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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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2
ISBN:9787300154930
作者:郭志京 编
页数:70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刑法学第一章——导论部分考查内容集中在两方面,即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而且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这两个知识点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才比较容易掌握,因此对初学法律的考生来说也是难点。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考生重点掌握各原则的表现,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考生应当主要从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四大原则和域内、域外效力的关系上入手,采取一般与特殊规定结合的方法加强理解和记忆,关于时间效力则重点掌握刑法的溯及力。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在第3条、第4条、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及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2.运用 对罪刑法定原则往往进行间接考查,考生必须要结合犯罪的三大特征来理解,从而明确:有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在刑法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犯罪构成的具体条文,则只能按无罪处理。例如:甲将中学生(男15岁)骗至其住处后卖给乙作为砖工,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表面上看,这种行为肯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似乎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仔细看看刑法分则,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之后,那么这种行为单独不能构成犯罪,因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经将拐卖人口罪变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者。当然,如果在此过程中,伴随有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可能会构成相应的犯罪。但是,就这种采用一般的诱骗方式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来说,不构成犯罪,这体现的就是罪刑法定。 因此,在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时应当注意将其与犯罪的三大特征联系起来,尤其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例1 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轻法效力溯及既往 D.适用类推解释 答案:C 解析:本题从表面上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实际考查法律的溯及力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和刑罚都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不受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刑罚、适用类推解释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知法溯及既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之所以规定轻法具有溯及力,完全是从保护行为人的角度出发的,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严格地说它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而不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罪刑法定本身不能得出轻法有溯及力。当然重法效力溯及既往肯定是违背这一原则要求的。 本题的考查由于角度较新,又涉及知识点的迁移,因此很能体现考生是否理解到位。 例2 下列选项中,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有( ) A.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明确规定 B.禁止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C.禁止采用习惯法 D.禁止对犯罪人判处不定期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重法效力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ACD三项表述显然正确。本题的难点是如何理解罪刑法定与法效力溯及既往的关系。从理论上说罪刑法定就要求法不能溯及既往,但不能说罪刑法定原则就禁止法效力溯及既往,因为轻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在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因此二者具有可容性。重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故B也正确。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不会成为考查的对象,因此本书对其不展开详细讲解,只特别说明一点,即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并不否定因法定量刑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的差异而导致相同性质的犯罪在判定刑罚上有区别。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行刑中也并不否定刑罚个别化。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含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
第二讲 犯罪概论和基本构成要件
第三讲 修正(特殊)的犯罪构成(样态)
第四讲 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五讲 刑罚论
第六讲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七讲 危害安全类犯罪
第八讲 破坏管理秩序犯罪
第九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讲 侵犯财产罪
第十一讲 特殊主体犯罪
第十二讲 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部分 民法学
第一讲 民法概论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总论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讲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讲 物权
第六讲 债权
第七讲 人身权
第八讲 知识产权
第九讲 亲属权——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讲 侵权责任
第三部分 法理学
第一讲 法学、法理学和法的概论
第二讲 法律的核心
第三讲 法律的系统(体系)(分类)
第四讲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五讲 法律关系
第六讲 法律责任
第七讲 法律的运行
第八讲 法与社会
第九讲 法治
第十讲 法理学基本范畴界分
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讲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讲 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 立法
第二讲 行政立法
第三讲 刑事立法
第四讲 民事立法
第五讲 经济立法
第六讲 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

《法律硕士联考专题讲座(2013修订版)》的具体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考试方向点拨。本部分主要是对各专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总结,简要分析这些考点的考试方式和特点,明确告诉考生复习技巧。第二部分:重点、难点解析。本部分是各专题的核心部分,主要从考试特点人手,全面分析重点,深度解析难点,同时,尽量以点带面,把相关的知识点都放在重点、难点的背景下一并掌握。只要考生掌握了这些考点,就夯实了基础,掌握了根本,不管命题的形式和角度如何改变,考生都会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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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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