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与税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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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6
ISBN:9787218045856
作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页数:491页

章节摘录

书摘    第三章CEPA业务涉及的主要税收规定3.1  管理咨询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收规定如下:  3.1.1营业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属“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就其取得的业务收入额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见第二章第三节适用税种简介。)  3.1.2企业所得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的管理咨询企业从事管理咨询活动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业务与非生产性业务的界定。  下列两项咨询业务属于生产性业务:    (1)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的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    (2)专业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专业从事其他咨询业务的企业为非生产性业务。    2.税收主要规定。    (见第二章第四节适用税种简介及第四章税收优惠。)    3.两项咨询服务的税收规定。    (1)对我国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招标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作业,提供劳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收所得税。    (2)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3.1.3印花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业务时所书立、使用、领受的经济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征收印花税。  (见第二章第七节适用税种简介。)    有关咨询业务的其他规定见本章第五节“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3.2会展服务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收规定如下:  3.2.1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见第二章第一节适用税种简介。)  3.2.2营业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属“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就其取得的营业收人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见第二章第三节适用税种简介。)  3.2.3企业所得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  (见第二章第四节适用税种简介及第四章税收优惠。)  3.2.4印花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时所书立、使用、领受的经济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征收印花税。  (见第二章第七节适用税种简介。)3.3广  告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收规定如下:    3.3.1营业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属“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就其取得的营业收人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见第二章第三节适用税种简介。)    3.3.2企业所得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活动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    (见第二章第四节适用税种简介及第四章税收优惠。)    3.3.3印花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活动时所书立、使用、领受的经济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征收印花税。    (见第二章第七节适用税种简介。)3.4会计服务、法律服务    在内地从事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的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涉及的主要税收规定有:   ……

书籍目录

第一章  CEPA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1.1 管理咨询
1.2 会展服务
1.3 广告
1.4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1.5 建筑及房地产
1.6 医疗及牙医服务
1.7 分销服务
1.8 物流服务
1.9 货代服务
1.10 仓储服务
1.11 运输服务

作者简介

本书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涉及的十八个领域,就其有关税收制度及其税务处理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介绍。全书共分八章,分别介绍了:CEPA开放服务贸易领域、CEPA适用的主要税种、CEPA业务涉及的主要税收规定、CEPA相关业务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临时来内地从事业务的有关税收规定、涉外税收管理及其附件。本书还针对内地与港澳地区全面开放的十八个贸易领域的相关业务所适用的税种,较详尽地介绍了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的纳税规定。 
本书针对内地与港澳地区全面开放的十八个贸易领域,较详细、具体地介绍了最新的税收制度,并对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实施方法等作了具体的介绍和说明,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港澳地区企业及其个人了解目前开放领域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适用于来内地投资的港澳地区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临时来内地从事有关业务的经营机构和个人,也适用于内地各级税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财税科研机构。本书的出版,对上述有关企业、机构及其个人了解内地对港澳地区 开放的十八个贸易领域有关的税收制度,将具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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