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7-1
ISBN:9787562048213
作者:(德)埃贝尔-博格斯
页数:18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涉及危险犬的法规和民法典第833条不同,不规定损害发生后的有关责任,而是旨在通过警察、治安法预防危险的发生。德国目前对危险犬还没有统一规定,因为警察、治安法基本由各州负责。但各州内政部部长常务会议还是通过2000年5月5日及6月28日的决议决定共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分别由各州以立法和制定规章的形式实施。联邦还通过2001年4月12日禁止危险犬的条款立法(见《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530页)及2001年5月2日的《动物保护——养犬条例》(见《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838页)在联邦的层面上进行了统一规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2004年3月16日的判决对上述法规部分予以肯定,部分判为违宪并无效。 德国各州相关法规一般都规定了危险犬犬种目录,而州与州有些规章差别很大。危险犬包括斗牛犬、美国斯塔福德犬、斯塔福德斗牛梗、斗牛梗及土佐犬等。危险犬基本上禁止饲养,如果饲养的话,则饲养者有告知、标识、申请饲养许可的义务,且必须给犬拴绳及佩戴口套。联邦禁止危险犬的条款立法在第1条中包括有《禁止危险犬运送、输入法》。该法禁止将斗牛犬、美国斯塔福德犬、斯塔福德斗牛梗、斗牛梗及其杂交犬种等危险犬运入德国,另外,其他各州立法规定的危险犬也禁止运入各州。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条款立法中这些规定已予确认。同是条款立法中的规定,即如果犬的后代有遗传性、不断增加的攻击倾向,该犬禁止饲养,宪法法院却因[各州]制定该禁令系越权将其判为违宪和无效。另外,州立法中通过刑罚来禁止饲养和交易危险犬的规定,也被判为违宪及无效。 德国有关危险犬的法规旨在避免危险犬引起损害,对民法典第833条防止动物危险的规定起到补充作用,且一般不影响第833条的应用。

内容概要

王强,1975年生于古都洛阳,于河南科技大学、中国入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分别学习英、德语,1997年获学士学为。2001年起留学德国,师从翻译家/语言学家离立希教授(Prof.Dr.Ulrich Kautz),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汉、德、英)翻译学硕士学位,第二专业为法律。2006~2007年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蛰名顿分校攻读比较文学博士。2007年起于德国师从当代法学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汉斯·哈腾豪尔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语言学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4月以magna cum laude的成绩获美因茨大学法学专业翻译博士学位。2012年6月起为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13年6月起同时为郑蝌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2004~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优秀硕士毕监生奖学金,2006年获美国乔治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08——2010年获德国莱法州及美因茨大学博士论文奖学金。曾为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德国多位前州长及联邦宪法法院(BVerfG)现任法官彼得·穆勒(Peter Mailer)等人担任翻译。将中国酋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译为德文(Peter Langttt版社2012年版),德文专著《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对中国现代财产法的语汇贡献一从法学、翻译学、语言学角度诠释研究》(PeterLang出版社2012年版)被德国多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图书馆收录,另有其他研究成果。研究方向:法学专业翻译,法律语言学,德、汉财产法语汇对比分析,比较财产法,动物饲养人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克里斯蒂娜·埃贝尔-博格斯(Christina Eberl-Borges),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Univ.-Prof.Dr.iur.Christina Eberl-Borges),1962年生于德国巴符州里德林根市(Riedlingen),1991年以summa cumlaude的成绩获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获该大学法学院奖金。1996~1999年获德国科学基金会(DFG)教授资格论文奖学金,1999年以论文《遗产分割》(Mohr Siebeck出版社2000年版)获教授资格,后曾于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齐根大学等校著名法学院执教或长期担任教授,2011年起为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研究方向:继承法,尤其是继承人共同关系法(Recht der Erbengemein-schaft),亲属法,尤其是扶养法(Unteflmltsrecht);债法,尤其是危险责任(Gef·hrdungshaftung);孱际私法与法律比较,尤其是德国与中国大陆民法比较。除上述领域的诸多建树外,埃贝尔-博格斯教授作为施陶丁格德国民法典注解多个条款(尤其是侵权责任法条款)的注解入,在德国及欧洲法学界,尤其在侵权责任法(包括动物饲养人侵权责任法)领域,被公认有很高知名度。牛津大学等世界著名学府的出版社纷纷邀请其为《对动物的民事责任》等专著撰写书评。

书籍目录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
第一章 历史发展
第一节 早先法律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诞生的历史
第三节 对危险犬(“斗犬”)造成危险的补充保护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主旨
第一节 第1句话
第二节 第2句话
第三章 动物
第一节 争论情况概述
第二节 功能性解释
第三节 其他的解释类型,特别是原文解释
第四节 防止微生物造成的危险
第四章 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
第一节 损害
第二节 因果关系
第三节 违法性
第五章 动物危险
第一节 动物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特征
第二节 以往判决对动物危险这一要件特征的解释:任意的动物行为
第三节 新近判决对动物危险这一要件特征的解释:不可预见的动物行为
第四节 新理论:自发的动物行为
第六章 动物饲养人
第一节 判决中与理论上的发展
第二节 饲养人自己利益的标志
第三节 直接以自己利益为准——对动物的行为不涉及自己利益
第四节 多个人同时有自己利益
第五节 决定权的特征
第六节 直接以决定权为准
第七节 决定权分担给多人
第八节 典型个案分析
第九节 动物饲养人的个人条件
第七章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话涵盖的动物
第一节 家畜
第二节 役畜
第八章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话的免责证据
第一节 看管动物时惯常必要的注意
第二节 委任第三人看管动物
第三节 个案
第四节 违反注意义务和损害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第九章 因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限制及排除动物饲养人责任
第一节 受害人行为作为应考虑的原因
第二节 考虑归责于受害人的动物危险或运行危险
第十章 多个责任人相遇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
第一章 该法条基本思想
第二章 由动物引发损害
第三章 动物看管人
第一节 动物看管人和动物饲养人的区别
第二节 对动物进行看管
第三节 接管合同
第四节 独立完成看管任务
第五节 单独举例
第四章 免责证据
第五章 不同责任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看管人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动物看管人使用另一个动物看管人时《德国民法典》第834条与第831条的关系

编辑推荐

《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 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克里斯蒂娜·埃贝尔-博格斯所著的《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BGB>施陶丁格注解》内容包括:历史发展;早先法律;《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诞生的历史;对危险犬(“斗犬”)造成危险的补充保护;《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主旨;动物;争论情况概述;功能性解释;其他的解释类型,特别是原文解释等。


 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日耳曼民族的哲学意识和思辨传统,可以说直接体现在法学教授的作品中,对法理哲学的精准、深邃、系统化精益求精的追求精神达到了一个顶峰。刚读完的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克里斯蒂娜·埃贝尔-博格斯所著的《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BGB>施陶丁格注解》真是体现了德国法学历史中传承创新、呕心沥血的治学态度。这本书对《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诞生的历史、主旨、动物的范畴、对危险犬(”斗犬”)造成危险的补充保护等做了细致的梳理,对第833条自诞生并被司法实践实用过程中的争论情况进行了概述、以及法官,学者和律师等人对法条适用过程中做出的功能性解释贡献做了阐释,让我们看到,经验是法治的伟大力量之一。德国法律继受之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动物造成损害后,除损害确证系伤害人过错引起之外,一般只有损害系动物违反某种自然本性而造成,才可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谁饲养了动物,就意味着因满足自己利益而将他人置于动物可能引起的危险之下。其他人必须容忍饲养动物的行为并且必须容忍可能由动物引起的“经许可的风险”。作为对这种容忍的补偿,动物饲养人必须也为虽尽了注意但仍无法避免的损害负责。当然一个受害人要想获得遭受动物攻击后的损害赔偿,必须满足法律上的损害事实存在,比如人的死亡、人体或健康受伤害就得进行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则有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直接的因果关系还好理解,对间接因果关系来说,间接参与造成损害就已经足够了,比如初学的骑手因为马的动作感到不安从马上跌下、发信人遇到呲着牙向其跑来的牧羊犬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伤了自己、奶牛呆在街道上,摩托车手因必须刹车而摔倒在街道上被随后开来的卡车扎死、狗使羊群受惊,羊群被赶到铁路上,然后和一辆城轨列车相撞、一只小狗见到另一只大狗因为恐慌而躲让,结果使用短绳牵着它的老妇人摔倒……;针对人受惊吓的反应,要区分该反应是否属于极不正常的反应,还要考虑到受害人所属群体为标准,比如小孩、病人或老人,仅仅狗叫就足以引起导致损害的惊吓反应,而动物是否有客观危险使人恐慌以及狗爱咬人还是温顺,都不起决定作用,比如一位老太太怕被一只叫着朝她跑来的大狗咬而逃跑,逃跑过程中摔倒,此情形动物饲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某人因见到自己的狗和其他狗扭咬一处而受强烈刺激,死于心脏病,则饲养人不承担责任。动物攻击行为存在违法性是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第三个条件。动物之所以有危险,基于动物和其他无生命物不同,作为活的,可动的有机体,可产生自发力,因为动物自己、同时“自发”地活动,会出现人失去控制的局面。包括动物交配行为,都可谓属于动物危险范畴,比如公马对母马做出的反应。蜜蜂之间传染疾病。自发的动物行为,德国法院判决和学界都认为还有以下特有的行为方式:一、动物纯粹的“机械性反应”(躯体的质量作用),其又分为动物作为机械;动物的大小或重量引起损害的原因,比如运送长颈鹿的机动车运送途中因其太小而损坏了伸到车道意外的东西;即将摔倒的动物,如一辆满载的马车在冰上打滑,拉车的马因为随着车被甩出去而同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相撞;作为被动交通障碍的动物,比如一辆列车因压住静静站立在铁轨上的奶牛而脱轨,一位自行车手因伴着在街道上熟睡或静止站立的狗而摔倒。如果动物没有选择“不合适的”停留或休息场所,则饲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仅仅因看到动物而引起的损害,比如抛出动物园的猛兽进入了超市或公共交通工具,此时动物在人做出逃跑或惊吓反应时保持安静不是关键,因为损害不是通过有形的动作而是通过精神作用。三、动物受到生理压迫时的行为,比如马截短尾巴时因疼痛而踢蹬、牛在接种疫苗时用牛角顶刺、马因兽医通过肛门测量其发烧时体温而踢踏兽医,这时动物饲养人都有赔偿责任,但如果为骟一匹公马而将其放到、按紧、马朝四周踢蹬时,德国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却无赔偿责任。四、受人引导的动物。五、“自然的”动物行为,否认动物饲养人对“自然的动物行为”的赔偿责任和罗马法思想有关,也就是对动物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只有在动物违反其种类本性时才可向动物所有人要求赔偿,但目前司法有朝着确认自然动物行为为动物危险转变的倾势。动物自然的行为主要包括通过动物传染疾病、动物排泄物、动物交配行为等。针对这些“自然”动物行为,德国法院的判决存在矛盾,比如一只发情的纯种母松狮犬被一只杂种公狗交配,结果杂种狗饲养人没被判赔偿对方损害,但一只发情的母菜牛跳过栏栅和另一饲养人公肉牛交配,导致了母牛折断了腿必须紧急屠宰,法院则支持了母牛饲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关于动物发生了危险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德国民法规定是饲养人,而不是所有人、占有人、用益权人或租借人,保管人等,关于饲养人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着意见不统一的激烈争论局面。有以动物饲养人在经营或家务使用动物,以通过此方式长期满足自己目的的人;有认为动物都对自己有利,为动物提供住处及饲养,承担费用、关心动物的安康,承担动物丢失的风险。但目前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确认动物饲养人的标准是饲养动物自己有利益和拥有对动物的决定权及管领支配能力。饲养人自己利益则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提供住处和饲养;二承担饲养动物的费用;三愿意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四愿意给动物购买保险;五用于家务或经营。饲养人的责任,德国法院有判例认为,动物饲养人就动物排泄物要承担责任,比如一间房屋门面被一辆开过牛粪的汽车弄脏。两条狗因品种不同自发交配产生的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法院亦然给予了责任划分,以明确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在书中作者结合德国司法史上的典型判例,针对典型个案进行了动物饲养人确认标准的探讨,比如对动物完成给付或通过动物完成给付的合同;使用权转移合同;出让动物;脱逃动物;拾得或投奔来的动物;动物被盗或占有以其他形式被侵夺;继承开始、夫妻及家庭成员对生活中共同动物该怎么确认饲养人;还有因情谊行为导致的动物转手或暂时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时饲养人的确认等。无行为能力人、无责任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法人国家,动物协会等以及执行公务行为的搜寻犬、警犬等的饲养人该怎么确认饲养人本书都进行了探讨。动物看管人惯常的必要注意,要求切实履行交往安全的义务。然后以个案对马、狗、奶牛、羊、家禽、猫等进行了司法判例的剖析。让人惊讶t叹服的是,关于动物的范畴,德国司法判例和学者也做出了准益求准的努力,比如对家畜的认定,对“驯服”和“驯化”野生动物的概念区别。一定条件下家畜向役畜的转化。饲养人用于职业、工作和生计家畜的责任承担。以及职业、工作和生计之间的区别对责任承担的影响。目前出现的新的使用动物的方式,是100多年前 闻所未闻的,就是动物越来越多地被用做理疗的目的。还有由微生物造成的损害是否包括在的动物之列,依然没取得一直意见和定论。微生物总的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加上其微生物繁殖尤其快,传播广、适应环境能力强,此外微生物之一种的细菌,肉眼看不见,加大了防护的难度。德国是1900年开始关注危险犬的,考虑到危险犬主要为面子和身份而饲养。基本上禁止饲养,如果饲养的话,则饲养者有告知、标识、申请饲养许可的义务、且必须给犬栓绳以及佩戴口罩。关于导盲犬的规定也给人以启发。读完这本书,也知道几个新的术语,比如与有责任、动物旅馆合同、接管合同等等。目前我国流浪的和饲养的恶犬伤人报道层出不穷,见诸报刊的斗狗、斗鸡等,还有其他被忽略了未报到的动物损害事件肯定也是大量存在的,另外看到,我国《侵权责任法》存在归责原则不明,核心概念界定不清等弊端,读此书真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