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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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1
ISBN:9787300112251
作者:赵秉志 编
页数:760页

章节摘录

  二、犯罪构成与相关范畴的界限  (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区别  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理论上曾存在“法律说”与“事实说”的根本对立,其分歧在于犯罪构成究竟是事实要件的法律规定(类型)还是符合某一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本身。我们认为,犯罪构成作为法律对各种犯罪成立所需要件的有机整体而作的规定,和与犯罪构成这种法律规定相符合的犯罪事实,是既有联系但又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两者的联系在于:(1)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构成的实现过程,是犯罪主体对犯罪事实的活生生的展现过程。换句话说,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使其自身进入刑事制裁的调整对象范围,这种调整的根据,就在于犯罪主体的行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个(或几个)犯罪构成的各种具体事实。(2)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的最具决定性的工作一一定罪,就是将发生了的犯罪行为中的各种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照,或者说是寻找与犯罪行为相符合的犯罪构成的活动。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尚未确定的时候,是不能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总是给司法人员一个“类型化”的指导——每一个犯罪构成,即是一个类型化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是各式各样的故意杀人犯罪的类型化,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是各种盗窃犯罪的类型化。司法人员正是在头脑中存在这些类型化的犯罪,才在这一前提下将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照。没有这样的类型化指导,司法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很难想象的。(3)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立法的角度来说,犯罪构成是对犯罪行为及其事实抽象的结果。犯罪构成在个别的规范中总是具体的,但相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来说,犯罪构成又具有抽象性,它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个体(由生动的犯罪事实表现出来)本质的抽象的结果;无论什么犯罪,其构成都由法律加以规定,规定的内容即是构成要件,而这些构成要件实际上是立法者在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现象实体进行分析、筛选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而上升至法律之中的。  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密切关系,恰恰说明了两者应当相互区别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无论是视犯罪构成仅为事实而否定它是法律规定的观点,还是主张犯罪构成既是法律规定又是事实本身的观点,都是忽视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区别(相应的也就谈不上什么联系)的错误观点。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上,也有人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有的人还指出,犯罪构成既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又是一种理论。我们认为,这些观点都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两个范畴的界限,以此为H{发点研究犯罪构成,必然造成混乱。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混为一谈,不仅不利于正确确定犯罪构成这个事物本体的概念,而且也不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自身发展。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犹如刑法与刑法学或刑法理论的关系一样,是有密切联系而又应当予以区别的两个范畴。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构成为研究对象,犯罪构成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研究所形成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和根据,没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区别可以归结为:犯罪构成是规范性的东西,是法律对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理论则是范畴性的东西,是对犯罪构成本体及相关问题的体系性研究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犯罪构成的本体,但高于犯罪构成本体。犯罪构成理论对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需要指出,在一些论著中,有时会出现以“犯罪构成”一词来表示“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质内容。如谈到“我国犯罪构成的研究状况”、“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等等,但可以肯定,这些论著并非皆是认为犯罪构成本身与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区别,只是表述得不够严谨而已。  三、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及认识层次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可以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区分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又称为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或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不是两类或两种构成要件,而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范畴从不同层面所认识的结果。它们之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具体犯罪是形形色色、千姿百态的,因而不同的犯罪其构成的具体要件也是丰富多彩、各有差异的。但是,从理论上,我们可以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就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所以,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寓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之中,所有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抽象出来就形成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具体根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只有通过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解决。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虽然不可能成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法律依据,但对具体犯罪的认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理论上将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联系起来研究,有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利于建立起合理、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前言

  通过法律和法治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也是我国迄今能够选择的最佳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刑事法治建设是重要的领域之一。刑事法治建设所具有的这种地位,是由刑事法所保护法益之广泛性与重要性、所采用的违法制裁手段之严厉性和所剥夺权利之至关重要所共同构筑而成的。“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相对于民事法而言,刑事法无疑更有力地诠释了这一法律格言。当看到刑事司法实践中,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从死亡的恐惧、绝望和痛苦中重获新生,或者就此走上生命的终点,恐怕没有任何其他部门法学者敢说他所研究的法律较之刑事法所保护的权益或者剥夺的权利更加重要。刑事法所关涉的问题如此重要,以致在一些国家,刑事法的重大问题被直接规定在宪法当中。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而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刑事法的内容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在人权保障已成为全球主题话语的今天,刑事法作为保障善良公民权利和犯罪人权利的宪章,其重要性又从维护上层建筑和巩固经济基础之外的另一个方面得到突显。

书籍目录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客体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 一罪与数罪形态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作者简介

《刑法新教程(第3版)》内容简介:之所以将这套系列教材冠名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是因为这套教材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导,注重吸收当代刑事法学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且不再像以往的刑事法学教材那样只关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而是本着“刑事一体化”之精神,覆盖大部分刑事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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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后面缺了几页,内容也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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