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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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3
ISBN:9787300117126
页数:415页

《经济法律通论》的笔记-第20页 - 第二章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含义、特征
含义:依法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1)公司的依法设立的,不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司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公司以盈利为目的;
(3)具备法人资格。所为法人资格就是指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四个条件。
(二)公司的分类
国内: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已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际:
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的公司。它兼有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特点。
二、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申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和 单独投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设立。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如果公司所需股本较大发起人难以认购全部股份时,则不宜采用这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发起人首先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的部分经一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分”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必须在50人以下。(2)股东出则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50%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的和向如何会公开募集的股票要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RMB5,000k)首次出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要求。(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
(三)设立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1)由全体股东订立公司章程。(2)申请。(3)股东出资。(全体股东货币出资≥30%)(4)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1)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意向后,签订发起人协议,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订立公司章程。(3)认足股份。(4)缴纳股款。(5)设置公司机关,选任董事、监事。(6)登记法照。
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最高权力结构,他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及修改章程等必须≥2/3)
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是公司的决策、管理机构。(单数,有限责任3~13人,股份有限5~19人)
3.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
4.监事会。内部监督机构。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主要职权,对公司进行监督。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含义: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k
五、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对已具独立资格的法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法人成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条件:(1)股东的确是试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2)债务安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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