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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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06662116
页数:2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 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 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九条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条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3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备案登记第三章 报检第四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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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出人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ISBN:9787506662116,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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