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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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1
ISBN:9787301031087
作者:饶戈平
页数:458页

书籍目录

序言前言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一 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二 国际组织的概念三 国际组织法四 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一 19世纪:国际组织的形成时期二 国际联盟的创立与联合国的创立三 二战后国际组织的发展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类型一 国际组织的分类标准二 普遍性组织对封闭性组织三 一般性组织对联能性组织四 政府间组织对超国家组织第二章 国际组织的参与者第一节 完全会员一 完全会员的种类二 会籍的取得三 会籍的丧失四 成员国作为国际组织组佤部分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准会员第三节 部分会员第四节 联系会员第五节 观察员--咨询会员一 非成员国的国家二 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三 政府间国际组织四 非政府性国际组织五 个人第三章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第二节 国际组织对外交往的对象一 同国家的关系二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对外行为能力……第四章 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与职能第五章 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第六章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第七章 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第八章 国际组织内争端的解决第九章 国际组织的经费与预算附录一 参考书目附录二 部分国际组织名称附录三 国际联盟盟约附录四 联合国宪章附录五 联合国会员国表附录六 联合国组织机构图附录七 联合国组织系统各极构建立时间表附录八 联合国秘书处机构图附录九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约目录附录十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文件目录附录十一 联合国订立的部分协定目标附录十二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分约草案和条款草案目录附录十三 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名册附录十四 中国加入的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

作者简介

本书着重从国际法、组织机构法的角度,对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涉及到的一些原则、准则、规章、制度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历史演进,国际组织的类型、组成和法律地位,国际组织的结构、职能、议事规则与表决制度,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及争端的解决,国际组织的经费与预算等内容,书中讨论所及,不囿于某一类或某一个国际组织,但是鉴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对它们的论述战有较多的篇幅。此外,书末附有多项资料,以便读者参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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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笔者并不是国际法本专业的学生,除格老秀斯和奧本海之外未曾涉猎过其它相关的专业书。在泛读饶戈平老先生《国际组织法》的时候颇感费力,很难从整体角度探讨全书的优点与不足。笔者对作者在行文中所采用的国际法学的研究视角比较感兴趣,其关注点显然与国际政治学的惯例有所不同。本文将结合国际政治学本专业的知识,探讨国际法学与国际政治学看待国际组织的区别。关键词: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国际组织、合法性、可操作性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即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是有密切的相互关系的。也可以说,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而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学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部门P6【4】。在赫德利·布尔看来,“如果今天的国家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的话,那么这是因为他们具有某种共同利益以及共同观念,它们相互进行合作以构建国际制度,比如国际法、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及公约等”P11【5】。也就是说,国际法与国际组织都是国家间交往走向规范化的产物。然而国际法学沿用的是法学的研究方法,其切入点、相关理论、研究理路等等都与政治学存有诸多不同。笔者在本学期曾听到一句十分精辟的概括“法律研究的是黑(违法行为)、白(合法行为)以及两者的界线;而政治所研究的则是黑白均沾的灰色地带。”【7】笔者将此观点作了一点简单的拓展,法学最为关注的是合法性;政治学关注的是可操作性。有著名学者曾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主权者的命令。”P156【5】,而国际政治的核心特点在于其无政府状态(Anarchical),因此国际舞台“灰色地带”的范围远比国内政治要广。所以国际政治学与国际法学的分野可能更加明显——国际政治学者将合法性视为不太重要的性质,一般不会刻意追求;国际法学者视可操作性为洪水猛兽,并尽可能推动立法以抑制它们的作用。那么这种分野是如何体现在两种视角看待国际组织的方法上呢?本文所探讨的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分支,《国际组织法》序言部分对此定位有所提及P3【1】 。作者饶戈平正是采用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论述国际组织,即“侧重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运作过程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并依据国际法原理集中研究国际组织基本文件所产生的国际法律体制。”P11【2】依照《国际组织法》目录,除第一章导论部分,正文内容只有两章(国际组织的 组织结构与职能、 经费与预算)是单纯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论述的,其余六章(国际组织的参与者、法律地位、议事规则、特权与豁免、法律秩序、争端问题的解决)均以现有法律或具备法律性质的多边条约为核心,从组织运行的各个侧面探讨法律的效力,最终以事实来印证法律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国际组织在国际法看来是一个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实体P113【1】,是特定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执行机构,是国际合作一种法律形式P21【1】。相比之下, 国际政治学对国际组织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实质运行层面,例如,国际组织演变与发展的历史、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的方式、国际组织同其他行为体的互动以及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都成为了国际政治所研究的对象。 “国际组织是一种后发的(相对主权国家来说)、处在主权国家体系之外的组织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形式P267【3】。”罗尔克这句话的内在逻辑是国际组织显然是个国际舞台上的“新玩家”,它由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定所产生,通过为主权国家“打工”而维持运转,因此其地位能否同主权国家相提并论还是值得商榷的。现实主义学者往往会贬低IGO在国际关系领域发挥的作用,比如马丁·怀特认为联合国是一个空洞的“假制度(Pseudo-institutions)”P25【6】而我们都知道联合国是目前影响范围最广、最具权威的全球政府间组织;与之相对的理想主义者对国际组织的发展寄予了厚望,认为“创建人类共同体的道路就是通过普遍的国际组织”【8】,将国际组织看作人类未来的象征。放下二者的争端不谈,将国际组织视作国际行为体的一员是国际政治学界的普遍共识。而毫无疑问的,国际组织对于国家间利益(或者全球利益)分配所做出的贡献是重点中的重点。笔者认为,两种视角都具有一定的缺陷。对于国际政治学来说,由国际无政府状态造成的合法性短缺,国际条约是国际组织所能依据的唯一固定标准。如果片面地关注国际组织的可操作性,而忽略掉国际组织的基础协定的话,就很可能使国际组织沦为少数大国谋求利益的手段,丧失了国际组织本身的功能。对于国际法学来说,在国际立法与国际执法都由主权国家控制的情形下,如果只关注国际组织参照现有法律的运行方式的话,极有可能使其丧失多数主权国家的支持而沦为一个光杆司令(Talking house)。国际政治学应该注意如何提高国际组织的合法性,通过制度化努力平衡其民主赤字;国际法学也要注意在制度上满足国际组织各成员国的国家利益(或者说行为体各自的利益),增强国际组织的吸引力与凝聚力。笔者注意到,两种研究角度完全可以互补。也就是说,在构建国际组织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坚持民主,科学地兼顾各成员国的利益;在国际组织的运行中通过国际法约束国家行为,保证国际组织的运行目标不被少数国家裹挟,达成帕累托改进【9】的结果。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设想,出于能力所限,笔者无法给出上述原则的实施办法。我们期待着同时精通政治学与法学的专家能够解决此问题。参考文献1、饶戈平主编 《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一版2、于永达《国际组织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一版3、(美)约翰·罗尔克编著 宋伟等译 《世界舞台上的国际政治》 第九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3月4、王铁崖《国际法引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5、(英)赫德利·布尔著 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 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11月6、(英)马丁·怀特著 宋爱群译 《权力政治》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4年8月7、此名言出自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刘星教授的{外交学} 一课8、(德)伊曼努尔·康德 何兆武译 《永久和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5月9、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指在资源闲置或市场失效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保证其余各方的福利不受损失。出自(美)理查德·科克著 李汉昭译 《帕累托80/20效率法则》海潮出版社 2001年12月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唉……我错了,可能是我对法学视角不太适应吧……真心不懂,而且觉得好枯燥
  •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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