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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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0
ISBN:9787511812605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289页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书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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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8条)

  •     法条神马的,就是那样呗。
  •     法条总是变 而且 小本的不是很喜欢
  •     和想象中的差不多 正合我意
  •     商法
  •     很方便携带,随时随地,想看就看! 呵呵。 我倒是不用来考试,我是学商管的,感觉没有很系统地了解中国的一些商业法就好象商管学得不到家一样~毕竟法制世界,依法行商,才会更和谐的发展下去。多学无害。
  •     口袋本,可以随身携带,没事的时候看看,很赞!
  •     方便查阅,随时随地可以复习,让人心情愉悦啊,是备战司考的好帮手!!
  •     很小一本 携带方便 但是字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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