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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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
ISBN:9787511801944
作者:王瑞
页数:421页

章节摘录

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从商法学基本理论角度来讲,现代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亦称“第二种商”。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提供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亦称“第三种商”。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为第四种商。从商事立法角度来讲,各国商事立法则“更趋向于首先以法律列举的方式概括商事活动或商业的基本范围,然后再以营利性营业标准或商业登记制度确定具体主体的商事营业性质”。如《日本商法典》第501条规定:“以下行为是绝对商行为:1.以转让而获得利益为目的,有偿取得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其已取得的物品为目的的行为;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而订立的给付合同及为履行其合同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3.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4.关于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第502条规定:“下列行为作为营业而进行时,为商行为。但专以取得工资为目的而从事制造或付出劳务者的行为不在此限:1.为进行出租而有偿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以出租其取得或承租的动产或不动产为目的的行为;2.有关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3.有关电力或煤气供应的行为;4.有关运送的行为;5.作业或劳务的承包;6.有关出版、印刷或摄影的行为;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设置场所的交易;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9.保险;10.承担寄存;11.有关居间或代办的行为;12.承担代理商行为。”《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之方法与范围为营业,办理商业登记者,即视为商业;对于农林业兼营副业,如对农林产品加工制造,经申请商业登记的,也视为商业。”《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方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记的,都视其为商业。”由此可见,法学意义上的“商”范围非常广泛,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会越来越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与功能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第二章 国外商法简介  第一节  商行为法立法体系  第二节  商人法立法体系  第三节折中主义立法体系  第四节   民商合一立法体系  第五节  英美法国家的商法制度第三章 中国商法概况  第一节  中国内地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商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国澳门地区商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中国香港地区商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商主体制度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主体  第三节 特别商主体第五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一般商行为  第四节  特别商行为附录一:法国商法典(总则)附录二:德国商法典(第一编)附录三:日本商法典(总则)附录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篇总则、第二篇买卖)附录五:澳门商法典(第一卷)附录六: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2004年)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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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商法总论》通过使用大量图片,对商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进行形象、生动地介绍和说明,使学生通过学习,对国内外商法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对商法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避免了理论说教的枯燥乏味,可有效地提高学生对商法学习的兴趣,有利于学生以后在此基础上,对商法进行更加深入地学习和研究。该教材是商法学基础知识教材,适合于初学商法的法学本科学生和非法学本科学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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