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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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0-9
ISBN:9787511811196
作者:龙英锋
页数:332页

章节摘录

  虽然没有对政府采购下一个定义,但下列特征有助于判断某一交易是否应被认定为《政府采购协议》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行为,这些特征包括:由政府付款、政府使用产品或从产品中获益、政府所有以及政府对产品获得的控制。在该案中,专家组注意到:第一,该系统是由政府付款,按合同的规定,由国家科学基金会偿还南极援助联合公司的费用,所以购买该系统的款项确实是政府的款项,购买的数量连同法定的最高售价都由政府具体规定。第二,自交货之日起,国家科学基金会就对声纳测绘系统拥有所有权,该系统在任何阶段都不会成为南极援助联合公司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不是政府采购行为的必要要素,但是,所有权转归政府却是政府从事采购的一个有力证明。第三,该系统的选择需要获得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最后批准,它随时可以通过支付赔偿撤销南极援助联合公司与声纳测绘系统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表明政府对购买的控制程度。第四,就利润动机或商业风险而言,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南极援助联合公司合同的性质说明南极援助联合公司在这宗交易中没有商业利益,因为它不能在声纳测绘系统生产商中选择最低报价而从中获益。因此,在做出选择时,南极援助联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更像一个代表第三者的采购机构,不像一个私人买家。专家组最后结论:根据政府付款、声纳测绘系统的所有权、使用以及政府对获得该系统的控制程度,该声纳测绘系统的购买属于《政府采购协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而不是欧共体提出的私人采购。

前言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协定)与税收的关系比较密切,随关税的降低,很多国家转向了国内税领域,关税的全部功能都可通过国内税来替代,国内税(internal tax)是与关税相区别的专用概念。对国内税的定义,WTO协定的法律文件没有界定,但是,这不影响确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国内税所指税种的范围。就我国而言,WTO协定国内税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此外,还有一些不具有统一名称的特殊税收,在个案的基础上也能被认定为国内税。  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法律文件,直接涉及国内税的有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riffs and Trade,GATT)、SCM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协议)、TRIM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协议)、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Services,GATS),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在GATT中国内税的范围不包括所得税,在GATS中以及SCM协议、TRIMS协议、《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内税的范围包含所得税。

内容概要

龙英锋,男,1969年6月出生。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法学博士学位。职称:教授。职务: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院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华尔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书、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依据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确定(国内税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节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理论篇第一章  GATT中的国内税国民待遇  第一节  GATT国内税国民待遇条款解读  第二节  GATI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  第三节  GATT国内税国民待遇与国际税收协定国民待遇第二章  GATT国内税最惠国待遇  第一节  GATT国内税最惠国待遇条款解读  第二节  GATT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定  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税收协定第三章  GATT的其他国内税条款  第一节  GATT第2.1(b)条款的适用(国内税与关税的区分)  第二节  GATT第3.8(b)条款的争议  第三节  GATT第6.4条款的适用  第四节  阿根廷预征所得税措施案的分析与启示第四章  SCM协议中的国内税问题  第一节  SCM协议国内税条款的解读  第二节  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争议  第三节  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启示第五章  TRIMs协议中的国内税问题  第一节  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特点  第二节  国内税与’rRIMs协议争议的焦点  第三节  TRIMs协议涉及的国内税问题第六章  GATS中的国内税问题  第一节  GATS的最惠国待遇  第二节  GATS的国民待遇  第三节  GATS中关于公平和有效征收直接税的措施  第四节  GATS中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第七章  中国人世与国内税相关条款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货物贸易的非歧视待遇  第二节  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与补贴有关的特殊规定    应用篇第八章  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的反思  第一节  案件经过  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  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  第四节  结论与反思第九章  关于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认定与征税案的反思  第一节  案件经过  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  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  第四节  结论第十章  关于中国税费减免退措施案的反思  第一节  案件经过  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  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  第四节  结论    拓展篇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体制与国际贸易体籼勺相互影响和作用  第一节  国际税收体制  第二节  国际贸易协定中的税收条款  第三节  税收对国际商务活动的扭曲性影响  第四节  小结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内容简介:国民待遇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根源于平等、正义的思想和理念,也是经济自由的必然要求和人类社会长期共存、合作发展的需要。GATT中,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共10个条款,其中第1款确定了一条原则,即财政性与非财政性措施以及国内数量规章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能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具体通过3个条款体现出来,分别为GATT第3.2条、第3.4条和第3.5条,财政性措施应当适用第3.2条,非财政性措施适用第3.4条。第3.2条中前后有两句话,第一句是关于相同产品,对进口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国产品的税收,第二句是关于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GATT第3条不阻止缔约各方为向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之外的目的行使财政权和管理权,不保护对出口量的期望,保护的是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期望。与第3条相抵触的可能性不足以认定违反了第3条,基于边境税调整造成的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对同类国产品征税不同不违反GATT第3条。判断是否存在税收歧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率、征税方法和规则,产品税的免除与利用此类税收利益对生产者支付补贴可能具有相同的经济效果,但补贴不是产品税的免除,不违反GATT第3条。GATT中的国内税范围限于对进口严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税,所得税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GATT国内税的范围。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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