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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300166421
页数:152页
章节摘录
【新增知识点解析】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新大纲第十八章第二节所属罪名) (1)概念。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工作、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社会公共秩序。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即明知不是危险物质,却使人误以为是危险物质并加以投放。其次,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引起公众严重恐慌,或者使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等秩序陷入严重混乱。上述两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并且希望虚假危险物质被投放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新大纲第十八章第二节所属罪名) (1)概念。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蚱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工作、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社会公共秩序。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所谓恐怖信息,是指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其次,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上述两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行为人因不明真相,误传某个虚假恐怖信息,经查证确无故意罪过存在,不应以犯罪论处。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书籍目录
专业基础课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一)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二)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三)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四)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五)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综合课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一)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二)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三)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四)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模拟试题(五)
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附录2013年大纲变化解读及自测
作者简介
本书集中了作者长期参与命题、阅卷和进行考试辅导的经验,内容符合2010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本书可以作为考生在复习前最后冲刺阶段的用书,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中的内容。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