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篇 法律篇》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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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99-8
ISBN:9787100034425
作者:[古罗马] 西塞罗
页数:268页

《国家篇 法律篇》的笔记-第170页

愚蠢之极的观念是这样的一种确信,即任何事物都是公正的,这种确信可见之于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中。即使,僭主颁布了这样的法律,难道就真是这样吗?如果那著名的三十僭主曾想在雅典颁布一套法律,或者如果雅典人无一例外地都喜欢这些僭主的法律,那也不可能使这些法律被认为是正义的,有这样的可能吗?一位罗马的临时执政提出一项法律,大致是一位独裁官可以不受惩罚地任意将任何公民——甚至不经审判——处死;在我看来,这项法律就不再应视为正义。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
而如果正义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并且如同这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如果大自然中不存在正义,而且那种基于功利的正义形式可以为功利本身所倾覆的话,那么由此而来的就是,正义根本不存在。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那么慷慨、爱国、忠诚,或者是为他人服务以及对所受恩惠表示感激的自然倾向还有丝毫立足之地吗?这些美德都起源于我们热爱同胞的自然倾向,并且这是正义的基础。……
但如果正义的原则只是建立在各民族的法令、君王的敕令或法官的决定之上,那么正义就会支持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只要这些行为得到大众投票和法令的赞同。如果这样重要的权力只附属于傻瓜的决定和法令,大自然的法律可以为他们的投票所改变,那么他们为什么不颁布法令规定哪些恶害应当视为善益呢?……我们只要按照大自然的标准就可以感受到善法和恶法的差异;不仅正义和非正义,而且光荣和耻辱的事物也毫无例外地由大自然区分开来了。因为,一种为我们共有的智力使我们了解了各个事物……

《国家篇 法律篇》的笔记-第164页

人类的相似性清楚地表现在人类的善良倾向上,也表现在邪恶倾向上。因为愉悦吸引所有的人;尽管这是一种会导致邪恶的诱惑,然而它也有某些导向自然之善的可能。因为它以它的光明和惬意使我们欢乐;并且由于这一原因,由于一种错误的观念,愉悦被作为一种有益的东西而被全盘接受了。也是由于一种类似的错误观念,我们逃避死亡,似乎死亡是自然的终结,我们抓紧生命因为它使我们继续存在于我们出生的那个世界之中;我们视疼痛为最大邪恶之一,不仅是因为疼痛的残忍,还因为它似乎会导致自然的毁灭。同样,因为道德价值和声望之间有相似之处,人们认为那些得到公开表彰的人是幸福的,而认为那些未获得名声的人是悲惨的。麻烦、欢乐、欲望和畏惧不加区分地纠缠着所有的人的心灵,而且即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信仰,那也不证明——比如说——困扰着那些以狗猫为神的种族的迷信与折磨着其他种族的迷信有质的不同。但是,有哪一个民族不喜欢礼貌、和蔼、感激和不忘恩惠呢?什么民族不痛恨和蔑视傲慢者、邪恶者、残忍者和不知感恩者呢?仅仅这些司考就向我们证明,整个人类是联结一体的,最后,由此得到的结论就是,了解正确生活的原则能使人类变得更好。

《国家篇 法律篇》的笔记-第35页

伟大属于希腊,光荣属于罗马
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一群人,不管以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人丛本性上说是一个政治动物
在一个短时期内,一个分散的漫游的人群,便通过相互的同意而成为一个公民的集合体——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社会契约吗?
以伯罗奔尼撒战争问分界线,雅典对于民主政治的看法分化为两端,西塞罗认为公民民主没有确定的等级却别,使政府成为了暴民的狂暴与为所欲为之地——大民主就是暴民政治
在君主制的国家中既没有神圣的伙伴关系,亦无荣誉?
法律是团结市民的纽带,法律强化的正义对于每个人都是相同的,法律体现的是正义(共同价值观念),西方法律的根源在于城市市民,东方法律根源于农本源于礼
“最优者”的谎言,已经延续了千年,有德之人不可能成为统治者的
因为当财富、名望、地位缺乏关于如何生活和统治他人的知识与智慧时,就充满了不光彩的傲慢与自负,没有比这种把最富者算作最优者更为腐败的国家形式了
后现代无政府主义者
非理性与理性是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抑或相互缠绕的绳子
君主制是那个时代最好的选择,西塞罗是一位务实的现实主义者,他只对当下存在的事情感兴趣
一个社会应该有高下之分,这也就是即使在草根文化盛行的今天,精英意识,高尚与崇高依然是我们向往的,颠覆传统观念,只是传统观念以另外一种形式的展现
宪政

《国家篇 法律篇》的笔记-第158页

现在让我们来探索正义之本源。
最博学的人们决定从法律开始,而且如果根据他们的界定——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reason),那么看来他们是正确的。这一理性,当他们认为法律就是智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因此,他们认为法律就是智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

《国家篇 法律篇》的笔记-第1页


西塞罗《国家篇》:第1卷谈到政治生活优于哲学生活。有一段对民主政体的绝佳描述。[p51-52]
西塞罗《法律篇》:灵魂超越于感官、愉悦之上,政治生活正是灵魂之物能为人所见的施展的场所。其活动即是知善恶、为他人服务。西塞罗将自然法视为理性。
[柏拉图"理想国“对爱欲的缺乏,无以认识完整的灵魂。但能认识城邦/
奥古斯丁似乎结束了理性至上的古典时代,开启了脱离人类经验域[政治域]的道路[所谓抽象之路]。似乎进入中世纪了。上帝之城的创立是个惊人之举。后世抽象的、理想之事即从此起。只是在奥古斯丁的超验之事物,到后世则为人的内在性与社会理想性之事。而不是一纯然的”人性之事“。当然也有人从亚里士多德处看到近世政治思想的关系。如对哲学王的拒绝与贬低。(即柏拉图式疯狂的拒绝。)
基督教世界中的理性也大可琢磨。自然法概念在西塞罗与托马斯那里的差别也值得厘清。]

《国家篇 法律篇》的笔记-

2008年6月购于杭州博库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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