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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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1
ISBN:9787562015901
作者:石少侠

章节摘录

二、发起人的要件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由于发起人负有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离不开发起人的创设活动,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发起人。除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法律还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作出限制。(一)发起人的人数限制由于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具有鲜明的股东多元化的特征,因此,除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外,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2人以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要求更高。例如,法国、韩国、英国规定发起人应为7人以上,德国规定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挪威、瑞典规定发起人应为3人以上。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二)发起人的资格限制1.发起人的身份限制。一般来讲,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只要发起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属禁治产者即可成为公司的发起人。但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身份作了特殊要求。如瑞典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本国人。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创办人不一定是具有意大利国籍的公民,但外国人拥有意大利公司30%以上股份时,需经意大利财政部批准。在我国原公司法生效之前,自然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均不得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0条)。但是这种限制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在所有制分割的壁垒已经被突破的情况下,专门对某一类所有制企业设定限制,也缺乏可行性。因此,我国公司法取消了这种限制,将发起人主体资格扩大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所有民事主体,而且对发起人的国籍不再作出具体限制,即外国公司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重大举措。立法机关在保留公司法原有体例的基础上,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使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次修订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完善法律规制,突出公司自治。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应当用法律加以调整的公司内外部关系,分别采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制,使之张弛有度、刚柔并济。而对于应当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事项,则实行公司团体自治,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预留下自治的空间。为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章程的作用,采用三种方式赋予公司章程不同的法律效力:一是授权章程规定(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二是章程规定优于法定(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章程规定补充法定(如公司法第44条第l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改变章程千人一面的格式化模式,按照公司股东的意愿依法制定出符合公司实际且各具特色的公司章程。第二,鼓励股东投资,衡平各方权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上,广泛采用准则主义,减少了行政干预的空间;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大幅度地降低了各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在公司形态方面,全面承认“一人公司”,更加方便了公司的设立;在股权转让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股权转让的程序,解决了因此而可能出现的“僵局”。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注意对社会交易安全和股东权益的保护,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规定了对一人公司的必要限制,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明文禁止关联交易等。

内容概要

石少侠,法学博士,现任国家检察沁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学会商法学院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公司法》、《经济法新论》、《国有股权问题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与作用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四节 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第二章 公司的种类  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方式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  第五节 公司章程  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四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一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第二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五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  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  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第六章 公司债  第一节 公司债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第四节 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第七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权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经理  第六节 股东诉讼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财务制度  第三节 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四节 公司利润的分配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第三节 公司组织的变更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  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第十二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

编辑推荐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公司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由此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乃是公司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人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揭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是社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法与私法理论作为划分的基础,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是指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依私法而组织走来的法人,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社会和制衡社会,如各种企业。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社员的结合,又称人的结合;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公司是由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组成的,在法人分类中首先被定位为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目的的不同,进而又将社团法人分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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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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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下来,感觉还是很权威的,虽然只是薄薄的一本,但是类似学习法律这种东西,就是要权威和精准,其他的个人理解不太好当作教科书传授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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