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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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2008-3
ISBN:9787562030768
作者:葛洪义
页数:348页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法的概念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第二节 法的层级本质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领域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也是被各个时代、各个阶级的思想家们弄得最为混乱不堪的一个问题,他们总是站在本阶级的立场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回答。从历史上看,剥削阶级思想家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就方法论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民族精神”、“人类理性”、“社会公意”等等;另一类是把法视为单纯的规则体系,把法说成是“主权者的命令”、“纯粹的规范”等等。这些见解尽管是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哲学观的指导下而得出的结论,但其中也包含着某些“真理的微粒”,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创造性地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路线: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他们又把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原理运用到法律领域,指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与法的现实基础。因此,决不能把法律看作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一时灵感,相反地,在现实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段话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最初表述,它全面地、多层次地剖析了法的本质:①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②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③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根本不同于剥削阶级思想家的观点,他们不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或者单纯的规则体系,而是把法律和国家政权、阶级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把法律和现实的经济关系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的唯物主义立场。

内容概要

葛洪义,1960年生,浙江宁海人,法学博士。现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和厦门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多所高校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出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与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第三节 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第一编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层级本质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 法的价值冲突  第四节 法的价值判断 第四章 法的特征、要素与程序  第一节 法的特征  第二节 法的要素  第三节 法的程序 第五章 法的功能与作用  第一节 法的功能与作用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规范功能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正确认识法的功能与作用 第六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节 法与经济  第二节 法与政治   第三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七章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一节 法与道德  第二节 法与习俗   第三节 法与宗教规范   第四节 法与政策 第二编 法的演进 第八章 法的演进概述   第一节 法的演进的阶段   第二节 法的演进的动因   第三节 法的未来发展   第四节 网络空间与法律  第九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与过程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第十章 资本主义法     第一节 前资本主义法   第二节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四节 资本主义法制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十二章 法的传统  第一节 法与文化  第二节 法律意识  第三节 法系 第十三章 法的现代化  第一节 法的现代化概述  第二节 中国法的现代化 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编 法的创制 第十五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法的制定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制定的原则  第三节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第十六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规范  第二节 法律部门  第三节 法律体系  第四节 公法与私法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十八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编 法的实施 第十九章 法的实施概述  第一节 法的生成  第二节 法的实效  第三节 法的实现 第二十章 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的适用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的适用的形式  第三节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二十一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二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节 法律事实 第二十三章 守法与违法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违法  第三节 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第二十五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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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作者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主要内容: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笼统地讲,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Nomnwissenschaft)。但正像任何有关法律的活动并不都可以看作是法学研究一样,任何有关法律的知识也并不都能简单地称为法学。作为专门的学问和特有的知识体系,法学区别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至区别于那些以法律为对象的片断的思考(不成体系的法律思想和观点)和为法律的操作而对法律所作的实用解释(注释法律)。法学的生成,具有以下标志: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职业阶因此而形成;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原理)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③传授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法律学校)的存在;④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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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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