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全解及命题预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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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04476524
作者:翟继光
页数:442页

章节摘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学前导读  一、本章考情分析  关于本章历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与考点,参见表6-1:  表6-1  题型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考点  单项选择题 - 2题2分 3题3分 破产法适用范围;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破产财产取回权;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债权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  多项选择题 - 1题1.5分 3题4.5分 破产债权申报的特殊规定;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和解制度;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别除权的范围;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案例分析题 0.8题10分 1题7分 -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债权申报;取回权;一般保证人破产的债务清偿特殊处理  合计 0.8题10分 4题10.5分 6题7.5分 —  二、学前提示  本章包括九节,重点节是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七节“重整程序”、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重要知识点包括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管理人的报酬、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取回权、代销权、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本章主要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而且,本章出案例题的几率比较大。本章作为全书的重要章节,知识点多,记忆量大,而且综合运用各个知识点的能力要求比较高,考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本章是本科目的重要章节,在每年考试中所占比重也比较大,大约在10分左右,同时,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考查的要求有简单记忆和理解运用两个层次,本章有可能出案例分析题,本章属于投资大、收益大的章节,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记忆时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并充分运用一些记忆的小窍门,概况总结为简短易记的关键词。本章未来出题重点是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  第一节 破产法基础理论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了解】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避免具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债务人破产,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记忆】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其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例1·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关于破产及破产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 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B. 破产清算是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C. 所有的企业法人均适用《企业破产法》  D.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答案】 ACD  【解析】 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清偿,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而非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破产清算是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记忆】  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提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触发点。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其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记忆】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提示】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职工可以申请破产。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2·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是()。  A.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 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 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D.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 A  【解析】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需要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应当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记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听证,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上述文件与情况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逃债行为也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应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关键是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  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谓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提示】 保管财产资料、服从法院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留在住所地、禁止新任董事监事高管;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训诫、拘留、罚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了解】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记忆】  (一)管理人的资格  具体内容参见“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的讲解。  (二)管理人的指定  由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择优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第一,随机方式。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轮候等形式。  第二,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1至2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三,接受推荐的方式。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对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被调查。清算组成员参照执行。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7) 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被调查。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执行。在更换管理人时应当采取与其被指定时相同的指定方式进行。  三、管理人的报酬【记忆】  具体内容参见“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的讲解。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记忆】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例3·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A. 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 D  【解析】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涉及债权人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记忆】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成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记忆】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因上述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有上述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在此期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三、取回权【记忆】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四、抵销权【记忆】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提示】 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债权、明知破产而负担债务(1年前原因导致的除外)、明知破产而取得债权(1年前原因导致的除外)。  【例4·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A. 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 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 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 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  【答案】 D  【解析】 选项A,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选项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选项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禁止利用抵销来赚钱或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记忆】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程序进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提示】 破产费用是所有破产程序均要发生的,诉讼费、管理分配费、管理人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提示】 共益债务不是必须发生的,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继续经营、职务损害、财产损害。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提示】 破产费用优先、各自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直接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节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记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记忆】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未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只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产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确认【了解】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表内。人民法院裁定异议债权列入债权表的,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异议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记忆】  具体内容参见“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的讲解。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记忆】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提示】 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例5·单项选择题】 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做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位债权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是()。  A. 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 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 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D. 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答案】 D  【解析】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人)过半数通过(≥5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00万元)的半数以上(≥450万元)。注意两个半数规则。  三、债权人委员会【记忆】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收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提示】 不动产、无形资产、全部库存或营业、借款、担保、债权转让、履行合同、放弃权利、收回担保物。  第七节重整程序  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了解】  重整是指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的特征包括: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担保物权受限;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记忆】  (一)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为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此外,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运用】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具体内容参见“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的讲解。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记忆】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中应当规定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与自己所受的重整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例6·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 ABCD  【解析】 选项A,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C,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选项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是挽救破产的程序,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申请,一般由管理人制定草案,其中会涉及债务减免,一旦执行完毕,减免的债务就不需要清偿了。  第八节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记忆】  具体内容参见“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的讲解。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运用】  (一)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物权担保债权的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表决之前未补报债权的,不得再补充申报债权。  (二)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也就是说,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清偿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在破产和解中,不适用主债务减少从债务随之减少的原则。  (三)和解协议的终止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这是与一般合同无效时应双方完全返回财产不同的。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上的和解协议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例7·多项选择题】 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  B.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C.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D.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  【答案】 BCD  【解析】 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而不必宣告破产。既然题目是终止和解程序,就应当与和解有关,选项A与和解没有关系。选项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内容概要

  翟继光,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税法》培训多年。在全国各地讲授经济法、税法等相关课程150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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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学前导读一、经济法考试的基本特点二、经济法的学习方法三、经济法的学习技巧四、全书各章 的历年分值分布表五、年教材与年教材的变化第二部分 教材同步讲解及强化训练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第三节 代理制度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重难考点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重难考点三】 表见代理【重难考点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重难考点五】 法院的判决与裁定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重难考点二】 入伙和退伙 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常考易错点一】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有哪些特殊规定【常考易错点二】 关于合伙人性质转变有哪些特殊规定【常考易错点三】 关于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有哪些规定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常考易错点一】 如何记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要求【常考易错点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有哪些要求【常考易错点三】 如何记忆关于合营企业投资总额的要求【常考易错点四】 关于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有哪些规定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四章 公司法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九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股东权利【重难考点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难考点三】 股票的转让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常考易错点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常考易错点二】 公司法关于公积金有哪些要求【常考易错点三】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有哪些要求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五章 证券法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第五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第九节 证券中介机构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第十一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重难考点二】 上市公司收购人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常考易错点一】 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哪些【常考易错点二】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常考易错点三】 法律如何规制虚假陈述行为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破产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第五节 破产债权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第七节 重整程序第八节 和解制度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管理人的资格【重难考点二】 管理人的报酬【重难考点三】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常考易错点一】 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常考易错点二】 如何理解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常考易错点三】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重难考点二】 善意取得【重难考点三】 抵押权的实现【重难考点四】 权利质押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第八节 违约责任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撤销权【重难考点二】 定金【重难考点三】 解除【重难考点四】 提存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常考易错点一】 如何确定保证责任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第四节 技术合同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保管合同【重难考点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重难考点三】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难考点四】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分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第六节 监管与处罚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法律责任思考篇·常考易错点提示【常考易错点一】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常考易错点二】 背书有哪些要求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十四章 竞争法律制度本章 学前导读基础篇·教材同步讲解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提高篇·重难考点释义【重难考点一】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重难考点二】 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重难考点三】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重难考点四】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历年经典真题精讲同步过关强化训练第三部分 跨章节 综合题追踪跨章节 综合题典型真题讲解跨章节 综合题特训第四部分 仿真预测试卷及参考答案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仿真预测试卷(一)参考答案及详解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仿真预测试卷(二)参考答案及详解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仿真预测试卷(三)参考答案及详解

作者简介

《华图版•201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用书•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全解及命题预测:经济法》共分为四个部分,学前导读,通过图解及教材逻辑框架,为考生描绘出这门考试的宏观脉络,启迪考生关于各门课程的整体思维。教材同步讲解通译强化训练。跨章节综合题追踪,各科目都是理论性和实践性两者兼有。仿真预测试卷及参考答案,编者精心准备了3套仿真预测试卷,其题型、题量、难易程度均与实际考试相仿,供学生进行自我测试。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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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2012经济法
  •     不管什么版本,要花时间看书才是真好的
  •     对商品的评鉴
  •     华图会计师考试书
  •     华图.经济法教材很棒,讲解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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