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教程第三版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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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4
ISBN:9787800969829
作者:《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教程》编委会 编
页数:768页

章节摘录

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我国是两种独立的民事制度。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两者在申请条件、法律后果、被撤销后财产的返还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上,都不相同。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有:1.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该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音讯消失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须下落不明满2年;4.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法律制度的效力在于: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代管人;2.明确代管人的职责。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产生继承的法律后果,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发生改变。《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民事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四)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撤销宣告失踪的人,并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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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与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七节 个人合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第三节 法人机关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节 法人联营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第一节 物第二节 有价证券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代理的类型第三节 代理权第四节 无权代理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 诉讼时效第二节 期限第八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第九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第十章 共有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按份共有第三节 共同共有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典权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第十三章 占有第一节 占有概述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十四章 债法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 债的分类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第二节 债的担保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 债的移转第二节 债的消灭第十八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第三节 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二章合同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十三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第五节 租赁合同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四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一节 承揽合同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十五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第二节 保管合同第三节 仓储合同第四节 委托合同第五节 行纪合同第六节 居间合同第二十六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一节 不当得利第二节 无因管理第二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十九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第五节 邻接权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三十章 专利权第一节 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第三十一章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概述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第五节 商标侵权行为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第一节 结婚第二节 离婚第三节 夫妻关系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三十三章 继承概述第一节 继承权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第三十五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 遗嘱第三节 遗赠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六章 遗产的处理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第二节 遗产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三十七章 人身权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第二节 人格权第三节 身份权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第六节 侵权责任第二编 商法第一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总论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票据法第七章 保险法第八章 海商法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第四章 诉第五章 当事人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第七章 民事证据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九章 期间、送达第十章 法院调解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三张 诉讼费用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五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二十七章 仲裁协议第二十八章 仲裁成学第二十九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三十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第三十一章 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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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教程(第3分册)(第4版)》内容简介:为帮助2005年考生做好备考准备,我们根据前三届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特点及所掌握的相关内部信息,对第三版教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教程,无论是内容上还是版式上都做了很大的修改。1.科目设置方面:《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教程(第3分册)(第4版)》严格按照司法考试试卷的科目设置,极其方便考生的学习。2.内容方面:按标准规范教程形式编写,根据广大读者建议,特请各编作者筛选出各章节的重点法条置于各章节后;考虑到司法考试重点知识考核的重复率比较高,本次修订时,我们特请编写组将2002~2004年三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按序列于相关章节之后,这非常有利于考生把握重点知识并预测2005年的命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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