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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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9
ISBN:9787503666841
作者:徐永前
页数:455页

内容概要

徐永前,出生于1967年6月,山东诸城人,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监督委员会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律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司法论坛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工商大学和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
有关的律师实务论文连续多次获全国及省、部一等奖。专著有《职工持股制度和主协调律师制度》、《经营者持股与股票期权计划的规范设计》、《风险投资法律实务》,参与编写《企业改制上市操作指南》并负责律师篇的写作,即将出版《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

书籍目录

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讲 立法背景、草案起草与审议过程第二讲 企业破产法起草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主要内容与出台意义第三讲 立法宗旨、调整范围与破产原因第四讲 基本程序第五讲 跨界破产第六讲 职工利益保护与对导致破产责任的追究第七讲 破产申请和受理第八讲 管理人第九讲 债务人财产第十讲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十一讲 债权申报第十二讲 债权人会议第十三讲 重整的概念与重整期间第十四讲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十五讲 和解第十六讲 破产清算第十七讲 法律责任第十八讲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制宜第十九讲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第二十讲 关于本法实施的几个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说明后记

编辑推荐

  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它确定一套破产申请、受理、重整、破产宣告、债务清偿等程序,规范企业的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清算和企业拯救工作,既使无可救药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清算,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焕发生机,避免走上清算之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处于困境企业的挽救与“送终制度”,破产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早在1988年我国就实施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那时的这一法律一是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二是程序比较简单;三是虽然也有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挽救的内容,但没有完善的程序,因而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经过有关立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研究咨询与教学机构共同组成的起草组十二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十二、二十三次会议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获得正式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成长、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这部企业破产法,一是总结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企业破产案件的实施经验;二是吸收了国企破产的成功做法;三是引入了国际上有关破产的最新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

作者简介

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陷困企业来说,破产制度既是“挽救制度”,也是“送终制度”,新企业破产法突破了破产就是“清算”、“死亡”的传统理念,使其成为一部“拯救企业法”、“债务人重生法”。它的出台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本书就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了简要介绍,针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如适用范围、破产原因、和解、重整、清算、管理人、跨境破产、职工权益保护等进行了详解,设专章讨论了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并配有部分案例,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读者理解和适用新企业破产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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