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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511513212
作者: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
页数:434页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七条规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关于传媒未经采访对象同意擅自发表而造成侵权的情况,该规定明确指出采访对象一般可以免责,这时传媒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9.13 使用权威消息来源,可以作为传媒及其从业者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一。(具体权威消息来源参见【15.消息来源、新闻线人、付费采访】15.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就为权威消息来源确立了法律依据,为权威消息来源作为免除传媒民事责任的事由确立了依据。 某政府职能部门召开了一次防盗工作座谈会。该会议向新闻界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将发生在其它厂家的小金库被盗案件,误印为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不久,上海青年报社主办的《社会周刊》刊载了黄汉民撰写的《盗公狂潮》一文。文中所举小金库被盗一例,完整地引用了上述会议材料。该厂发现此文后,以侵害名誉权向法院起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之一即该文的消息来源,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会议上向新闻界提供的正式书面材料,作者和报社据此作出的报道可不承担责任。 ……
内容概要
陈力丹,男,1951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博导、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新闻传播所所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闻传播学科评议组成员。主要研究方向:新闻理论、中外新闻史、传播学理论、舆论学。独著、第一署名论著和独编著40本,发表论文200多篇,一般文章1900多篇。
周俊,男,1972年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导师、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新闻界》主编助理、内参《首都网络舆情》主编,兼任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新闻记者培训教材编写”项目写作组成员、记者资格培训课程主讲人。近期研究领域为新闻理论应用化的创新,以职业规范的方式实现新闻理念与实践的对接,从社会转型角度对网络舆论传播、新媒体、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已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陈俊妮。女,1975年生,土家族,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曾在美国伊利诺大学新闻学院做联合培养博士生。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出版《新闻道德控制的功利与理想——美国新闻公评人制度研究》、《广告受众研究》、《传播学入门》(合著,第二作者),发表文章若干篇。
刘宁洁,女,八零后生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为新闻传播学理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生长在长沙,求学于北京,2009年博士毕业后到新闻一线担任记者、编辑,迄今已深入新加坡、伊拉克、英国、委内瑞拉、美国等近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央企海外项目前沿采访、调研,撰写了大量国际能源类深度报道和评论。现为《中国石油报》时评版责编。
书籍目录
绪言
一、原则
1.总则
2.法律原则
3.专业原则
4.社会责任原则
二、职业角色
5.新闻与司法:传媒审判
6.新闻与公共利益:隐l生采访
7.新闻与私人领域:传媒逼视
8.新闻与公共关系:传媒假事件
三、利益冲突
9.兼职与社会活动
10.虚假新闻
11.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
12.新闻与广告:新闻植人式营销
13.传媒监督
14.传媒的不正当竞争
15.消息来源、新闻线人、付费采访
16.新闻与国家、民族、宗教
17.新闻与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性别
18.新闻与公众人物
19.新闻侵权
四、新闻业务
20.新闻的叙述与语言
21.新闻与著作权
22.新闻与性、暴力
23.灾难新闻
24.犯罪新闻
25.自杀新闻
26.图片新闻
27.娱乐新闻
28.时事地图
附录一:部分传媒和传媒行业自律文件网址
附录二:关键词索引
作者简介
《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