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房地产法小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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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06-1
ISBN:9787503660306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 编
页数:774页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法定代理人〕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公民的住所〕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书籍目录

编辑出版说明总目录常用法规简目目录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修订) 房地产开发用地  (1) 土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29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日修订)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7月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2)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4日)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9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2005年9月28日)  (2)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4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2月4日)    ……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建设 房地产交易 房产管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房地产税费 城市住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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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新编房地产法小全书2008》采用最新这编注体例,收录房地产领域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200余件,针对读者需要分为房地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建设、房地产交易、房产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税费、城市住房改革八大专题,是房地产从业人土日常工作及广大公民购房置业、解决纠纷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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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收到本书初步看了一下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生效,本书作为2008版没有将新法替换旧法。2,增补没有具体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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