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制度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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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0
ISBN:9787802340923
作者:孙建勇
页数:239页

章节摘录

  (3)强制性个人养老金计划。不适用。  (4)自愿性个人养老金计划。个人自主决定是否要建立个人老年储备金以及建立的形式。原则上,任何形式的私人资产都可以用以确保合理的老年生活水准,但是这些资产在划拨、资本占用的期限、机会和风险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除人寿保险单、股票和股票投资基金外,这些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和其他投资基金,固定利率证券以及适合作为养老金储备的长期银行存款。  迄今为止,私人准备金最主要的形式是直接涵盖了主要的老年生活成本且能够抵御通货膨胀的财产。房地产占据了私人资产的三分之二,而人寿保险仅占7%。1993年,大约80%的雇员家庭拥有人寿保险单。  私人资产是老年生活水准的重要保证。对当前的养老金领取者来说,全部的退休待遇由国家养老金、职业养老金、私营老龄养老金、赡养人和残疾抚恤金组成,它们各自所占的比例如下(1995年时的规定):  如果提出要求时,人寿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大约占8%;养老金领取者的货币和不动产资产的收入中大约占14%,这些资产包括利息、红利、租金收入以及自用住宅的租税价等;  上述两项私营养老金大约占22%(第三支柱);  职业计划给付的养老金大约占7%,其中包括公共部门的补充养老金(第二支柱);  还有超过70%的退休待遇源自国家养老金、公务员养老金计划、农民养老基金和法定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支柱)。  在养老金改革中,养老基金是职业退休金的补充手段。养老基金必须针对生存统计风险提供保险,因而受制于保险监管。然而,就采用养老基金形式并具有最低给付担保的缴费确定型计划而言,相应的投资法规要宽松的多。  在养老金改革过程中,在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相关法律中也有可能引入具有最低给付担保的缴费承诺。因此,雇主能够将他们的承诺限定为特定缴费的给付。然而,雇主必须采取措施确保雇员在达到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时,至少可以得到全部的缴费金额。偿付能力的保证应包括最低给付担保。  ……

书籍目录

上篇 部分国家的私营养老金制度  1 .澳大利亚  2 .比利时  3 .芬兰  4 .德国  5 .匈牙利  6 .爱尔兰  7 .意大利  8 .日本  9 .韩国  10 .墨西哥  11 .荷兰  12 .新西兰  13 .挪威  14.西班牙  15.瑞典  16.英国下篇 部分国家养老金体系比较表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  玻利维亚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捷克共和国  丹麦  萨尔瓦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卢森堡  墨西哥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秘鲁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共和国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英国  美国索引编译后记

作者简介

该书分为上篇“部分国家的私营养老金制度”和下篇“部分国家养老金体系比较表”两部分内容。上篇中详尽地介绍了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德国、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的私营养老金制度的发展脉络和详细内容;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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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可惜了一个好题材。不知道是因为篇幅有限做了大量删节的原因,还是翻译的问题,总之看起来有点不甚了了。连着看了前面几个国家,讲得都不是太清楚,既难看到整体的制度轮廓,又无法确切的了解单项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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