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章节试读

出版社:建道神學院
出版日期:1999
ISBN:9789627997337
作者:邢福增
页数:216页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85页 - 二、中國教會與黨國的關係——八十年代迄今愛國宗教團體的改革

(丁光训)重申,教会不是三自爱国组织的下属单位……教会是主体,三自和基协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都是为教会服务的“脚手架”。[脚注58:丁光训:《愿主坚立我们手所作的工》,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中国基督教第四届全国会议专辑》(上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1986),页55。] [p.85]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201页 - 试论中国宗教立法的两个问题

这种控制的管道,适用于较具备规模的五大宗教,对于组织松散的民间信仰活动,便难以奏效了。难道又要另行成立全国及地区性的祖先崇拜协会、关帝协会、妈祖观音协会吗?
喷。
关于宗教定义和民间信仰/新兴宗教这两节可以看看。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117页 - 二、中國教會與黨國的關係——八十年代迄今愛國宗教團體的改革

这个跟我的论文没关系,只作为政治八卦跟大家分享一下:
基督教两会和丁光训在1989年的表现。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71页 - 二、中國教會與黨國的關係——八十年代迄今愛國宗教團體的改革

关于三自的双重角色。
虽然党国以现代化建设取代了反帝国主义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但其对社会团体的控制,却仍然是没有改变的。由于中共始终不承认独立社会团体的合法性,故此,社会上存在的所有团体与组织,事实上都得接受党国的领导。早在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统战部《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中,便提及宗教团体恢复活动后,“应加强对其领导”。[脚注25略。]到[p.72]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十九号文件,更清楚指出:“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此外,文件又界定了爱国宗教团体的基本任务:
“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注26略。]
这段说话,清楚说明了在新时期下爱国宗教团体的“双重性质”或“双重角色”。“双重”的意思,是指其官方与非官方的二元性。爱国宗教团体的“官方”性质,体现在其接受党国的领导上。一方面,正如前述,由于共产党不允许有独立于党国的社会团体,故此,所有社会团体在本质上便有“官方”的色彩。另方面,这些宗教团体的全国和地方的工作机构及全国性的宗教院校,均被列入国家编制,其行政经费与人员名额也包括在党政机关的编制总数之内。[注27:刘澎:《中国政教关系的特点与发展》,页6。另参《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事务费的通知》(节录),收邓肇明:《沧桑与窘境——四十多年来的三自爱国运动》,页241-244。] 可见,宗教团体在组织资源、法律地位、财政资源方面,均须依赖党国的提供,[注28略] 甚至各级宗教团体领导的产生,均须得[p.72]到相应层次的党国组织(统战及宗教事务部门)的认可与批准,在在说明其“官方”或“官助”的北京。职是之故,爱国宗教团体必须协助党国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并且在其领域内增加信徒群众对爱国主义及社会主义的觉悟。与五、六十年代一样,宗教团体通过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协助党国统治及控制社会的组织。【所不同的,只是党国交付的政治任务有所不同而已。】
但是,这些带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团体又因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开始承担更多的非官方的功能。所谓非官方的功能,就是愈来愈多地代表本身的利益,或者是他们成员的利益。[注29:童燕齐:《公民社会与中国政治》,页446。] ……因此,官方认可的爱国宗教团体,在八十年代开始即投入更多的资源于宗教事务的范畴内,办好教务成为他们的工作重点。[p.73]爱国宗教团体在新时期的双重角色,基本上正反映出党国在宗教政策方面的基本路线。也就是一防“左”二防右。[p.74]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17页 - 一、解讀宗教與中國社會主義的相適應問題

一、导言
Merle Goldman却指出,中共对宗教的容忍,无疑表现得较前为宽松,但又吊诡地意味着他们必须加强对宗教的控制。因为中共清楚明白,毛泽东时代(特别在文革期间)的宗教政策,不仅未能将宗教消灭,反倒成为宗教发展的因素之一。抑有进者,取缔公开宗教活动,将之推向地下发展,这显然是党国不愿意见到的情况。[脚注7:Merle Goldman, "Religion in Post-Mao China," 150-151.] [p.20]
江泽民的宗教工作“三句话”……王兆国“四个维护”……[pp.21-22]
可以说,“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相适应”不仅是九十年代中国大陆党国、宗教及统战工作领导人多番强调的重要理[p.22]论,也是他们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所谓“政治基础”)。[p.23]
二、扬弃“鸦片论”
“鸦片论”不是要立刻消灭宗教……[pp.23-25] 因此党国在五十年代对宗教仍是“既团结又斗争的‘统战’手段”……[pp.25-26] 1953年统战部在《关于过去几年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提出了“五性论”……但后来越来越左……[p.26]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19号文件……[pp.27-28]
不过,宗教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发展,既说明了宗教不会因强硬的政治或行政手段而消亡的事实,也使党国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纠结之中。因为……按照马克思的“鸦片论”……社会主义在中国已实践三十多年,理论上宗教虽不至于立即完全消亡,至少也应逐渐萎缩。但尴尬的是:宗教在这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度里,竟然惊人地发展:这是否反映出中国社会尚有种种让宗教依赖的因素?所谓“社会主义”的社会,于解放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又有什么分别呢?要是宗教的存在反映出社会的不合理,则宗教[p.28]在八十年代以还的发展,岂不是反证出在中共统治下的中国社会是不合理的社会?[p.29]
“初级阶段”论来圆场?
不过,问题是,尽管中共已承认中国现在尚未达致高度的社会主义理想,但毕竟也开始进入了“初级阶段”吧。因此,按照马[p.29]克思的“鸦片论”,则“宗教热”、“基督教热”的情况,无论如何,也不应出现于中国社会。如此,为了化解理论与现实间的矛盾,党国只有对马克思的宗教诠释理论,做出重大的修订。[p.30]
最后,我党的理论家指出:在社会里还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及社会问题。因此,人们仍会因着暂时的困苦而求助于宗教。当然,他们强调,这种暂时的困苦与剥削制度造成的苦难有本质上的分别。在前者的情况下,宗教所起的消极作用,不仅可以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抑且宗教更可以发挥积极的功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p.30]协调。[脚注27:详参一本重要的著作:罗竹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我注:此处有误,应为“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p.31]
三、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相适应
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就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p.32]
从此适应论就是主导思想了。当然80年代李维汉、肖志恬、罗竹风都已经提出了这个议题。[pp.33-36] 然后党国逐渐接受了这个理论…… [pp.36-43]
毋庸置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与任务,在得到官方的认可及接纳后,成为九十年代解读中共宗教政策的重要切入点。宗教如何配合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发挥其功能,成为党国领导的首要关怀。
不过,在党国眼中,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意思,乃是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而非社会主义社会适应宗教……换句话说,宗教必须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引导下,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协调起来。[p.43]
相适应的内容:第一、是宗教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适应。[p.44]“爱国”是也。
第二、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适应。[p.46]第三、除了物质文明外,如何发扬精神文明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重要内容。[p.46]
适应论兼具了“功能论”(functionalism)和“冲突论”(conflict theory)的观点。[p.49]
四、结论
……在共产政权之下,党国的宗教政策必然随着体系的演进而调整。Ramet的“政策适应”(policy adaptation)理论恰好说明这点。[注75:Sabrina P. Ramet, "Adap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Religious Policy in 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ystems," 174-175.] 从上文的讨论可见,打从八十年代开始,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标志着中国共产体制已进入稳定体系阶段,不过,改革开放政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以及因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间的差距而衍生的种种问题,又促使中共政权选择进一步强化其威权[p.50]的政治形态。在九十年代起成为党国领导人共识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理论,可说正是这种政治生态的反映与产物。[p.51]……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指导原则,反映出中共以实用主义的统治政策为出发点,在扬弃对宗教的极“左”理解,承认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同时,积极“引导”(“利用”?)宗教的事实。当然,中共并非仅仅“利用”宗教,在实用主义的原则下,举凡可以有助于巩固其统治,并维持社会稳定的思想(例如儒家伦理),均可以被吸纳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口号之下,产生相适应的积极果效。
不过,与此同时,宗教工作也不可能是没有底线的。由于中共清楚认识到境外的敌对势力一直没有放弃和平演变的野心,[注82略] 宗教仍是被利用来进行政治渗透以“分化”和“西化”的突破口,以此达到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即中共政权)的[p.54]目的,[注83略] 故此,在全面贯彻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必须留意,这种自由是“绿灯”下的自由,不是“红灯”下的自由。[p.55]
因此就要“讲政治”。这里主要引了辽宁省宗教事务局官员杨伯文、李满春的《宗教工作必须讲政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印:《宗教与世界》,1996年第4期。[pp.55-56]
在“讲政治”的大前提下,就是要依法管理宗教。[pp.56-58]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66页 - 二、中國教會與黨國的關係——八十年代迄今愛國宗教團體的改革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成立,也不是一蹴即就之事,[脚注11:这五个爱国宗教团体成立的次序,基本上说明了以下事实:一、若某宗教内部存在着思想左倾的所谓进步人士(如基督教的吴耀宗、佛教的巨赞),则该等宗教成立新全国组织便较容易;二、最迟成立的两个宗教:天主教及道教,恰好是两种完全相反的体系的结果,前者拥有严密的制度,并且强调由上而下的服从,要在其中培植亲党国的力量较难;后者则过于松散,要成立全国性组织也较其他为困难。] 其次序为:基督教(1951年,后在1954年改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佛教(1953年成立中国佛教协会)、伊斯兰教(1953年正式成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1957年正式成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道教(1957年正式成立中国道教协会)。[脚注12略。]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9页 - 政教关系与社会主义中国

Sabrina P. Ramet便从七方面,全面检视了政治与宗教间的互动关系。[n20]
第一,认受性(legitimation)。国教——不合法。
第二,意识形态(ideology)。东德“Church in Socialism”。
第三,团体拥护与集体效忠(group adherence and collective loyalty)。也是双向的。
第四,组织(organization)。互相介入。
第五,立法(legislation)。互相干预规章、法律。登记。
第六,运作(functionality)。
第七,价值系统(values system)。
([n20] Sabrina P. Ramet, "Sacred Values and the Tapestry of Power: An Introduction", in "Render Unto Caeser: The Religious Sphere in World Politics, 7-19.)
pp.9-11

《當代中國政敎關係》的笔记-第102页 - 中国教会与党国的关系

早期的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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