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比较与案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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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10
ISBN:9787802265363
作者:汤维建
页数:534页

章节摘录

  专题一 破产原因  修改要点精析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和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重要依据。对于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保护力度的大小,而且也会影响到企业破产率的高低,进而影响到失业人数的多少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各国破产立法对此都予以充分重视。具体而言,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首先,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和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无论是谁,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都必须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依据,并提供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相应证据。否则,其破产申请将得不到法院的受理。因此说,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法律事实,没有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这一法律事实,破产程序将无法启动。  其次,破产原因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预防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预防债务人破产的程序主要包括和解和重整两个程序。而和解和重整程序的进行也必须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如果债务人没有出现破产原因,而只是二时的经济困难,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不仅债务人不能接受,而且法院也不会许可。同样,如果没有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自身进行内部的调整,则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也是破产预防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

书籍目录

专题一 破产原因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二 破产能力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三 破产程序的启动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四 管理人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五 债务人财产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六 破产债权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七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八 债权人会议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九 破产重整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十 破产和解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十一 破产清算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十二 破产程序的终结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专题十三 破产责任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编辑推荐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这一历时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年三次审议、修改后,终于成为法律。此前于1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深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以与发达国家经济接轨的必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然而,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  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基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弥补其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1991年、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  上述两部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利于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也与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也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成为必然。新企业破产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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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这一历时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年三次审议、修改后,终于成为法律。此前于1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深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以与发达国家经济接轨的必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然而,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
  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基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弥补其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1991年、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
  上述两部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利于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也与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也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成为必然。新企业破产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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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分十三个专题对新旧破产法作了比较。阅读之后,发现重复较多,不够精炼;个别诊断也欠准确。给人的印象是破产法出台后为了迎合新法所作的应景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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