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 > 公职类考试 > 法律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0
ISBN:9787501795673
页数:213页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关系(如基于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如基于监护、署名所形成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民法主体主观判断是否公正合理,但判断依据应具有客观性。  3.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  4.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收缩性。其要旨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不能滥用,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因此,诚信原则也应是后备条款。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谓权利不得滥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其实质也是对意思自由的必要限制。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判断是否滥用权利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对滥用权利者,法律不予保护。  6.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也即是说民事活动要遵守法律,并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其主要表现为成文法、习惯、法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几种形式。  (一)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成文法不能简单等同于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如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原则规定。  2.民事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物权规范、婚姻登记条例等。  4.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的涉及民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对有关民法规范的解释。  (二)习惯  习惯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构成习惯法的两个条件:第一,须经长期反复适用;第二,为一般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信其为法律而受其约速。  (三)法理  法理是指广义的法学家(包括法律学者和法官等)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包括学说和判例两种形式。前者为学者法,后者为法官法。  学说和判例作为民法的补充渊源,其适用均须具备一定条件。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适用的条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第二,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只适用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条款部分。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二)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又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可以附条件和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到达时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是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进行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这是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区分。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这种分类的标准在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这是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一定的形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进行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虽已成立生效,但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此类行为已成立生效,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其将继续有效,但一经行使撤销权,该行为便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基于对行为的性质、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作出的行为,只有在误解重大的情况下,误解人才有撤销权。  2.显失公平。指行为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失衡。  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作出的行为。因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可撤销。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达。

前言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异军突起。这不仅在聘用机制上体现了更透明、更公平的理念,同时也在当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社会状况下为广大待业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就业平台。因而,这些招聘考试受到众多大学毕业生以及其他社会人员的特别青睐。在这些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活动中,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尤为引人注目。自2004年以来,山东、河南、辽宁、河北、四川、湖南、湖北、贵州、江苏、内蒙古、青海、吉林、福建、甘肃等省、自治区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在公务员考试机制逐渐成熟的基础上,相继面向社会公开开展招聘考试活动。  相对于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活动发展的蓬勃之势,其相关辅导用书却是匮乏不堪,这给众多致力于报考信用社招聘考试的考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针对这种状况,我们从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的宗旨出发,在市场调查、综合研究的基础之上,会同该行业相关专家学者深入研究了近年来各省信用社招聘考试的考试大纲(要求),总结了信用社招聘考试的命题规律,探讨了未来的考试命题趋向,并以此为基准,及时组成精锐的丛书编写小组编写了这套《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专用系列教材》(共含《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金融、经济、会计》、《计算机》四册)。它以简练的行文体例,实用的知识要点,众多的历年真题,权威的专家详解为基本特色,采用手把手的方式,教会考生如何获得高分的技巧。归结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权威性  本系列教材是在组织行业内相关专家学者在充分调研各省市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的考试大纲(要求)、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组织精锐的编写团队进行编写的。不论从知识内容讲解方面,还是体例安排和考点预测方面,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2.针对性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而言,其招聘考试的命题方向与公务员、村官等考试的命题方向有很大不同。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在编写教材时,特意立足于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实际,在公共基础知识之上,着重讲解信用社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内容。毋庸置疑,这些内容也大都是农村信用社选拔考试的重要考点所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三、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      五、表见代理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    第四节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五、侵权民事责任      六、共同侵权行为      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八、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九、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      二、物权的变动、确认和保护      三、物权法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取得      三、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      四、共有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地役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与担保法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概念      二、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三、担保方式      四、反担保    第二节 保证担保      一、保证概述      二、保证合同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责任      五、保证的免除和消灭      六、共同保证    第三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权担保      三、质权担保      四、留置权担保      五、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四节 定金担保      一、定金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二、定金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三、定金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      二、要约      三、要约邀请      四、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四、无效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一、合同履行原则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四、先履行抗辩权      五、合同保全      六、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真题实训与详解    考点强训    参考答案与详解第二编 银行法  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与金融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三节 人民币的管理      一、人民币概述      二、人民币保护      三、残损人民币的管理    第四节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的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商业银行的变更      五、商业银行的接管      六、商业银行的终止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三、《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四、商业银行利率管理      五、商业银行账户管理      六、商业银行营业时间的法律规定      七、商业银行资料保存管理      八、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九、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与金融监管      一、商业银行存款法律制度      二、商业银行信贷法律制度      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银行监管法    第一节 银行监管法总论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的产生      二、银行业监管法的目的      三、银行业监管的对象和主管部门      四、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第二节 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职责      一、银行业监管机构      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节 监督管理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管理措施      二、法律责任    真题实训与详解    考点强训    参考答案与详解第三编 商事组织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设立      五、公司的住所与名称      六、公司章程      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八、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公司法的概念      十一、公司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消极资格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四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债券      二、公司财务会计    ……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四编 商事交易法  第一章 证券法  第二章 票据法  第三章 保险法第五编 经济法  第一章 税法  第二章 会计法  第三章 审计法第六编 土地法与房地产法  第一章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房地产法2009年A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法律专业试卷2009年B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法律专业试卷

编辑推荐

  同时适用银行系统招聘考试。  ★权威教材内容全面,考点解读、典型真题、考点强训,助你轻松过关。  ★超值光盘随书赠送,知识手册、常(易)考知识问答、历年真题集锦、同步考点自测,尽收其中。  ★网络在线排忧解难,传授考试技巧,跟踪最新考试动态,QQ交流、专家信箱、权威网站联手教材、光盘,构筑三位一体备考复习新模式。

作者简介

《法律(2010)》内容简介:相对于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活动发展的蓬勃之势,其相关辅导用书却是匮乏不堪,这给众多致力于报考信用社招聘考试的考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针对这种状况,我们从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的宗旨出发,在市场调查、综合研究的基础之上,会同该行业相关专家学者深入研究了近年来各省信用社招聘考试的考试大纲(要求),总结了信用社招聘考试的命题规律,探讨了未来的考试命题趋向,并以此为基准,及时组成精锐的丛书编写小组编写了这套丛书。

图书封面


 法律下载



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至少有个参考,但还是要多找真题做。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