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4
ISBN:9787811090567
作者:卢永鸿
页数:316页

章节摘录

  在此后十多年,环境立法一直以制定环保行政法及法规为主要任务,而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亦是以行政法规为骨干。在实践中,环保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则是执行环保法规。其时的官方观点是破坏环境及污染等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却非刑事罪行,按行政规章处分较为恰当。刑律的打击力度太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所以,虽然各个单行的环保法大多数均有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以刑律处之的条款,然而,刑法在整个环境管治系统中并不是主流,而刑事手段被视为非常手段,是备而不用的。因此,中国政府虽有决心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保护环境,并以法律手段来进行管治,却仍没有将环境违法的行为以刑律处之。其实,对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政府来说,以行政法管治环境,本来就经验不多和知识有限。至于环保违法行为刑事化及刑事执行环保法规,更是非常陌生。特别是对环境刑事的司法制度、法律原则以及实施程序等方面,欠缺完整具体的认识。中国内地法学界对环境犯罪的研究也是非常贫乏,没能为政府提供刑事惩处环境犯罪的法律理论和适用方案。反映在立法上,与环境和污染有关的刑事条款,都是流于简略粗疏。其中的用意只是加强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阻吓作用,并在必要时,对极其严重的破坏生态及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以刑罚。  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取舍强烈倾向于经济挂帅,并在以行政法规管治环境的经验上效果未知的时期,中国政府对以高压的刑事手段来控制污染的态度,可说是相当保守的。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刑事检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个案实在屈指可数。这可见于大多数的个案都属于捕猎珍贵及受保护动物和滥伐林木资源等的犯罪行为。而对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因工业生产或商业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则少有受到刑事处分的。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系列著作项目,计划出版国内外刑事法律与刑事法学方面(包括刑法、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领域)的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著作与译作,著译者以本中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为主,并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本社已出版《危险犯研究》、《教唆犯研究》、《累犯制度比较研究》、《酷刑遏制度论》等著作。

内容概要

卢永鸿是香港理工大学管理及市场学系教授。他于1990年在南澳洲Flinders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学位,并于200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完成法学博士课程。他在1993年及1994年分别到加州柏克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及南加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当访问学人,与当地学者进行公共管理及环境保护的合作研究。他主要研究兴趣是中国及香港两地的政府与法律,环境保护,公共管理,及企业的环境管理。

书籍目录

摘要导论一、环境犯罪的研究二、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三、本书的研究重点、方法和目的四、本书的组织第一章环境犯罪的环球考察第一节 国际社会在环境犯罪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一、发达国家环境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刑事执法第二节 关于环境犯罪及其惩处的争论一、环境保护的适当方法二、环境犯罪的概念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化四、实体环境刑法的形式五、环境刑事执法的适当机关六、环境刑事司法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七、对环境犯罪的起诉八、对环境犯罪适当的制裁策略九、刑事执法效果的评估第三节 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一、环境管治与环境法律的比较研究二、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犯罪三、环境犯罪比较研究的框架第二章 中国内地环境刑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演进第一节 中国内地加强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化及惩处的背景一、中国内地环境持续恶化二、中国内地环境行政管理成效不佳三、人民对环境质素的要求提升四、中国内地环境观的转变:从“先污染,后治理”到“可持续发展”第二节 中国内地环境管治与刑事手段一、中国内地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化的进程二、中国内地的环境刑事法律第三节 中国内地环境刑事司法的制度和程序第三章 中国香港环境刑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演进第一节 香港加强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化及惩处的背景一、香港环境持续恶化二、市民的环境意识增强及公众对环境质素的要求提升三、香港环境观的转变:从“先污染,后治理”到“可持续发展”第二节 香港环境管治背景的转变与刑事手段一、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化的进程二、香港的环境刑事法律第三节 香港环境刑事司法的制度和程序一、香港的环境刑事执法和司法制度二、香港的环境刑事司法程序第四章 中国内地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第一部分 1997年刑法实施前中国内地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第一节 与环境犯罪的执法和司法有关的主要文件一、对环境犯罪的惩处二、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三、有助于环境刑事执法的管制污染物的名单第二节 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环境犯罪的个案研究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二、危险物品肇事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第三节 惩处环境犯罪司法实践的反思:从环境刑事个案看其中主要的问题一、环境刑事司法诉讼的实践二、环境刑事司法以环境资源的保护为重点三、1979刑法不足以作为惩处环境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四、环境刑事案件的刑罚使用以惩罚为主且量刑偏重五、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六、环保刑事案件中群众的力量第二部分1997年刑法实施后中国内地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第一节 与环境犯罪的执法和司法有关的主要文件一、对环境犯罪的惩处二、对环境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三、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四、有助于环境刑事执法的管制污染物的名单第二节 惩处环境刑事行为的司法实践:环境犯罪的个案研究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二、危险物品肇事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第三节 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反思:从环境刑事个案看其中主要的问题一、环境刑事司法继续以环境资源的保护为重点二、环境刑事的执法和司法三、环境刑事案件量刑合理化四、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单位犯罪及惩处五、1997年刑法对环境刑事司法不足之处六、环保刑事案件中群众的力量第五章 中国香港刑事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第一节 环境犯罪执法和司法的总体情况第二节 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环境犯罪的个案研究一、控制空气污染: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及其附例二、控制噪音污染:违反《噪音管制条例》三、管制海上倾倒物料:违反《海上倾倒物料法案1974(海外属土)指令1975(英国)》四、管制废物处理:违反《废物处置条例》 五、管制水污染:违反《水污染管制条例》 第三节惩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反思:从环境刑事个案看其中主要的情况一、环境刑事司法诉讼的实践二、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三、法官在环境刑事司法过程中解析法律体现绿色价值观四、环境刑事案件刑罚的使用及量刑偏轻五、环境刑事案件中的法人犯罪及惩处六、环保刑事案件中群众的力量第六章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环境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的比较第一节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犯罪的立法的比较一、环境犯罪的概念二、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和趋向三、环境刑事立法的形式四、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化的程度五、环境刑事立法的过程六、环境刑事法律的构建第二节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的比较一、环境刑法的执法二、环境刑事的司法程序三、环境刑事的司法原则四、环境犯罪的惩处第三节 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刑事法律制度的效果的评估一、政府对环境刑事手段使用的决心二、环境刑事法律的完整性三、环境刑事执法的能力四、环境刑事司法的能力五、执法和司法统计数据六、环境刑事手段的阻吓和教育效果七、环境刑事制度的补救作用八、公众参与结论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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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环境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传统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内地制度,在立法方面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罪行为惩处对象,执法上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跨部门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刑峻法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比较而言,以成文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香港制度,在立法方面将环境污染行为全面刑事化,执法上以环境保护署为主的独立的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格遵守既定的司法程序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总体而言,虽然两地对违法的污染环境犯罪者都能作出惩罚,但还未足以有效地控制和阻吓环境污染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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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环境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传统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内地制度,在立法方面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罪行为惩处对象,执法上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跨部门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刑峻法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比较而言,以成文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香港制度,在立法方面将环境污染行为全面刑事化,执法上以环境保护署为主的独立的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格遵守既定的司法程序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总体而言,虽然两地对违法的污染环境犯罪者都能作出惩罚,但还未足以有效地控制和阻吓环境污染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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