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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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62043164
作者:王利
页数:25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 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律意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在这一点上,我国民法与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不同,他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例 甲9岁,当着母亲和爷爷的面将自己的价值3000元的学习机赠给了7岁的堂弟乙,乙欣然接受。事后甲母索要学习机,理由是赠与合同无效,自己当时没有否定甲的行为是因为公爹在场,不好意思说。甲母的主张有道理。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传达行为的效力问题。圈 甲12岁,家里开了一个商店。一天其父母出差了,临行前交代甲说:“如果有人买东西就按标价卖,不得多要也不得少要。”乙为了走亲戚,来到商店,对甲说卖两瓶五粮液,能否便宜点。甲说按标价卖600元一瓶,一分不能少。乙买了4瓶,付清价款。此合同效力如何?有效。因为甲的行为是对父母对外订立合同的意思的传达,本题中买卖合同的主体是甲的父母与乙,而不是甲与乙,故而不能认定此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因此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民事事实行为不考虑主体的行为能力,或者说行为能力状态如何不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常见的事实行为有创作、发明创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事实处分、侵权、传达等。 考点三: 监护 (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16、17、18条;《民通意见》第11、12、14、16条)。 一、监护人的确定 1.未成年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人格权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二编 债法总论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章 债的担保——保证与定金
 第三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三编 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买卖合同
 第八章 赠与合同
 第九章 借款合同
 第十章 租赁合同
 第十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二章 承揽合同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
 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十六章 保管合同
 第十七章 仓储合同
 第十八童 委托合同
第四编 物权法
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
第六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作者简介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要义》主要对民法主观题的命题范围基本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后果、工程款的支付、在建工程抵押、一房二卖、房屋交付的风险、未竣工验收使用的后果)、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知识的阐述。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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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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