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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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8
ISBN:9787800834363
作者:马登民,等
页数:1197页

内容概要

作者简介
主编
何秉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学术委员会委
员,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
生导师。
作者(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登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会干事,兼职律
师。
于齐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兼职律
师。
曲新久 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
生,兼职律师。
阮齐林 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教研室
副主任,中国刑法学会干事,兼职律师。
裴广川 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
兼职律师。
薛瑞麟 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教研室副
主任兼硕士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北京市法
学会理事,兼职律师。
魏克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书籍目录

目 录
第一篇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
第一节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刑法学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二、分析的方法
三、比较的方法
四、历史的方法
第二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特征
第二节 刑法的目的与功能
一、刑法的目的
二、刑法的功能
第三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
一、根据宪法
二、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
情况
第四节 刑法的任务
一、刑法的任务概述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第三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
第一节 刑法的指导思想概述
第二节 邓小平理论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任务
二、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关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
四、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五、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六、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
制,依法治国
七、关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与现状
二、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与现状
二、我国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我国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基本
涵义
第四节 罪刑相当原则
一、罪刑相当原则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二、西方国家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的涵义及其
理论基础
三、我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第五章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
第六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第七章 犯罪概论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和犯罪的本质
一、西方刑法学者的犯罪概念
二、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概念
三、对几种犯罪观的评论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一般概念
一、刑法上的犯罪一般概念
二、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一般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节 单位(法人)犯罪的概念
第四节 单位(法人)犯罪的理论根据
一、国外几种主要的法人犯罪理论
二、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
三、评刑事连带责任论
第八章 犯罪构成概论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结构和性能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结构
三、犯罪构成的性能
第五节 犯罪构成作为过程而存在
第六节 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九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单位(法人)犯罪主体
一、公司
二、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机关
五、团体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内部结构
一、自然人主体的内部结构
二、单位(法人)主体的内部结构
第四节 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第五节 犯罪构成的主体性
第十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
第十一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故意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节 过失的概念和种类
第四节 单位(法人)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一、单位犯罪的故意
二、单位犯罪的过失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六节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一、违法性错误
二、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第十二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行为及其方式
一、刑法上行为的概念
二、行为的方式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行为的危害结果
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
第六节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二、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第十三章 犯罪构成的要素、结构与性能的全面考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要素、结构与性能概述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要素与结构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性能
一、犯罪构成的性能概述
二、犯罪构成的要素、结构与性能的关系
三、犯罪构成的性能与环境的关系
第十四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
罪化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依照法律的行为
二、依照上级命令的行为
三、业务土的正当行为
四、基于被害人承诺(同意)的行为
第十五章 犯罪构成过程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犯罪构成过程的特殊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预备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六章 共同犯罪―一犯罪构成结构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性质
二、我国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要件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的结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性能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定罪
第一节 定罪概述
第二节 定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犯罪构成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节 定罪的基本要求 原则和方法
一、定罪的基本要求
二、定罪的原则
三、定罪的方法
第五节 罪数与定罪
一、罪数本质
二、罪数的分类
三、定罪中的罪数问题
第十八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评价
第五节 单位(法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章 刑罚概论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本质
第二节 刑罚权及其根据
一、刑罚权的概念
二、刑罚权的根据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二、刑罚功能的种类
第四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二、我国刑罚的目的
第五节 刑罚的效益
一、刑罚效益的实证要素
二、刑罚效益的价值要素
第二十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形成与特点
第二节 主刑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四节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第二十一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法定情节
二、酌定情节
三、累犯
四、自首
五、立功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第二十二章 缓刑、减刑、假释
第一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
二、缓刑的适用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二、减刑的适用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二、适用假释的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
四、假释考验期内的考察
五、假释的撤销
六、假释的程序
第二十三章 时效与赦免
第一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第二篇 刑法分论
第二十四章 绪 论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内容体系
一、刑法分论的内容体系
二、刑法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罪 状
一、叙明罪状
二、简单罪状
三、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五、混合罪状
第三节 罪 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特征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功能
四、确定罪名的原则
第四节 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二、法定刑的基本形式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背叛、分裂、颠覆国家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
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叛乱、叛变的犯罪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
二、投敌叛变罪
三、叛逃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四、资敌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二、失火罪
三、决水罪
四、过失决水罪
五、爆炸罪
六、过失爆炸罪
七、投毒罪
八、过失投毒罪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
四、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第四节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劫持航空器罪
三、 劫持船只 汽车罪
四、危害飞行安全罪
第五节 破坏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四、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六、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六节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三、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四、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
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十、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七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三、交通肇事罪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一、走私罪概述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十、走私固体废物罪
十一、武装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五、清算欺诈罪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九、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十一、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十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十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五、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十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十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十八、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十九、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二十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二十三、逃汇罪
二十四、洗钱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信用证诈骗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七、保险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一、非法制造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
四、合同诈骗罪
五、非法经营罪
六、强迫交易罪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十、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十一、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十二、逃避商检罪
第二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幼女身心
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二、奸淫幼女罪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犯罪
一、强制猬亵、侮辱妇女罪
二、猬亵儿童罪
三、非法拘禁罪
四、绑架罪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七、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八、非法搜查罪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十一、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十二、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五节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二、诽谤罪
第六节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破坏选举罪
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四、侵犯通信自由罪
五、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七节 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
一、刑讯逼供罪
二、暴力取证罪
三、诬告陷害罪
四、报复陷害罪
五、虐待被监管人罪
六、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八节 妨害婚姻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重婚罪
三、破坏军婚罪
第九节 妨害家庭的犯罪
一、虐待罪
二、遗弃罪
三、拐骗儿童罪
第二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以暴力、胁迫、夺取的方法侵犯财产的
犯罪
一、抢劫罪
二、敲诈勒索罪
三、抢夺罪
四、聚众哄抢罪
第三节 以秘密窃取、诈骗的方法侵犯财产的犯

一、盗窃罪
二、诈骗罪
第四节 以侵占、挪用的方法侵犯财产的犯罪
一、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三、挪用资金罪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五节 以毁坏、破坏的方法侵犯财产的犯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
章罪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
物品罪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十九、聚众斗殴罪
二十、寻衅滋事罪
二十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十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二十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十四、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十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六、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
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七、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八、侮辱国旗、国徽罪
二十九、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
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
信致人死亡罪
三十一、聚众淫乱罪
三十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三十三、盗窃尸体罪
三十四、侮辱尸体罪
三十五、赌博罪
三十六、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
三、妨害作证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七、窝藏、包庇罪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三、脱逃罪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十五、组织越狱罪
十六、暴动越狱罪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六、偷越国(边)境罪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五、倒卖文物罪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五、强迫卖血罪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
故罪
八、医疗事故罪
九、非法行医罪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七、非法狩猎罪
八、非法占用耕地罪
九、非法采矿罪
十、破坏性采矿罪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十二、盗伐林木罪
十三、滥伐林木罪
十四、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种子、幼苗罪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
二、强迫他人卖淫罪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六、传播性病罪
七、嫖宿幼女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的犯罪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六、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七、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节 危害国防物质基础的犯罪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四、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五、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四节 妨害国防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五节 危害国防力量的犯罪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挪用的犯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
六、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三节 贿赂的犯罪
一、受贿罪
二、单位受贿罪
三、行贿罪
四、向单位行贿罪
五、介绍贿赂罪
六、单位行贿罪
第三十三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二、徇私舞弊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六、滥用土地管理职权罪
七、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
八、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徇私枉法罪
二、枉法裁制罪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六、环境监管失职罪
七、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八、放纵走私罪
九、商检徇私舞弊罪
十、商检失职罪
十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十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十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十四、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十五、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十六、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十七、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十八、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
第三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安全的犯罪
一、投降罪
二、军人叛逃罪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
秘密罪
第三节 妨害作战秩序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四、战时临阵脱逃罪
五、违令作战消极罪
六、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七、战时军人造谣惑众罪
八、战时自伤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三、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战斗力物质基础的犯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六节 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二、逃离部队罪
第七节 军人渎职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三、虐待部属罪
第八节 妨害战时救护秩序的犯罪
一、遗弃伤病军人罪
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九节 妨害战俘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私放俘虏罪
二、虐待俘虏罪
第十节 战时掠夺、残害居民的犯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英文目录

作者简介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进行补充修改。
根据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以及两高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修改。
对理论和实践提出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研究和解释。
根据研究的新成果,发展我们的理论观点和体系。
继续吸收和借鉴外国有益的理论和经验。特别是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新刑法颁布后的新理论和经验。
一切客观事物无不处在产生、发展和灭亡的永恒运动之中,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以及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无不处在永恒运动之中,因此,任何科学都须随着时代、实践以及其他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任何科学都必须创新,使自己的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适应实践和时代的要求,否则,就会被时代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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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这本书的出版日期太老了!!!
  •     这本老师指定的书终于买到了 这么老的书 价格不便宜啊
  •     总的来说还可以吧
  •     影响了不少人。这个书好像出了五六版,还译成日语。何的一个很大的成就,是自然人、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再就是他的犯罪构成系统论。但究竟怎么就系统论了呢?我到现在也说不清。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刑法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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