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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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1-07出版)
出版日期:2011-7
ISBN:9787512318328
作者: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编
页数:107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三章 治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第十七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第二十一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书籍目录

前言一、相关法律名录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3]12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8]25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2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6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9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三、部门规章(一)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2]3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二)发改委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1983年10月4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保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颁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16日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9]168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3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5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2001]12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2002]15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2]18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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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第2版)》是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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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第2版)》内容简介: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已由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为方便广大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查阅,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造价实际工作的需要,选编了国务院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文件。
《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第2版)》由国务院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文件组成,按照年份进行排序,以利于读者在工作中查阅。《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第2版)》可供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专业人员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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