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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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509735312
作者:杨一凡,刘笃才
页数:447页

章节摘录

  因此,明令不得辄引成案,还含有禁止僭越皇权的意思。禁止司法审判中援引成例这一自唐律以来就沿相未改的规定,是对司法中援引案例的制度性约束,它使得判例的产生和应用,一直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空间。清代之前,并没有彻底废止判例的适用。到了清代,这一规定则成为成案具有判例效力的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这反映了统治者更加注重维护法律的统一,同时也是各种制度因素相互配合的结果。  为了禁止司法审判中援引成案,清代对比附论罪方法作了严格规范。《大清律例·断罪无正条》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议定奏闻。”该条附例称:“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罪名,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①这就是比附加减定拟。由于《大清律例》对比附论罪的方法有明文规定,即使遇到案情无律、例正文可援引的情况,也不难找到相应的律、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清代自乾隆五年(1740年)起实行定期修定刑例,使得成案不断被吸收进《大清律例》之中,根据其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意义,成案有立即被著为定例者,有立即确定为通行者;有先确定为通行后来又成为定例者,也有后来直接上升为定例者。这样一来,嗣后出现的类似案件,可以按照这些新的定例或通行进行判决。那些没有上升为定例和没有被确定为通行的成案,在现实生活中重复出现的概率很小;即使重复出现,还可以通过比附论罪的方式,援引近似的律、例比附加减定拟。从而使禁止援引成案这一规定的实施,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也使援引特旨论罪临时处分的正当性不复存在。  ……

内容概要

杨一凡,男,1944年4月生,陕西富平县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兼任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法律史学研究,主要著作有:《明初重典考》、《明大诰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等,合著有《明代法制考》、《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明代卷》等。主编有:《中国法制史考证》(15册)、《新编中国法制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册)、《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10册)、《中国律学文献》(19册)、《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25册)、《历代判例判牍》(12册)、《古代榜文告示汇存》(10册)等。
刘笃才,男,山东省章丘县人,1943年9月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任教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担任中国法律史教授、法学院院长,现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出版专著、合著多本。

书籍目录

目录
绪论
一秦汉比事考
(一)秦汉时期的比
(二)秦汉时期的故事
(三)秦“廷行事”考
二魏晋隋唐例考
(一)魏晋后故事的变迁
(二)判例及法例
(三)行政诸例:条例、格例、则例
三宋元例考
(一)断例
(二)条例、格例与则例
(三)元代的分例
(四)事例、恩例及特旨
四明代例考
(一)明太祖注重制例的起因及相关疑义考
(二)明代律例关系的演变与《问刑条例》的修订
(三)明代行政例中的诸条例
(四)明代的事例
(五)明代的则例
(六)明代的榜例
五清代例考
(一)大清律中的附例
(二)以则例为主体的清代行政例
(三)清代的省例
(四)清代成案的性质
六 古代例的发展演变及其历史作用
(一)例的形成、发展和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如何看待前人对例的批评
(三)例的历史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简介

《历代例考》,本书对历史上各类例的起源、内容、演变及其在各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进行了系统的考证,认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令、例是最基本的、为历朝广泛采用的法律形式。中国古代的立法史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例在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明清两代,制定了大量的条例和则例等,不仅刑事法律需要通过以例补律、以例辅律的途径进行实施,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以例来规范。不了解例就无法真正懂得中国古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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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为清代则例研究作知识准备。
  •     今天是我的生日,能在生日这天收到《历代例考》,非常高兴。我非常推崇刘笃才老师的作品,也是他的忠实粉丝。这本书2009年出的第一版,我已经读过。2011年底年会见到刘老师的时候,他告诉我即将出第二版,要对第一版进行修补。我一直很期待,翘首期待了一年有余,今天终于见到本书的第二版。刘老师的治学非常踏实,值得尊重。刘老师的作品非常严谨,值得重视。
  •     为了写论文,只读了明清部分,通俗易懂。
  •     看了《五 清代例考》。较简明,可扫盲。书中搜集列表了清朝各时间段的现存则例,有价值。清代乾隆年间是制度确立期。最后一节“成案”最有意思,主要是乾隆三年刑部议准御史王柯上奏,“刑部定拟罪名,除正律、正例外,凡成案未著为定例者,嗣后概不准混行牵引。如督抚办理,果有与旧例相合,可援为例者,令于本内声明,由部详核奏请审定。”(清高宗实录卷七九)到乾隆五年制定《大清律令》对其略作修改,适用范围由刑部扩展至所有司法机构,再到《大清会典事例》所载乾隆八年奏准,重申三年之令,作者以为八年以后亦从五年之令,而非仅及刑部,并举各版《大清律令》及实际案例为证。比附论罪多行。其后成案多有汇编者,是为增进对律例理解与运用。同时,秋审谨慎,依旧会参考成案。这一内容的分析很重要。另外,薛允升《读例存疑》很重要,以后可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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