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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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503690495
页数:925页

章节摘录

  8.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定的不作为之罪被称为不作为犯B.法定的不作为之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该罪C.法定的作为之罪既可以由人的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人的不作为构成D.人因其不作为行为构成法定的作为之罪的,需要该不作为行为与法定的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答案】ABCD9.幼儿园教师甲带领9名幼儿外出游玩,其中幼儿李四(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甲见状向行人大声呼救。路人乙赶来,用竹竿探测粪池约半人深,但甲乙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李四,只是一起高呼求救。待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为时已晚,李四已死亡。则:A.甲是因其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C【解析】不作为犯成立的条件。因为甲:(1)有作为义务;(2)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3)造成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不选B,因为甲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故意杀害他人不相当,与过失致人死亡相当。不选D,因为乙没有作为义务,故不成立犯罪。甲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因为甲以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刑法中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10.某单位甲乙丙丁设宴招待张三,张三大醉。酒后已是晚10点多钟,甲(处长)吩咐乙(科长)驾车将张三送回家。车行高速公路,张三不停地吵闹撒酒疯,途中下车呕吐,然后坐在高速公路边地上,不肯再上车。乙见劝说、拉扯无效后,就独自开车离去。后来张三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被车撞死。关于乙的行为正确说法是:A.有保护张三安全的义务B.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成立故意杀人罪D.成立玩忽职守罪【答案】AB【解析】义务来源和保证人地位。乙承诺将张三送到家,且鉴于张三醉酒状况和处在高速公路的险境,其先前的行为使其负有保护张三安全的义务。乙不履行照看义务致张三死亡,与故意杀人行为明显不相当,排除C。11.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关于本案正确说法是:A.甲和刘某对该起凶杀案均是不作为B.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C.甲因为职务关系有救助义务,应成立渎职罪D.甲因为职务关系有救助义务,因其不作为而发生他人被杀害的结果,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答案】AC【解析】A对B错,表明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有义务前提。C对D错,显示不作为与作为的差异。12.下列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中,哪些构成犯罪?A.李某对年迈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致使父母饿死B.技工张某因外出不按规定时间准时操作机器,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C.幼儿园老师带学生出去游玩,孩子溺水,老师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D.丈夫看着妻子在家中上吊自尽,而不救助,喝酒睡觉,导致妻子死亡【答案】ABCD【解析】A构成遗弃罪,B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D属于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13.《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本条适用正确说法是:A.“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该条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B.张三为了报复乙女,唆使甲于深夜拦截妇女乙,持刀压制乙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C.甲实行了该条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实行犯D.张三没有实施该条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是实行犯【答案】ABCD14.属于需要依据刑法总则规定认定的犯罪行为是:A.犯罪的实行行为B.犯罪的预备行为C.犯罪的教唆行为D.犯罪的帮助行为【答案】BCD15.“无行为无犯罪”是因为:A.只有人的行为才能对社会产生现实的侵害或具体危险B.仅有邪恶的意念不可能对社会产生现实的侵害或具体危险C.只有行为才能在法律中予以描述、确定,使犯罪具有明确性D.道德规范人的思想,而法律规范人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通过行为才能明确划分、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16.属于“无行为无犯罪”原理的必然要求是:A.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B.行为是犯罪的必要要素(要件)C.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实际是具体的行为类型D.行为是犯罪的选择要素(要件)【答案】ABC17.甲从乙开的临街的商店中买一瓶高度白酒后,打开一口气将酒喝干,然后将一个路过的人拦住殴打致死,乙目睹这一过程既没有阻止也没有报警。则:A.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乙成立故意杀人罪C.乙成立伤害罪D.乙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成立犯罪【答案】D【解析】认定作为义务的分寸。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应有作为义务。本案中售酒是正常的营业行为,对于饮酒人在公共场合醉酒后的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18.某消防队接到饭店小老板李四火警电话后,其中队员甲说,那个老板特别坏,上次队里几个人在他店里吃饭时,“狠宰了”我们一把,咱们不管他让他烧,因此故意磨磨蹭蹭拖延时间,等消防队到现场时,李四的饭店已经化为灰烬。则:A.甲构成放火罪(教唆)B.甲构成失火罪C.甲构成玩忽职守罪D.甲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成立犯罪【答案】C【解析】不作为行为不能轻易等同于作为行为,因此,虽然甲有作为义务,其行为涉嫌犯罪,但不宜认定为放火罪。19.危害结果可分为:A.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B.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C.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D.想象的结果和牵连的结果【答案】ABC20.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在刑法上有何不同的意义?A 对于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具有构成要件意义B 对于成立故意杀人罪而言,是既遂的条件C 对于成立故意伤害罪而言,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条件D 故意杀人没有造成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BCD【解析】对特定犯罪危害结果可能具有的不同的法律意义。21.下列哪些情况被认为具有因果关系?A.甲遭遇乙绑架,从疾驰的车上跳车逃跑时,不幸摔死B.甲在火车站站台偷乙钱包后跳下轨道逃跑,乙发现后追赶,被进站台的火车撞死C.甲殴打乙造成小臂骨折,乙搭乘出租车汽车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乙在车祸中丧生D.甲遭到乙的抢劫,逃跑中被丙的汽车撞死,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答案】AD【解析】我国对因果关系认定的通说认为,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正是由于采取这种观点,也相应地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某些情况虽然有些“偶然”(或者说行为并不曾预料到),通常也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认识也不能推向极端,本案中A、D通常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而B、C则通常并不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22.下列情形中,应认定有因果关系的情形是:A.雇主甲在下雨打雷天仍然令雇员G外出干活,G不幸被雷电击死B.医生乙很轻率地告诉病人N,他怀疑N患有癌症,致使N患上了精神病。C.车主丙见小偷s溜进车库盗窃自己的汽车,就对S大喊一声,S被惊吓在逃跑时摔断了腿D.丁在斗殴中使用匕首深深扎入H的腹部造成大出血,医生D经验不足处置不当,H失血过多死亡E.戊醉酒后驾车将行人P撞成重伤,戊驾车逃离现场,P的仇人张三碰巧路过车祸现场,用石头将P砸死。戊的行为与P死亡之间【答案】D【解析】ABC情形,行为人行为只是结果的条件,缺乏相当性。另外,该行为自身明显不是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考虑其刑法意义的因果没有实际意义。D项中丁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发生结果的极高概率,D的轻微不当医疗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E项中,因果关系中断。23.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开枪射击,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死亡。则: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C.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CD(五)犯罪的主观方面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配套练习】1.关于故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B.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包括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事实认识)和危害性认识(违法性认识)两项内容C.故意的意志因素只需包含希望或者放任两种意志因素之一即可D.故意的意志因素必须同时包含希望或者放任两种意志因素【答案】ABC2.关于盗窃罪的认识要素正确说法是:A.明知他人财物而违背他人意志从他人占有下取得(盗窃构成要件事实认识)B.明知其窃取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违法性认识?知其不可为)C.通常行为人有A项认识即可推定具有B项认识,因为常人都有“盗窃”不可为的规范(规矩)意识D.假如行为人有A项认识却声称没有B项认识,既不可信也无法证实【答案】ABCD3.关于违法性认识正确说法是:A.有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要素之一,没有违法性认识不成立犯罪故意B.被告人声称不知其行为犯法,就可以认定为没有违法性认识C.只有被告人确实根本不可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法的(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才能认为没有违法性认识D.只要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就足以认定具有违法性意识【答案】ACD【解析】“违法认识可能性”说。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有害的”,或者是“不可以做的”,就是具有违法性认识。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的可能性的,才可认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4.下列哪些情形一般认定对危害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A.凶犯甲拒捕枪击警察乙,误中路人丙致死;甲对丙的死亡结果B.警察乙枪击拒捕凶犯甲,误中路人丙致死;甲对丙的死亡结果C.甲遭到乙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致乙死亡,法院认定甲防卫过当,甲对乙的死亡结果D.甲遇到便衣警察乙的盘查,误以为遭到打劫,奋起反击,致乙死亡。法院认定甲假想防卫,甲对乙的死亡结果【答案】BCD【解析】B中的警察因为执行职务而开枪,没有危害社会的意识。CD中的行为人有防卫(实施合法行为、法律允许的行为)的故意,没有危害社会的意识,所以对行为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前言

  怎样才能让司法考试对你而言不再是脑筋急转弯式的考试呢?适当做些练习是必要的。练什么?司法考试无非是测试法律条文的记忆与适用,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解决问题时,首先需要掌握法律准绳,然后再适用于案件(事例)。因此,练习就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法律条文,即练习对法律准绳的掌握;其二是案例,即练习将法律准绳适用于具体事例。练习法律和案例哪个更基本呢?当然是通过练习熟悉法律更基本。

书籍目录

2007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1:刑法 法规简称全称对照表 第一编 总则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一)犯罪的一般定义   (二)罪过原则和罪过形式   (三)客观要件:行为与因果关系   (四)刑事责任年龄、能力   (五)排除犯罪性事由   (六)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七)共同犯罪   (八)单位犯罪   三、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二)管制   (三)拘役   (四)有期徒刑   (五)死刑   (六)罚金   (七)剥夺政治权利   (八)没收财产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二)累犯   (三)自首和立功   (四)数罪并罚   (五)缓刑   (六)减刑    (七)假释   (八)时效 第二编 分则  一、罪刑各论概说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2007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2:民法2007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3:商法·经济法2007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4: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7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5: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编辑推荐

  看看历年试卷,存在大量的测试法条本身记忆、理解的试题。解答这样的试题;熟悉法条是极为有效的。还有一些试题,只需要对法条有基本的理解就可简单得出正解。当然,也有一些疑难的事例,不能仅仅依靠死记硬背法条解决。对此,《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套装全5册)》作者的建议是,应当针对比较简明可靠的东西进行准备。哪个简明可靠呢?那就是熟悉法条、掌握法条的简单适用。这样大体就能解答试卷中60%的试题。剩下的疑难问题,碰碰运气。这样才能真正使你不是靠运气通过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

《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套金题(套装全5册)》首先把法条改编成习题,帮助熟悉、理解法条本身的内容。然后再编一些案例(事例)习题,练习法条的理解、适用。法条是有限的,越练越熟越扎实;案例是无穷尽的,应当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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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觉得差不错,基本上练习册都是大同小异的。
  •     不咋地解释也不详有时候答案错误恼火
  •     很好的一套!!!建议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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