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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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1
ISBN:9787503688898
页数:379页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地方人大的产生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地方人大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地方人大的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 【乡级人大的职权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地方人大的罢免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人大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地方人大会议的召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预备会议与主席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级人大设主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乡级人大会议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

书籍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简介

《法律规范汇编(分卷便携本):宪法·行政法语行政诉讼法(2009年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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