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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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11828804
作者:刘云生
页数:25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章 契约源流考辨契约之有文献可考可征者始自西周,从契约名义人手,考察契约之产生及流变,学界诸公已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本章借鉴前贤时修之相关论著,在考辨契约源流基础上,对契约产生的理据、历史前提、功能、类型等问题逐一加以讨论,力争描摹中国古代契约法的大致轮廓。契约名义:从“契约”到“合同”“契约”之名,或称契券、券书、判书、书契、和同、合同,均指双方契主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二字,为并列式的词组,可相互为训。《说文解字》:“契,约也。”这是对契约的功能性解释。契是两方立券的行为,约是契约的内在约束力,即通过刻立契券的行为使双方当事人共受约束,互享权利,互担义务。所以后人注《礼记)称“契;券要也”。“要”或作“口”,与“约”同义,《矢人盘铭》有“口左执史正仲农”之语,“要”即指“契约”。《左传》文公六年载晋国赵宣子为政,推行新政,其一为“由质要”,即审判民事纠纷须凭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杜预注“质要,券契也”。《论语·宪问》有“久要”一词,何晏《集解》引孔安国说“久要,旧约也”,是知“要”“约”二者音义并通,当属同源,“要”本应作“口”,系同音借用,后世以为常,“口”字反而少见。“判书”之名源自立券过程,即刻契券之后,从中分开,是谓“判”。《周礼·秋官·朝士》郑注释“判”云:“半分而合者。”“判书”也称为“别”或“莂”。《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或作“傅辩”,郑众注云:“辩,读为别,谓别券也。”郑立注云:“傅别,谓为大手书一札中字别之。”

内容概要

刘云生,四川绵阳人,1966年11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史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兼),重庆市民法经济法专门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房地产实务研究论坛事务部主任,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主编,澳门科技大学兼职教授,重庆市统筹办法律顾问团成员,重庆市发改委法律咨询专家。

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同年赴四川绵阳师专(现绵阳师院)任教,从事古典文学、占代汉语、中国文化史教学与研究工作;199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师从李开国教授研习民法学,2001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留校任教并攻任读博士学位,再度师从李开国先生研习民法学、民法史学、比较民法,2004年获博士学位;2006年进入华东改法大学法史学博士后流动站,师从何勤华教授,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2008年4月出站。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9);四川省普通高校优秀青年教师(1996);重庆市第三批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2006)。

书籍目录

原版李序再版自序引 言 伦理正义下的契约自由第一章 契约源流考辩第二章 含心·合法—契约之成立及相关问题第三章 民有私约如律令—契约的效力与契约责任第四章 合理:利益衡平支点—契约原则第五章 欲望的旗帜—契约之人性基础与契约权利之增长跋

编辑推荐

《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中国古代经济生活绵延持久,也曾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体制加以规制整合,似乎难以解释。同时,如果纯粹将数千年的经济演化史归结于封建行政管理统治之功效,也难以解释诸多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赵万一、刘云生主编的《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为解决这一“公案”提供了一个视角。

作者简介

《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以古代契约为突破口,外在探讨中国古我契约名义流变及其运行机制,说明了古代中国民间与官府之间的相互认同和相互抑制的历史性进程,认为民间习惯法与官府成文法之间此消彼长而又并行不转,共同构建了古代契约的形态和结构;《民法哲学文库•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内在分析古代中国契约的各项制度装置及其内驱动力,认为伦理和契约构成了古代中国就会的项种关联形式,相互制约并相互推动,最终形成总具特色的契约文化—伦理中具有民主性的契约精确,黎约娜受伦理的规整和约束,这一点决定了古代中国契约自始至终都被打上“社会化”的烙印,强调契约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双重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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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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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本书的经典之处在于对中国古代无民法的有力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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