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篇 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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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99-8
ISBN:9787100034425
作者:[古罗马] 西塞罗
页数:268页

章节摘录

第一卷一、〔没有积极的爱国主义〕……〔就从来也不〕可能把我们的〔祖国〕从敌人的进攻中解救出来;盖尤斯?杜依利乌斯、奥卢斯?阿蒂利乌斯或卢修斯?梅特卢斯也不可能使〔罗马〕免除对迦太基人的恐惧;那两位西庇阿也无法以他们的热血扑灭第二次布匿战争的熊熊战火;当这种爱国主义以更大的愤怒再次喷发时,昆图斯?马克西姆也不能减少它的重要性,马库斯?马塞卢斯也不能将之粉碎;普布利乌斯?埃米利安努斯也无法将之与这个城市分离,无法将之约束于敌人的城墙之内。还有马库斯?加图,这位曾出身低微、默默无闻的人——由于他为我们树立了仿效的样板,我们所有献身同样追求的人都获取了勤奋和勇敢——很可能就在离罗马很近的图斯库卢姆住下去了,在这个有益健康的地方,享受他悠闲的生活。可是,他这位被我们某些朋友认为是疯子的人,尽管并非出于强制,即使在高龄,却宁愿投身于公共生活的狂风暴浪之中,而不愿意过一种退休的安静与闲散的、完全幸福的生活。我不用提很多人,他们多到数不清,他们每个人都是这个共和国的救星;由于他们的事迹离开现一代人的记忆尚不算远,我就不打算说出他们的姓名了,免得有人埋怨没有提到他,或者没有提到他家庭中某位成员。我只满足于声称:自然已经给人类植入了对于品德的如此强烈的需求,植入了对维护公共安全的如此强烈的愿望,这种需求和愿望超过了一切来自欢乐与闲散的诱惑。

前言

就了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源流来说,西塞罗的《国家篇》和《法律篇》这两部著作早就该翻译了。然而,只是到了20世纪末,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稳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才得以完成。这其中的意蕴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但这至少表明了学术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有一种比学术自身的价值更为紧要的关系。而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的这两部著作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

内容概要

作者:(古罗马)西塞罗 译者:苏力 沈叔平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国家篇》和《法律篇》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他又是一位政治家,曾经以最低的法定年龄出任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职务执政官,并一直担任重要职务,而且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权力角逐中几度沉浮(最终遭杀害),这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他有不少著作,而最能反映他的政治思想的,同时也最为人们重视的,还《国家篇》和《法律篇》。

书籍目录

国家篇  英译本导言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第四卷  第五卷  第六卷  未能确定其位置的残篇法律篇  英译本导言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残篇专有名词索引

编辑推荐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国家篇·法律篇》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

作者简介

《国家篇·法律篇》内容简介:就了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源流来说,西塞罗的《国家篇》和《法律篇》这两部著作早就该翻译了。然而,只是到了20世纪末,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稳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才得以完成。这其中的意蕴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但这至少表明了学术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有一种比学术自身的价值更为紧要的关系。而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的这两部著作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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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7条)

  •     【按语:苏力先生译本的中译前言是误导性的,强调西塞罗政治思想毫无独特之处,说其要素都可以追溯到诸如柏拉图和波利比乌斯(Polybius)等人。但事实上西塞罗的《国家篇/政治篇》的政治思想却呈现了一种与柏拉图《理想国》截然不同的气质:一种基于政治历史和现实政治参与的真正的政治理解,这甚至映照出柏拉图《理想国》的诗意气质。这里,我想说的是,或许就政治教诲而言,西塞罗比任何其他古代思想家都更为真实和切题(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有过分智识化的倾向,这个为自然法思想所克服);同时自然法获得了最显著的位置,相对于柏拉图而言,这又似乎弱化了智识(intelligence)的关键位置,因为自然法要么直接向良知敞开,要么不再需要卓越个体理智的苦苦求索而只需要普通人朴素的探寻和接纳。而且在界定自然法的时候,西塞罗精炼地陈述了斯多葛学派的道德宇宙图景。《国家篇》大略写作于BC54-51年,基本佚失,1820年在梵蒂冈图书馆发现手操本,但也非全本。这是模仿柏拉图《理想国》的对话体。西塞罗首先辩护了积极的政治生活是人应尽的义务。在将国家(commonwealth)界定为“人民的事业(res pupuli, res poblica),即人们基于正义和共同利益的集合体”之后,西塞罗比较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各自的优劣并且将一种糅合了三种政制的混合均衡政制推为最优制度安排;随后西塞罗以罗马的历史作为典型来说明这种混合政制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回到对国家的定义,西塞罗辩护了国家必须以正义为基础,正义就是自然法,就是正确的理性的指令和诫令。最后一卷借著名的“西庇阿之梦(the Scipio’s dream)”来说明正义生活、正义的政治家的永世酬报,附带讲述了斯多葛派的宇宙图景。《法律篇》完全与《国家篇》一体。卷1在论述了斯多葛派的宇宙论和人性论基础上,将法律本质上界定为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否定了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还原为宇宙道德的规定。随后两卷中,西塞罗分别给出了有关宗教法和政治宪法的纲要,其内容以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传统为依据。因为是残篇,对阅读有不利影响。西塞罗蛮多极为经典的论述。苏力译商务版和王焕生中央编译出版社版都可读,后者更详细一些。英文参考剑桥政治思想史系列Zetzel版】 《国家篇》卷1《国家篇》模仿了柏拉图《理想国》,采取了对话的形式,由Scipio,Philus和Laelius等人讨论最好的政制,不过前面有西塞罗的前言。在卷1前言中,面对Epicurean学派对积极政治生活的鄙夷【不过也反过来可以看出退出政治已成了一种严肃的选择】,Cicero为积极的政治生活做了辩护。“西塞罗将政治生活的正当性诉诸自然:“自然已经给人类植入了对于德性的强烈需求、植入了对维护公共安全的如此强烈的愿望,这种需求和愿望超过了一切来自欢乐与闲散的诱惑(nature has given men such a need for virtue and such a desire to defend the common safety that this force has overcome all the enticements of pleasure and ease)。”【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 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页。下同】与知识不同,德性仅存在于使用之中,而其“最高贵的使用便是治理国家,并且是在实际上,而不是在口头上,实现那些哲学家们在他们角落里大声讨论的东西。”【12,参照了王焕生译本】西塞罗甚至说政治家比学者更值得尊敬:“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和法律惩处迫使所有的人去做那些哲学家以自己的讲演只能说服少数人去做的事情,那么这样的市民理应受到比探讨那些问题的学者们更大的尊敬(that citizen, who through his formal authority and the punishments established by law compels everyone to do what philosophers through their teaching can persuade only a few people to do, is to be preferred even to the teachers who make those arguments)。”【13】伊壁鸠鲁学派有另一个主张:参与政治太辛劳,也容易遭受伤害。西塞罗说这只是区区障碍,而且“共和国是安全的,由此,我得到充分回报。”【15】而且“祖国生养教育我们,并非不期望我们给予某些积极的回报。…她给予了我们这些有利条件,她就可以在她需要时使用我们的勇敢和才华的更大和更重要的部分。”【16】这里政治参与甚至成了一种义务。而且,参与公共生活的最主要动机是“决心不受小人统治,不让小人摧毁共和国。”【16】而没有平时的预备和谙习,在危急时刻再投身政治为国服务是不切实际的。即使不愿意从事国务活动,也应该重视政治科学,以便被迫参与时有所准备。以上为绪论,西塞罗要讨论的是国家,因此在绪论中先辩护了政治参与和政治生活的正当性。他指出希腊七贤都曾在治国事务中承担重要角色。Cicero说自己将陈述的论证并非新的,而是追忆Rufus报告的一次著名的谈话。 Tubero向主角Scipio提及“第二个太阳的问题(太阳双影现象)”,Scipio自己更赞赏Socrates因放弃讨论自然问题专注人生和道德问题,认为这表现出来的更大智慧,而Plato笔下的Socrates其实是柏拉图自己试图“把苏格拉底式谈话的幽默和锐敏与毕达哥拉斯特有的晦涩和对许多方面的知识的艰深理解融合为一体。”【21】这时Philus,以及年迈的Laelius等人都来了。Laelius认为在探究家庭和国家事务获得完满知识之前去探究上天是不智的;Philus不同意,他认为家是整个宇宙,而我们有必要去了解这个家园:“这个家并不是为我们建筑的城墙所封闭的,而是整个宇宙,是诸神给予我们特权与他们分享的家园和祖国(Our home is not the one bounded by our walls, but this whole universe, which the gods have given us as a home and a country to be shared with them.)。这(了解家里已经或正在发生什么)肯定很重要,特别是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无知,我们就一定会对其他许多重要的东西无知。除此之外,仅仅了解有关自然的事实并进行调查,至少也会给我最大的愉悦。”【22,宇宙是神人分享的家园的斯多亚观念对于《国家篇》中的道德论证和《法律篇》中的自然法思想都是核心的】Philus回忆了Galus的天体仪和博学,后者(Galus)解释了月蚀,驱散了军中的疑惑。Scipio进一步提供了斯多亚学派的视角:如果考察了诸神和永恒,就能领悟地球是何等之小,罗马人是何等渺小。认识到土地、房屋和财富给人的乐趣是微不足道的,这是一件幸运之事。只有这样的人才能从自然法而非市民法的角度来真正声称所有的东西都属于他,“自然法禁止任何东西为任何人所有,除非他知道这东西的用处以及如何使用它(the common law of nature, which forbids anything to belong to anyone except someone who knows how to employ and use it)。”【28】因而,“军事统帅和执政官都应划归为必要之物而不是可欲之物,应该处于责任感而承担,而不应该出于追逐名利而承担。”【28】Scipio甚至补充了一个完全Plato式的论点:“有什么治权、有什么官职,有什么王位能比一个这样的人,一个蔑视人生一切事物,把智慧看得比它们更珍贵,除了永恒和神性外对其它一切从不考虑的人的心态更优越?(What power, what office, what kingdom can be grander than to look down on all things human and to think of them as less important than wisdom, and to turn over in his mind nothing except what is eternal and divine)。尽管人们都被称之为人,但只有那些精于人生固有的各种知识的人才真正配用这个称呼。”【28/王版22】Laelius引用了句“人们只观察远空,却从未看见躺在他们脚下的是什么”来表明一种反对态度,他主张,“应该研究哲学,但要有节制。…如果这些希腊人为之献身的研究如此强有力地吸引了你,那么还有其他研究,更适合自由人,更能加以应用:指导我们的生活,甚或用于为国家服务。…那些就在我们眼皮底下的事情,更值得去探索。”【30】天上有两个太阳不打紧,而保民官Tiberius Gracchus的行为将民族划分为两派这才是要命的。对两个太阳的事情,“我们活着无法学到任何东西,或者,即使我们确实学到了一切能够知道的,我们也绝不会由于这知识而改善或更快乐些(we can know nothing about such things, or, even if we knew all about them, such knowledge would make us neither better nor happier.)。”【31】“应该研究那些能使我们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的科学。这是智慧的最高贵的运用,德性的最高表现和义务,是拥有美德的最好证明(The skills that make us useful to the state: that, I think, is the most outstanding task of philosophy and the greatest evidence and function of virtue)。”【32,可以看出年迈的Laelius有很强的反智主义倾向,或许这代表西塞罗的旧罗马概念】于是Laelius要求Scipio讨论何谓最好的国家形式(best organization of the state),因为后者与Polybius和Panaetius等精通政治学的希腊人交往从密。Scipio愉快地接受了任务,“我对最伟大与最智慧的希腊人留给我们的讨论这一论题的著作都不满意。…(我)主要还是通过自己的实践和家庭教育,而不是依靠书本获得知识的罗马人。”【33】遵循逻辑规则,Scipio首先定义了国家(commonwealth):“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并不是人们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权/正义的一致和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于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于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the commonwealth is the concern of a people, but a people is not any group of men assembled in any way, but an assemblage of some size associated with one another through agreement on law and community of interest. The first cause of its assembly is not so much weakness as a kind of natural herding together of men)。”【35,这个定义中,自然法是最基本的,因而为判断civil government的型式提供了客观的标准】“作为人民的事业的国家,为了能长久地存在下去,都需要由某种审议性的机构来治理(ruled by some sort of deliberation)。…这一职能一定要授与一个人或者是授与某些被挑选出来的公民,或者必须由一个全体公民的组织机构来承担。”【36】这样就有君主国、贵族统治或民众政府三种统治形式。“这三种政府形式中任何一种,尽管不完善或在我看来不是最好,都还是可以忍受的。”【36】君主制中,臣民几乎被排斥在公共司法和审议之外;贵族统治下,民众被剥夺了参与公共审议和行使权力的可能;民主制中,因为不允许等级区别,因此其“平等也是不公平的(that very equality is itself inequitable,)。”【36】因此就算运行良好时,三种政府形式都各有缺陷,而且,“它们还有其他种种危险的缺陷:每一种政府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37】一个人的绝对统治容易蜕化为僭主政治;贵族统治容易蜕化为寡头统治;而人民的绝对权力也容易变成暴民政治。“国家政体的这种轮回和循环变更和交替是引人注目的。”【38】Scipio认为第四种政体最值得推荐,“它是由我前面谈到的那三种国家政体恰当地混合而成。”【38】在Laelius催促下,Scipio还是先对比三种原初政体谁最优。在君主国甚至选举(vote)的国家,“人民被要求给予他们一些他们自己也并不拥有的东西”【38】,而审议职能和法官都常常以出身或财产为依据授予的。Scipio说,除了民众政府之外,自由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有安身之地,“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由更可爱(sweeter),但如果对所有的人来说自由是不同的话,那么它就不配称之为自由。”【38】民众政府的支持者认为,“当人民保持他们的权利,便没有什么比那更美好、更自由、更幸福的了。因为他们是法律、审判、战争、和平、缔约、生命和财产的主人。他们认为,只有这种政府才能被正确地称之为国家,即‘人民的事业’(if the people holds to its own rights, they deny that there is anything more outstanding, more free, more blessed: they are masters of the laws and the courts, of war and peace, of treaties, of the status and wealth of every individual. They think that this commonwealth (that is, the ‘‘concern of the people’’) is the only one properly so named)。”【39】“法律是公民联合体的纽带。…如果平分人们的财富并不可欲,并且人们固有能力的平等又不可能的话,那么至少同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律权利应该同等。除了是公民在法律下的联合体之外,国家还能是什么呢(Even if equality of property is not appealing, and if the mental abilities of all cannot be equal, certainly the rights of all who are citizens of the same commonwealth ought to be equal. What is a state if not the association of citizens under law)。”【40,听起来很现代】民众政府的支持者认为其他类型的国家根本无权享有其冒称的名字:国王只是僭主而已,“在任何情况下,臣民都必定是奴隶,区别仅仅在于是仁慈主人的奴隶还是残暴主人的奴隶。”【40】“贵族”的称号也是自封的而没有获得人民的认同。贵族制的支持者会批评(抽签的)民主制犹如“领航员是通过抽签从旅客中产生的船,很快倾覆。”【41】“国家的安全应该取决于最优秀者的智慧,特别是因为大自然已规定那些在品德和精神上更优越的人应该统治弱者,而且规定了弱者会情愿服从强者。…有什么能够比依据德性治理更为高贵呢(when virtue rules over the commonwealth, what could be more glorious)?”【41】有美德者把自己的生活如同法律规范一样向同胞公民们示范。单个人在政策制定上存在困难,“在单个人统治的孱弱(weakness)和多数人统治的轻率之间,贵族制便处于一种中间位置,那是一种最富有节制的统治状态(the aristocrats hold the middle ground between the weakness of a single person and the rashness of many. Nothing can be more moderate than this)。”【42】贵族制的支持者还批评说,民主政府的法律平等不可能维系下去(人民常常将特权授予许多个人),而且“那种所谓的平等实际上是最不公平的:当地位崇高的人和地位低下的人(这样的人在每个国家中必然存在)享有同等的荣誉时,这种平等本身便是最大的不公平。”【42】Scipio却说自己会选择王制为最优。“君主的名字对我们就似乎是父亲的名字,因为君主对待其公民就犹如他们是自己的孩子。…君主制吸引我们是由于我们对它们的感情,贵族制则由于它们的智慧,民众政府则由于它们的自由。”【43】君主制可以从天神那里找到支持,因为“甚至所有的天神都服从于唯一的王的意志,”【44】而整个宇宙是由一个心灵统治的。“如果人们心中有什么君主似的力量,它一定是以一种单一的成分为主导,这就是理性(因为它是人心的最佳部分),而且,如果理性处于主导地位,激情、愤怒和鲁莽行为就没有立足之地(if there is a kind of royal power in men’s minds, there will be the rule of one element, namely judgment (that is, of course, the best part of the mind); and when judgment rules, there is no place for lust, none for anger, none for rashness)。”【46】“国家如果安排给一个以上的人,就会没有任何权威来进行指挥,因为分割了的权威什么也不是(if authority is exercised by several people, then you can understand that there will be no controlling power; and unless power is undivided it is nothing at all)。”【47】因此在最好是一个人的公正统治。在人民统治下,人民会滥用自由,“一些无辜的人被流放,许多公民的财产被抢劫,引进了每年改选执政官制,人民眼前有了一束棍棒(Fasces),不论什么样的诉求都获得了许可。”【48】而在危急时刻,人民却由宁愿把一切权力授予一个人。这一独裁官会被称为“人民的主人(master of the people)”。这样则三种政体都有各自的正当理由。君主受人尊敬,但“当国王开始不公正时,这种政府形式就立刻结束了,而这位君主就成了一位僭主。这是最坏的政府,虽然它与最佳的政府密切相连。”【50】这是最先的变化,其结果是贵族制或民主制。民主制很容易滑落为暴民统治,“这种无限制放纵的最后结果便是,公民头脑变得如此吹毛求疵和神经质,只要稍加行使治权,他们便会发怒并不能忍受。由于这种情况,他们也就开始忽视法律了,最后是完全没有任何主人。”【52】“过度的自由会变成一种极端的奴役。这种极端自由造就了僭主和僭主制的完全不正义和残酷奴役。”【53】僭主通过折磨贵族来讨好人民。而最后贵族或寡头又可能推翻僭主。“这样一来,国家的统治权就像个球,僭主从国王手里攫取,贵族或人民又从僭主手中夺走,随后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僭主从他们手中窃取,因此,没有一种政府形式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53】因此,在Scipio看来,君主制是三种基本政府形式中最好的一种,但一种温和而平衡的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君主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这样一种宪制,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而平等是自由人在任何比较长的时间内难以置之不顾的;其次,它具有稳定性(I approve of having something outstanding and monarchic in a commonwealth; of there being something else assigned to the authority of aristocrats; of some things being set aside for the judgment and wishes of the people. This structure has, in the first place, a certain degree of equality, which free people cannot do without for very long; it also has solidity, in that those primary forms are easily turned into the opposite vices)。”【53】Scipio说,罗马共和国是混合政制无与伦比的典型,因此他将以罗马共和国为典型来勾勒理想国家。 卷2Scipio说自己的讲述是从Cato处得来的。诸如克里特、斯巴达等城邦的宪制几乎为一人独创,而罗马的优越之处在于其宪制汇集了多代人的卓识和经验。Scipio描述了伟大罗马的进程。Romulus不在沿海,而是在河边建城:危险;道德风气不良;希腊的重大缺陷和革命频繁的原因就在于沿海。抢婚Sabine少女;划分为三大部落(tribes)和三十族区(Curiae);让最杰出的人加入他的绝对权力,成立元老院;顺从占卜;把一般平民划分到有名望的公民的保护之下。“Romulus统治了37年,为我们的共和国奠定了两块非常出色的基石,那就是占卜(auspices)和元老院(senate)。”【63】以至于有Romulus永生为Quirinus的神话。这里插话谈到Plato的《理想国》只是玄谈,而scipio这里谈是真实的历史事实。在Romulus死后,在争执中元老院设计出新的制度:空位摄政王或王位空缺(interregum)。这一君主推选制强调的是君主的品德和智慧,而不是世系。第二位君主是Sabine人Numa,Numa通过元老院法律肯定了自己的君主权威,遏制了战争倾向:分配土地,消除对战争的热网,建立了更大的占卜制度。“把由于热爱战争而变得野蛮而残忍的人们的思想转向仁爱和慈善。”【68】Numa的贡献是引入了宗教和和平精神。Numa死后,人民推选Tollus为国王,后者照样在族区大会上肯定自己的王权。Tollus军事活动杰出,制定了宣战法则,“凡未经公开宣布或宣告的战争就应当视为非正义的和邪恶的。”【69】Tollus之后是Ancus为王国,以战争征服了拉丁各族。在这时候,外来文化进入,“从希腊流入我们城市的确实不是一条小溪,而是一条文化与学术的大河。”【71】科林斯人Demaratus来到罗马,而其子Lucius成为Ancus的好友,参与了国王的所有决策,然后被推选为第五位国王,这第五位国王Lucius Tarquinius祖籍是希腊人。Lucius扩大了元老院,区分了“较大家族的元老”和“较小家族的元老”,增加了骑兵组织。在Lucius被Ancus的儿子们杀死之后,Servius Tullius担任第六位国王,他是首位未经人们挑选而获得王权的人,只是得到他们的善意和认可。Servius很懂政治:挑选出骑士,将全体公民分为6个等级,让不同等级享有的权利不同,“使得最大多数的票数不属于普通公民而是属于富人。…尽管没有一个人被剥夺了选举权,但选票的多数是掌握在那些对国家的最高福利至关重要的人们手中。”【74】到此,scipio补入了卷1中关于混合政制最优的标准,说罗马迄今的政制虽然有混合的因素,却并不存在任何平衡。“因为在有一位官员终生任职(特别是,如果他是一位国王)的国家中,即使那里有一个元老院,甚至即使人民也拥有某些权力,尽管有这些事实,但王权却必定是至高无上的,而这样的政府就不可避免地是君主制。”【75】。这时就谈到罗马最后的王国Tarquinius Superbus,他虽也有战功,但是杀死了前任Servius,极为骄傲自大残暴。其大儿子强暴了Lucretia,公民Lucius Brutus将公民同伴们从暴政中解放出来。人民放逐了国王和Tarquinius家族。这里Scipio加了评论,“任何一个民族的幸运,…如果依赖于某一个人的意志或性格的话,那么就是脆弱的。”【79】而在所有政府形式中,君主制是最易于变化的。“僭主Tarquinius推翻整个君主制并非由于他攫取了什么新权力,而仅仅是通过错误使用他已拥有的权力。”【79】240年(751-509)的君主制后,“君主这个称号变成了罗马人深恶痛绝的称号。”【80】用任期一年的两位执政官(consul)取代了君主。允许公民上诉。政府实际上由元老院管理。之后大概共和16年,“从国王统治下解放出来的人民要求获得某种程度的更大权利。这样的要求也许不合情理,可是共和国的本质要义常常压倒理性(as a result of their having been freed from monarchy, the people should claim rather more rights for themselves; that took place not much later (about sixteen years) in the consulate of Postumus Cominius and Spurius Cassius.This development was perhaps not completely rational, but the nature of commonwealths often overcomes reason)。”【83】毕竟必须在执政官的权力、显赫公民的影响力和人民的自由之间寻找平衡,国家才能存在下去。于是在罗马设立了平民护民官来平衡执政官和元老院的权力。后来在斗争中同时废弃了执政官和护民官,设立了最高的十人团(Decemvir),完成了十二表法。第三年在暴动中废除了Decemvirs并恢复了执政官和护民官。这样,在讲述了罗马的历史典范后,Scipio重申了混合政制的优越性,“一个国家是通过不同的因素而获得和谐的,其方法是把上、中、下三层阶级公正且合乎情理的混合在一起。”【90】然而,正义是这种链接和一致的纽带,“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90】况且,在Scipio对国家的定义中正义就居于核心位置,因此,仅仅讨论政制而没有讨论正义,根本不能算完成了对理想国家的讨论。卷3这一卷讨论正义。西塞罗又作了一个引言。语言和理性作为交流纽带将人们联系起来。知识和哲学值得尊重,政治科学和治国艺术也值得尊重。“如果两条道路之中只能选择一条,那么尽管那种专心研究最崇高技艺的安静生活看起来是更有福的,政治家的生活却肯定是更值得称赞和更荣光荣的。(But if it should be necessary to choose one path of learning or the other, even if the tranquil pattern of life devoted to study and learning may seem more blessed, nevertheless civic life is both more praiseworthy and more glorious)。”【93,就英文而论,Blessed/praiseworthy+Glorious等词的选用,说明Cicero并未作出绝对的比较,(甚至微微倾向于思辨的),而主要是强调了两种生活的不同维度。】在对话开始的时候,大家要求Philus为邪恶(wickedness)或非正义辩护。那么Philus就说,“我们所探讨的正义是政府的产物,而完全不是自然的产物(The justice we are considering is something civil and not natural at all)。”【95】在正义概念和原则、风俗和习惯、宗教等方面,埃及、波斯、希腊、罗马各不相同,甚至在一个城邦中都千差万别。结论是“行动时要审慎,而不是要合乎正义;明智与公平并不一致。”【97】“法律强加给我们是由于我们怕受惩罚而不是由于我们的正义感。因此,世界上不存在什么自然正义这样的东西,并且据此,便得出人并非天性正义。”【98】国王是僭主、贵族是僭主,人民的自由也不过是放纵而已。彼此的害怕和软弱才导致Scipio推荐的混合政制,“因此,不是自然或者愿望,而是软弱才是正义之母。”【100】最好的选择是行为不义而不受罚;最糟糕的是遭受不义之害且行不义,而正义则是居间的道路。法律是以效用(utility)而非正义为基石,罗马就不是通过正义,而是通过明智来赢得帝国的。这里前后都佚失甚多。之后有Laelius发言。Laelius持自然法的论点。“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合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不会起任何作用(True law is right reason, consonant with nature, spread through all people. It is constant and eternal; it summons to duty by its orders, it deters from crime by its prohibitions. Its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to good people are never given in vain; but it does not move the wicked by these orders or prohibitions)。”【104】“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只有一种永恒、不变且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god),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all nations at all times will be bound by this one eternal and unchangeable law, and the god will be the one common master and general (so to speak) of all people. He is the author, expounder, and mover of this law; and the person who does not obey it will be in exile from himself)。”【104】挑衅的战争是不正义的,只有防御和报复的战争财可能是正义的;最佳者统治较弱者是自然的秩序。要区分不同的统治:“,据说心灵支配躯体并支配贪欲。心灵支配肉体犹如国王支配他的臣民,或犹如父亲支配孩子,而心灵支配贪欲时却犹如主人支配奴隶,要限制并摧毁其力量。因此,国王、统帅、行政官、元老院和人民大会通知公民时就如同心灵统治肉体。”【105】Laelius也隐隐表达了对罗马从正义转向诉诸武力的忧虑。Scipio赞美了Laelius的论点。Scipio进一步将正义应用到对“人民的事业”这一国家定义中去:没有正义,一人统治只是暴君,“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是为暴君所统治,我们就不该说我们有了一个共和国的坏形式,而应该说事实上我们根本就没有共和国。”【108】寡头制同样如此,而多数人的统治没有正义就沦为多数人的暴政。“我看不出共和国的名称如何更适用于多数人的专制(tyranny of the majority)。人民只有当构成人民的各个个体由一种正义的关系而汇聚起来时才存在。”【109】Scipio这里采纳了一种很严格的定义标准:缺乏了正义,就不存在国家或共和国。卷4 卷5卷4基本佚失了。讨论公民的社会分类,在一国中保持道德的高标准,青年人的身体和精神训练。“心灵优于躯体。”【113】卷5也基本佚失了,讨论的是理想政治家的资格条件和职能。“罗马共和国是稳固地机那里在古老的风俗和人的力量之上。…风俗习惯培养了接触的人,而接触的人维护了我们古老的风俗习惯和他们祖先的制度。”【119】Cicero隐约抱怨了其时代已经背离了共和国的风俗,“由于我们自己的过错,而不是由于任何偶然事件,以致使我们只保留了共和国的形式,却早已丧失了其实质。”【120】“Numa统治时期的长期和平才是我们城市的正义和宗教之母。”【120】政治家当熟悉司法和法律;羞耻感在震慑公民上不比畏惧感差。“对于国家管理者来说,目的是要使市民们生活幸福、使市民们的生活财源充足、财富充沛,因赞誉而荣耀,因德性而尊贵(this guide of the commonwealth aims atthe blessedness of the life of his citizens, that they should be solid in their resources, rich in property, well endowed with glory, honorable in virtue)。这是人间最伟大最美好的工作(I want him to be the person to perfect this task, which is the greatest and best among mankind)。”【127】卷6Scipio说,虽然伟大的行为本身就是Virtue最大的酬报,但神圣的美德却渴望着更持续稳定的东西。借着西塞罗仿效了柏拉图《理想国》中El的死里复活的神话,讲了一个Scipio之梦(Scipio’s Dream)。在梦中,Scipio碰到其先祖老Scipio,告诉其一些天国的事情。“凡是曾经维护过、帮助过或者扩展了其祖国的人在天堂都有为他们专门准备的地方,在那里他们可享有一种永恒的幸福生活。人间所作的一切事情,再没有比按正义汇聚和联合起来的人们更让统治整个宇宙的至上神满意的了。”【128】灵魂都活着,肉身由于监禁,然而,人“鼻息将灵魂交给躯体的监护(in the guardianship of the body),除非有上帝(正是他给了你生命)的命令,一定不要放弃人的生命,免得看起来你在逃避神赋予人的义务。”【129】“请爱正义和虔诚,…这样的生活就是通往上天之路。”【130】地球很小,有九重天,“就是九个坏,或者更确切地说九层天,它们连接成为整体。其中之一,也就是最外面的,便是天堂之天;它容纳了所有其他,其自身便是至上的神,它掌握着并拥抱着所有其他各层天。”【130】和谐之音,周年,人间及其价值的渺小,“杰出和优秀的人们从哪里发现他们真正的奖赏呢?所以,只有你看着高处并期待这永恒的家和安息之地,你就不再关注那些粗俗民众的流言蜚语,或者信赖人们对你探索的奖赏。”【134-5】“努力吧,同时要清楚,会死去的并不是你,而仅仅是你的躯体。因为你的外形所显露出来的那个人并非你自己;灵魂才是震泽灰姑娘的自我。…要知道,你就是一个神——如果神就是这样一个灵魂:它生活、感受、记忆和预见,它统治、治理和驱动它被置于其上的那个躯体。”【135】”灵魂是唯一自动的力量,它就当然没有始点且是永生的。…最佳的任务便是承担保卫你的祖国的任务;一个关注这些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得到训练的灵魂将更快地飞到它合适的家和永恒的住所。这个飞行甚至可以更快一些,如果灵魂(尽管仍受着躯体的限制)向外观看,并且,通过对于灵魂之外界的沉思而使灵魂自身尽可能地脱离躯体。”【136】《法律篇》卷1《法律篇》是《国家篇》的续篇,其法律就是理想共和国的法律,内容大致基于罗马的实在法和习惯。对话由Cicero,伊壁鸠鲁派人士Atticus以及西塞罗的兄弟Quintus组成。卷1是法和正义通论,也是最精华的部分,论述了自然法的思想和斯多葛学派的世界图景。在谈到Romulus的神话时,Cicero指出,“历史和诗歌应遵循不同的原则。…因为对历史来说,评论万事的标准是真实,而在诗歌中,标准一般是其所给予的愉悦。”【150】Atticus要求Cicero应该写一部历史,因为罗马迄今的历史著作不能与希腊匹敌。但Cicero没有大把空闲时间,而仅剩的零星闲暇将关注更重要的活动,也就是法律。随即Atticus要求西塞罗就市民法(ius civile)做一个专论。于是在漫步在利里斯河(Liris)边时有一个法律漫谈。Cicero说,一般法学家对市民法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其效用,而缺乏对普遍法律的理解。为了理解法律和正义,必须先要理解“自然给予人类的惠赠是什么,人的心智蕴含的能力,我们出生到世上的责任,什么是人们连结起来(what nature has given to humans; what a quantity of wonderful things the human mind embraces; for the sake of performing and fulfilling what function we are born and brought into the world; what serves to unite people; and what natural bond there is among them)。”【157】因此,法律科学不应当从司法官的法令或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应当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from the deepest core of philosophy)。”【157】这样,所谓的市民法便被限定在一个狭小的本质,因为需要解释的是正义的本质和人的本质,以及万民法。“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因此,他们认为法律就是智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law is the highest reason, rooted in nature, which commands things that must be done and prohibits the opposite. When this same reason is secured and established in the human mind,it is law. And therefore they think that law is judgment,the effect of which is such as to order people to behave rightly and forbid them to do wrong)。…正义的来源就应该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law is a power of nature,it is the mind and reason of the prudent man,it distinguishes justice and injustice)。”【158】为了适应民众的方式,采纳了成文法的样式,但“最高的法律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159】必须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统治着大自然的是不朽的神明们的力量或本性(all nature is ruled by the force or nature or reason or power or mind or will – or whatever other word there is that will indicate more plainly what I mean – of the immortal gods)。”【159】在众生之中,人被“创造他的至高无上的神给了他某种突出的地位:因为在如此众多的不同种类的生物中,他是唯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又有什么比理性更神圣呢?而理性,当其得以完全成长并完善时,就被正确地称为智慧。”【160】人和神共有理性,而正确的理性就是法,因此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整个宇宙理解为一个共同体,神和人都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161】甚至可以说人与神之间有一种血缘关系,因为“尽管构成人的其他成分都来自会死亡的物体,因此是脆弱的并会消逝的,而灵魂却是由神在我们体内造成(although all the other things of which humans are composed came from mortal stock and were fragile and bound to perish, the soul was implanted in us by god)。”【161】唯有人类具有对神的知识。大自然丰富地馈赠人类,不是偶然的。人的禀赋,理性,眼睛宣示了人的性格。“神创造和造就了人,渴望人成为所有创造物中的首领。…自然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得理性得到巩固和完善。”【163,西塞罗和斯多葛学派的道德思想中蕴含着性善论或善一元论的思路】因此,“我们为正义而生,法权(right)不基于人们的看法而基于大自然(we are born for justice and that justice is established not by opinion but by nature)。”【163】人与人之间没有类的区别,理性对我们是共同的。人们共享正义感。虽然坏习惯引起的腐败常常扑灭了自然的火花,但正义仍为所有的人同样观察到。“当苏格拉底如同他经常所为的那样,诅咒那第一位将功利与正义分离的人时,他是正确的;因为他控告这种分离是一切危害之起因(so that Socrates rightly used to curse the person who was first to separate utility from justice, and to complain that that was the source of all ills)。”【165】友谊在于无区分的爱。至此算是序言,确立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这里有一点与Plato等不同:“只有一个人们可能据以共同生活的原则,该原则对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并平等地为所有的人所拥有。”【35,这算是斯多葛学派的一个重大进步】西塞罗不求其原则为所有人的赞同,只求为智慧的人赞同,而像伊壁鸠鲁学派那样实践自我放纵的哲学家则是误入歧途的。犯罪和亵渎是无法赎罪的。人服刑非因法院判决而是复仇女神对良心的拷问。“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170】正义不是基于成文法或民族习惯。“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170-1】不过事实上,“由于各种诱惑的腐蚀,我们不能清楚地分辨什么依据大自然是善的事物。”【173】我们应当追求正义、友爱、清醒、温和与自制。“指向最高的善,这是我们所有行动的标准,所有的行为都应该指向获得最高的善。”【176】芝诺(唯一的善和唯一的恶)和学院派(最高的善和最大的恶)的争议是可以解决的。“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亦即过适度的、符合德性要求的生活,或者说遵循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it is the highest good either to live in accordance with nature,that is, to enjoy a moderate life equipped with virtue, or to follow nature and to live in accordance with what can be called its law)。”【178】人能够也应该这样去做,“要知道,谁认识了自己,他首先会感到自己具有某种神性,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智力如同如同某种神圣的影像。他将总是如此行为和思考,不辜负众神的如此伟大的馈赠(The person who knows himself will first recognize that he has something divine and will think that his own reason within himself is a sort of consecrated image of the divine. He will always do and think things worthy of this great gift of the gods)。 …他将认识到他是一个善者,从而也是蒙福的(he recognizes that he is a good man and for that reason he perceives that he will be blessed)。”【179,这算是斯多葛学派对苏格拉底问题或阿波罗神谕的回答么?】卷2漫步之后,坐在非普利努斯河的小岛(the island in the Fibrenus)上展开新的讨论。人有两个祖国:故乡家园和公民身份的祖国。“但在我们的热爱中,那表明了我们所有人共同公民身份的国家的名字一定占据首位。”【184】因为更有包容性,更伟大。西塞罗仍然先重复了自然法的论点。这一卷要讨论具体法律了。“那些为了指导各民族而以多种形式和适应当时急需制定的规则,之所以称为法律,主要因为善意而不是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法律(The legislation that has been written down for nations in different ways and for particular occasions has the name of law more as a matter of courtesy than as a fact)。”【188】但凡不公正与邪恶的法律都不是真正的法。因此法(Lex)源自“选择”就意味着选择正义。“创造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it is generally agreed that laws were invented for the well-being of citizens, the safety of states, and the calm and happy life of humans)。”【188】这里西塞罗强调了市民法必须奠基于自然法。西塞罗认为首先是要认识诸神,因此在Quintius要求下,西塞罗用典雅的语言制定了一个宗教法律的要点:纯洁地接触诸神;不得有个人的神;保留家族和祖先的礼仪;崇拜那些如神的人;履行宗教礼仪;节日不诉讼;祭司安排;大祭司是战争与和平的决断者;妇女不得在晚间献祭;偷窃圣物与杀父同罪,作伪证、乱伦的极刑、不得向神敬献土地。这些法律大多以罗马的宗教实践为底本或基础。之后西塞罗分条款予以解释为何如此行。卷3讨论有关选任官(Magistracy)的制度安排和法律。“选任官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指令、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选任官、因此选任官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this is the power of the magistrate, that he be in charge and ordain behavior that is right and useful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Just as the laws are in charge of the magistrates, so the magistrates are in charge of the people; it can truly be said that a magistrate is a law that speaks, and a law is a silent magistrate)。”【224】按照《国家篇》中,最理想的国家是自由民族,这里西塞罗要为最理想的国家提供一个法律体系。“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的。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有义务服从官吏(the allocation of their powers defines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Nor must we instruct them only in the manner of ruling, but also in the manner of obeying the citizens)。”【224】西塞罗的公法大纲是:权力应当是正义的,公民应当尽责并毫无怨言地服从之。强制服从和申诉权都存在;各种次要官职;市政官、监察官、大法官、两位执政官、任职期限、紧急状态下的独裁官、元老院的职权和选任资格、十位平民保民官、官吏具有占卜权利、选举制度、集会的出席规定、不得颁布个人例外的法律、投票的规定、离职审计。基本上与罗马共和国的法律实践相同。强调了均衡政制。“最高权力给予人民而实际权威给予元老院,就使得我描述过的保持平衡和谐的制度成为可能。”【239】西塞罗照样依次解释了各条规定。江绪林 2012年11月11日星期日
  •     虽然文章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柏拉图的观点,但是其对法律的强调远远超过柏拉图。西塞罗关于法律的强调是用来论证混合政体的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自然法出发,将世俗的法放到一个很低的位置,认为一切法律应该从哲学中的沉思而来,从自然的那套法则中出来。现实的法律只有在服从于自然法的条件下,才具有道德上合法性的论证。从自然法出发似乎就能解释为何会有“恶法非法”这一说法出现。继自然法的论证逻辑之后,西塞罗将正义的真正内涵提出来,将正义的论证回归到人的本质上加以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充分展示人的本质中含有某种神性,将人与神看成有相似的血缘关系,从而否定其在《国家篇》中正义出于城邦或者国家的论证逻辑。界定正义之后,西塞罗高度强调宗教信仰以及宗家法的重要性。在信仰得到保证之后,其又确立官员相关的法律,因为其认为混合政体的特点就体现在官员职务的设定之上。
  •     “人民只有当构成人民的各个个体,由一种正义的合伙关系而汇聚起来时才存在。”西塞罗对正义的理解和重视让人有种震颤的感觉,觉得一个不正义的国家便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国家,一个不正义的政府也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政府,一个不正义的民族也不能称为真正的民族。而正义,究竟是否这么重要,正义又是由谁来捍卫呢?暑假去律所实习的第一天,律所的的前辈们便给我们上了思想教育课。记得有个律师问我们对中国法治的现状的看法,有个同学说到,维护正义不应该是律师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化的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得到了律所前辈们的大大赞赏,说此观点与贺卫方老师的观点有相通之处。我不知道贺老在那篇文章中有此一说,也没有学过《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只是忽然觉得有点震惊,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经济发达到使正义也出现了明确的分工和专业化。我不知道今天还会有多少人相信正义,争取正义,甚至看重正义。在《理想国》看到苏格拉底和色拉叙马霍斯争论正义的时候,我往往感慨苏格拉底看清了正义的本质,而色拉叙马霍斯却看透了正义的现实。我不知道今天我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什么,也不知道对正义的定义是什么,甚至也许都没有人会去争辩什么是正义。是它太过理想化而不可捉摸,还是我们太过现实而不愿触碰。但不管正义是什么,我始终认为最基本的正义应该是一个是非的基准线,正义的最低标准也至少应该保证是与非天平的平衡,而不至向非一端倾斜。伯尔曼曾经说,法律,应该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正义,难道不也是这样么?我不相信西塞罗说的“正义作为一种品德,只有少数人才具备,因此也只有少数人才辨认和感悟它”。我相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的人类每个人都具备感知和辨认正义的能力,虽然不确定是否每个人都具备正义这个品德。但,正义应该也同法律一样,应该被信仰,否则将无法发挥其功用。如果我们都不信仰正义,在正义被遭到践踏会摧毁的时候,我们都不采取措施维护它和保护它,那么我们终将漠视它,而漠视会让我们最后失去它。中国人是一个缺乏信仰的民族,因为没有信仰,所以没有畏惧,没有底线,所以我们往往最容易迷失,这也是中国现在道德风险逐步增加的原因之一。但信仰,必须要有可以相信的理由,中国的法律要被信仰,还需要法治的逐步建设与完善。而正义,我们信仰它,不需要那么多的制度和条件,只需要内心的需要。正义不是谁的事,而是每一个人的事,我们每一个人都肩负着维护正义的使命。如果我们今天失去了正义,我不知道我们明天还会有什么。

精彩短评 (总计37条)

  •     如果这部著作能全部保存下来,在思想史上的地位一定会比现在高。
  •     经典作品,关于混合政体和自然法的必读书目。
  •     法科学生必读
  •     越想越不可思议 历史到底有多长
  •     可惜很多都是殘篇,但對世人仍具有啓發意義
  •     最近有点无聊,于是看汉译名著…
  •     残篇、而且内容是西塞罗本人不擅长的思辨性的探讨
  •     真的太不喜欢西塞罗了
  •     闪耀着古罗马人文和理性的光芒,很多理论绵延影响了后面几千年,直至今天。如果能有拉丁文高手直接从拉丁文转译的话,大概读起来会更有味道。
  •     虽然残破不堪,但共和观念由此起。“common wealth” 作为人民的事业还要好好理解。
  •     从英文转译的,而且是残篇,不过毕竟是部伟大的作品。
  •     不是很有阅读的价值
  •     君主+贵族+民主宪政
  •     看得较吃力,懵懵懂懂,触动不大,可能对潜意识有些影响
  •     只可惜是残本
  •     有抄袭柏拉图的嫌疑……
  •     法律篇读起来极舒服
  •     柏拉图+斯多葛+罗马
  •     其实读不太懂。加之还有好些地方残缺了。不过对于最后政治家的理想部分还是挺有感触的。
  •     蘇力懂希臘文麼
  •     “人们都认为,创造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人们又认为,那些第一次实施这类规则的人们当年说服了他们的人民:他们将这类规则形成文字并加以执行的目的是,一旦接受和采纳了这些规则,就使他们可能获得光荣且幸福的生活;而当这些规则形成文字并付诸实施时,很清楚,人们就称其为‘法律’。从这一观点来看,就很可以理解,那些为各民族制订了邪恶和不公正的法规并因此破坏了他们的诺言和协议的人所实施的根本不是什么‘法律’。”——P188
  •     跟随柏拉图的脚步,一大遗憾是残缺太多。
  •     西塞罗老师有两大法宝:左手混合政体,右手自然法。基本没有越过他的偶像柏拉图老师。但西老师胜在雄辩,贵在讲述。古谚有云:天下道理都一样,看你讲得好不好。两千年后美利坚卖鸡者,编剧导师也,著《故事》一书,是为致敬。
  •     残缺的美好
  •     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
  •     自然法!政治家必须决定的,“不仅是什么为理想中之最佳,而且是什么为实践之必须。”《论法律》是西塞罗运用政治哲学对诗和历史的一次综合。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斯多葛主义当然是类似于《论共和国》中莱利乌斯的主张的,但千万别忘记彼篇中还有菲洛斯的马基雅维利主义一维,他恳求甚至指责学院派怀疑论者,让他们不要深究自己的意思以免只破不立让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论法律》中表现的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正是他在《论神性》和《论先知》(预言篇)中所考察和拒斥。请千万对比霍布斯的狡计与洛克的悖论,如果再结合柏克的二律背反的话,我们就能更充分地理解西塞罗低标准的自然法是如何近乎完美地再现柏拉图的大义了:理性和正义必须弱化以适合实践或政治生活的需要,试图在积极和沉思生活方式间选择的人非理解不可。
  •     可惜缺失了很多
  •     互有联系的两篇“谈话”。《国家篇》讨论政体。西塞罗认为三种制度中君主制最佳,民主制最劣。关于民主制,他说“人民只有当构成人民的各个个体——根据(我们)为正义所下的定义——由一种正义的合伙关系而汇聚起来时才存在。”这是对所谓“人民*民主*专政”的最佳打脸。当然,比起上述任何单一制度,他更倾向于取各自所长打造混合政体:“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结合了这三种优良的简单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可取。”
  •     古罗马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
  •     “正义出自大自然。 因此,很清楚,人类承认神,是因为人类以一种方式记得和承认他产生的来源。”
  •     国家篇第123卷可读,法律篇第1卷可读,第23卷略读即可。
  •     務實與妥協的政治家風範。
  •     勉强看明白,回想起来的时候,自己是有记忆的,知道是说什么的,有一点点自己的想法
  •     参考《墨子 尚同》
  •     这么早就论述得这么深入,我们的学术可见进步是多么的缓慢。另外,苏力是在沈书平后面的吧。
  •     作为republic的来源,嗯,我认为至少在西塞罗自赋的意义里面最值得沉思的反而是“De Orat”
  •     “从犯罪的根本性质来看,犯罪就是对犯罪自身的最大惩罚”。西塞罗的很多想法出自柏拉图。《法律篇》明显比《国家篇》写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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