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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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
ISBN:9787511827609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4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青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隋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书籍目录

宪法编1.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次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2.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3.3.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3.国家机构与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9.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闻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3.14修正)4.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民法编1.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2.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围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1995.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12.8)3.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4.婚姻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I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中华人民共和圄继承法(1985.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5.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民事诉讼法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刑法编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修正)(根据八次修正案修正文本)2.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17)3.分则(1)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1.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1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2.16)(4)侵犯财产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1)(6)贪污贿赂与渎职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cr7.7.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刑事诉讼法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3.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5.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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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2012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初阶版大1、大2专用)》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认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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