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年鉴

出版社:中国人权研究会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12-12出版)
ISBN:9787566702715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部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第二部分 重要文献资料 第三部分 理论研究 第四部分 国际交流 第五部分 国家人权教育基地与国内人权研究机构 第六部分 中国人权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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