从理想到现实:权利的三种形态
一、 应有权利:本质·价值·原则
二、 法定权利:权利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三、 现实权利:权利的最终归宿
四、 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权利推定
第十一章 救济: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
一、 冲突:权利需要救济
二、 救济的含义与方法
三、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第十二章 权利的脊梁:宪法救济
一、 来自最高法律性的宪法救济
二、 宪法救济制度的形成及其模式
三、 期待中的中国宪法救济制度
第十三章 主导性的权利救济:诉讼机制
一、 实体权利与诉讼法
二、 诉讼救济的价值基础: 诉讼正义
三、 诉讼救济的制度机制
第十四章 辅助性的权利救济:诉讼外解决方法
一、 诉讼外解决方法: 权利救济的辅助性工具
二、 寻求诉讼外解决: 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三、 从权利救济看“ 东方经验”
结 语 未完的路
代第三版后记 权利理论研究的“ 再出发”

作者简介

本书为国内最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初版于1989年,再版于1997年,现经过重要修订和增订后,于2014年11月推出最新版。
1、二十多年前出版的《法治论》(1989)和《权利论》(《法治论》姊妹篇,原名为《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两书,是国内最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堪称法学界的一块耀眼的路标。对两书所阐述的基本观点,作者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说,作者更加坚持两书所确证的信念和立场。而那些基本观点,即使是在当下,也远未过时。
2、此次修订两书,一是订正了讹误之处;二是尽可能将书中所引汉译本著作按当下通行本予以引证和注释,对中国文献的引证和注释,亦依此例处理;三是书名变动,《权利论》一书,第1版书名为《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3年),此次修订版,更名为《权利论》;四是《法治论》增加了一章——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最后,《权利论》增加了“代第3版后记”。
3、《法治论》主要从汉语文献中阅读了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卢梭、孟德斯鸠、哈灵顿、洛克、杰弗逊、潘恩等人有关法治的学说;厘清了法治概念,区分了法治的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阐释了法治与权力、法治与自由、法治与权利的关系;勾画了英、美、法等国的不同法治式样;对中国自1949年至1980年代末近40年的法制实践并运用法治作为量度的尺码,确立了中国法治理论的大致框架,是中国法治理论最初的系统研究。
4、《权利论》一书,为《法治论》的姊妹篇,将《法治论》里的论题从中释出加以拓展研究,把关涉每个个体的权利问题从“宪法/法律性”视角转换成一种“社会性“的书写路径,着重讨论了社会中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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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市场经济激活公民权利——评《权利论》书名:权利论作者: 程燎原 王人博 出版社: 广西师大出版社出版年: 2014-11ISBN: 9787549559794“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这首诗歌,一百多年来在全世界广为传诵,激发一代又一代人对自由的不倦求索。生命权(从属于生存权)、爱情权(从属于生活权)、自由权皆为权利范畴,只是属于不同层级。何为权利?从自然人角度讲,自由、平等和所有权就是人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立足社会属性说,权利是一个开明社会应该和能够给予每一个成员按照理性积极实现自己个性和内在力量的基本条件;从法学视角看,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简而言之,权利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公民个体所应当享受的普惠利益与价值回报,比如公民有劳动以及按劳取酬、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思想言论自由等项权利。权利概念其实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在原始社会、刀耕火种时代,吃饱穿暖即是人类最基础也是最崇高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生存权之外,发展权更加受到人们重视。《权利论》是《法治论》的姊妹篇。权利的救济与实现,需要健全完善法治作后盾,在“依法治国”成为时代最强音的今天,讨论与关注权利话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权利论》纵横捭阖,将权利置于古今中外广阔时空,对什么是权利、权利因何而来、权利与法治及民主关系、从古到今无数思想哲人对于权利的孜孜追求等,予以通盘审视。作者运用权利作为量度尺码,确立了中国权利理论的大致框架,构成中国权利理论最初的系统研究。作者程燎原,著名法理学家,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人博,著名宪法学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或者政府,治国安邦之策酝酿与日常行政行为势必依照绝大多数民众意愿出发,也必然兼顾广大民众利益诉求,而不会堕落为只为少数人抑或利益集团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法治往往与民主联姻,人治往往与专制结缘,人类之所以反对人治批判专制,是因为它们总是以肆无忌惮地践踏乃至剥夺公民权利为能事。据统计,在1924至1953年斯大林时代,共有68.4万名苏联公民被处决、136万人被流放、238万人被判刑。苏联有7%的人被直接或者间接的遭到政治侵害,特别是干部和精英阶层更加严重。这给苏联千千万万家庭造成深重痛苦。中国“反右”以及“文革”与之如出一辙。人治横行无忌,权利必然蒙受羞辱,这带血的教育必须永远反思铭记。保障权利,就要伸张法治;要伸张法治,就要健全民主。 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也就是公民“平权”,绝不能在权利分配上搞尊卑有别等级森严,更不能让一部分人肆意掠夺与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正如卢梭所说,“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一个人所能遭受的最大不幸,就是看到自己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支配。”公民权利(人权)高于一切,假如没有人权,其他一切权利都会落空,国家民族强盛尊荣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社会历史多半是抑制民众个性、剥夺公民权利的历史,这与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熏染有一定关系。以孔孟为代表人物的儒家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唯一参照物,要求个体融入群众中,倡导个体需求应无条件服从整体需要。这难免会扼杀个人需要的相对独立性和人的创造性。孔孟之道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必然。在古代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体只能直接从属于社会共同体,社会历史越往前,个体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诸如家族、村落和国家等。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不仅是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更是解放并激活了公民权利。中国人权利意识薄弱,似乎讨厌打官司,具有顽固的“信法”不如“信访”心态,这应该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积淀有关。不论是儒家抑或法家,还是其他各派思想家,都不主张建立一种个人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社会,“为权利而斗争”之类的思想,是古代中国社会所不曾有过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和睦与调解的思想一向优于诉讼中的主观权利思想。只有当权利旗帜高高扬起,公民个体才能意气风发,其个性得以彰显、激情得以释放、才华得以迸发,国家崛起取决于国民崛起,公民群体生机勃勃,国家民族何愁不能创新进步?此文载于2015年3月15日《法制日报》http://news.sina.com.cn/o/2015-03-15/083931608144.shtml
  •     权利应嵌入具体的历史处境中——读《权利论》随感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著名宪法学家王人博和著名法理学家程燎原在《权利论》一书中指出,“人类不能没有权利,就如不能没有法律一样。没有权利的人可不称其为人,没有法律的社会,是一个无序的社会。”当然,权利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反之,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权利的存在,任何权利也不能称之为“权利”。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主从关系是宪法与法律的精髓,适当的张力是民主国家的综合体现。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是第一,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脊椎骨,而国家权力不但必须来源于公民的授权,还应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其中,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国家主席习近平一再强调,“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作者认为,“权利对一个社会、一个政府应具有不可漠视的价值。”一国公民在本国内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是为公民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权利本位”。与“权利本位”相对的是“权力本位”,由于国家权力为少数人所占有,有少数人会把这种特殊化了的政治权力“利益最大化”,或者为某一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而这种利益上的倾斜,必然使利益分化和冲突,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权利作为人的一种积极追求,有的把它归结为“利益”(耶林),有的把它归结为“自由”(霍布斯),有的把它归结为“合理期望”(庞德)。但是,人的意志的目的性是具体的。因为“意志的能动力量都是以利益需要作为物质根据的,是意志能动力量的物质根源”。作者认为,“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构成了权利的三大要素。”其中,人对权利的主张和追求就是人基于意志对某种利益的主张和追求,“权利就是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而“利益本身又是权利的一个重要要素”。 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把人的生存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定义为“自然权利”,认为人们生来就应该平等地拥有。作者认为,“人取得某种自由,首先是从取得某种权利开始的”,“权利是自由现实的、必要的外部条件。”尽管“权利就是自由的定在”,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它必然要通过突破人的意志的主观性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找到实存。而人一旦置身于现实活动或现实生活中,想象中抛开的各种限制就会悉数回到人的身边。所以,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这句名言即是对自由现实性的理解,也是对权利现实性的反思。在近代政治哲学中,洛克认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它约束那样。”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法学家边沁的结论一针见血。“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在一种发达的法律制度中,权利界限的确立往往与“法授权(权利)即自由”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的选择相关。但是,并非任何形态的“法不禁止”都赋予人们广泛的、充分的权利。作者在《权利论》中指出,“法律之下的自由”只有在“自由的法律”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同时,对权利的限制必须予以限制。即,法律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干预,或者法律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否则,“法不禁止即自由”也可能成为专制和极权者的口号,或者个别人的特权。所以,公民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利应该被超越的,对权利的超越不仅在于寻找一个更高、更普遍的“历史模式”,更在于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权利嵌入具体的历史处境之中,脱离历史处境的权利只能是虚无缥缈的。 在人类的社会里,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因为一个不公不义的社会,纵艳阳高照,犹暗无天日。罗尔斯在名著《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在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在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义。”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程燎原、王人博教授的《权利论》一书,是《法治论》的姊妹篇,他们将《法治论》里的论题从中释出加以拓展研究,把关涉每个个体的权利问题从“宪法/法律性”视角转换成一种“社会性”的书写路径,着重讨论了社会中的权利问题。这实实在在的彰显了一个“法治理论时代”的到来。《银川日报》 2 月 10 日第7版:书香·银川发表时有删节。转载或其他使用,请致电致函索取完整稿http://ycrb.ycen.com.cn/html/2015-02/10/content_155678.htm将公平正义和公民权利 嵌入具体历史处境——读《权利论》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当时还是青年学者的王人博与程燎原出版了《法治论》和《权利论》两本如今被视作我国“依法治国论”的奠基之作。二十多年后,基于这些年来形成的一系列新思考,推出了两书的最新增订版。在新版《权利论》中,两位学人将在《法治论》里的论题从中释出加以拓展,把关涉每个个体的权利问题从“宪法/法律性”视角转换成一种“社会性”的书写路径,着重讨论了社会中的权利问题,彰显“法治理论时代”的到来。 法学之难,莫过于权利。“人类不能没有权利,就如不能没有法律一样。没有权利的人可不称其为人,没有法律的社会,是一个无序的社会。”当然,权利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为,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权利的存在,任何权利也不能称之为“权利”。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说起来,王人博与程燎原对法治的反思,源自一个景物在他们心里所形成的心理震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们任职的西南政法大学所在地重庆市,有个沙坪坝公园,那里有一片墓地,野草丛生中的坟冢和墓碑早已残缺破败,但墓碑上刻写的红字依稀可辨:在这里长眠的是文革时期的红卫兵,一些十七八岁的孩子,他们都死于1967年的武斗。他们以荒谬的死嘲弄了历史的荒谬。他们躺在那里为了证明一点:中国不仅需要安顿社会的法制,更渴求一个立于法治之基的社会。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主从关系是宪法与法律的精髓,适当的张力是民主国家的综合体现。其中,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国家主席习近平一再强调,“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王人博与程燎原认为,“权利对一个社会、一个政府应具有不可漠视的价值。”一国公民在本国内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是为公民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权利本位”。与“权利本位”相对的是“权力本位”,由于国家权力为少数人所占有,有少数人会把这种特殊化了的政治权力“利益最大化”,或者为某一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而这种利益上的倾斜,必然使利益分化,导致利益冲突,进而激化社会矛盾。 权利作为人的积极追求,有的把它归结为“利益”(耶林),有的把它归结为“自由”(霍布斯),有的把它归结为“合理期望”(庞德)。但是,人的意志的目的性是具体的。因为“意志的能动力量都是以利益需要作为物质根据的,是意志能动力量的物质根源”。作者认为,“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构成了权利的三大要素。”其中,人对权利的主张和追求就是人基于意志对某种利益的主张和追求,“权利就是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而“利益本身又是权利的一个重要要素”。 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把人的生存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定义为“自然权利”,认为人们生来就应该平等地拥有。作者认为,“人取得某种自由,首先是从取得某种权利开始的”,“权利是自由现实的、必要的外部条件。”尽管“权利就是自由的定在”,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它必然要通过突破人的意志的主观性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找到实存。而人一旦置身于现实活动或现实生活中,想象中抛开的各种限制就会悉数回到人的身边。所以,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这句名言即是对自由现实性的理解,也是对权利现实性的反思。在近代政治哲学中,洛克认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 在人类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一个不公不义的社会,纵艳阳高照,犹暗无天日。所以,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在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在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分配的正义。”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而在一种发达的法律制度中,权利界限的确立往往与“法授权(权利)即自由”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的选择相关。但是,并非任何形态的“法不禁止”都赋予人们广泛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两位学人特别强调,“法律之下的自由”只有在“自由的法律”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同时,对权利的限制必须予以限制。即,法律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干预,或者法律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都须有个合理的限度。所以,公民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利应该被超越,对权利的超越不仅在于寻找一种更高、更普遍的“历史模式”,更在于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权利嵌入具体的历史处境之中,一切脱离历史处境的权利只能是虚无缥缈的。 发表于2015年3月24日《上海证券报》http://www.stcn.com/2015/0324/12123789.shtml

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比起《法治论》的浅层理论抽象,这本书探讨的“权利”深入到历史根基之中,这使得本书有足够厚的根底确保其理论价值。作为国内将“权利”视为探讨核心,并以之为方法的书籍,其价值在于开启一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思考模式,研究方法,廓清相关问题,值得借鉴。
  •     给我很大启发,而且写得非常非常好,行文上望尘莫及。
  •     上一本《法治论》把我读瞌睡了,到这一本终于读醒了。相比起来,上一本套话太多,意识形态色彩很浓,这一本才真的有深度,体现出作者的深厚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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