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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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日期:2011-9
ISBN:9787510902901
作者:陈兴良
页数:95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案例6—9】王明成、蒲连升被控故意杀人案②(安乐死) 1984年10月,被告人王明成之母夏素文曾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1987年初,夏病情加重,腹胀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同年6月23日,王明成与其姐妹商定,将其母亲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蒲连升为主管医生。蒲对夏的病情诊断结论是: (1)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医院当日即开出病危通知书。蒲连升按一般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回输后,夏的病情稍有缓解。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现痛苦烦躁,喊叫想死,当晚惊叫不安,经值班医生注射了10毫克安定后方能入睡,28自晨昏迷不醒。8时许,该院院长雷某查病房时,王明成问雷某其母是否有救,雷回答说:“病人送得太迟了,已经不行了。”王即说:“既然我妈没救,能否采取啥措施让她早点咽气,免受痛苦。”雷未允许,王明成坚持己见,雷仍回绝。9时左右,王明成又找到主管医生蒲连升,要求给其母施用某种药物,让其母无痛苦死亡,遭到蒲的拒绝。在王明成再三要求并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后,蒲连升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在处方上注明是家属要求,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名。当该院医护人员拒绝执行该处方时,蒲连升又指派实习学生蔡某、戚某给夏注射,被其回绝。蒲连升生气,蔡、戚无奈之下便给夏注射了75毫克复方冬眠灵。下班时,蒲又对值班医生李某说:“如果夏素文12点不行(指夏还没有死亡),你就再给打一针复方冬眠灵。”当日下午1时至3时,王明成见其未死,便再去找李某,李叉给夏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护士赵某注射。夏素文于6月29日清晨五时死亡。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夏素文两次接受复方冬眠灵的总量为175毫克,用量在正常范围,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又无血压骤降或呼吸中枢抑制。所以,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个月后,蒲连升、王明成被逮捕,近一年之后,二人被取保候审。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现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蒲连升、王明成犯有故意杀人罪向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蒲连升身为主管医生,故意对肝硬变病人夏素文使用慎用或忌用药物复方冬眠灵,并强令实习学生进行注射,指示接班医生使用该药,促进夏素文死亡。王明成不顾医院领导人的劝阻,坚决要求对其母夏素文注射药物促其死亡,并在医生用药的处方上签字,表示对其母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蒲、王的行为与夏素文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汉中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濒死的情况下,再三要求主管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母无痛苦地死去,虽属故意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请求下,亲自开处方并指使他人给垂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其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1991年4月6日判决蒲连升、王明成无罪。 宣判后,蒲连升、王明成对宣告他们无罪表示基本满意,但对判决书中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蒲、王二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在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向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内容概要

陈兴良,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004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年获美国法律社会学协会国际学术奖。著有《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判例刑法学》、《教义刑法学》等著作多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罚  第三节 刑法  第四节 刑法学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罪刑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刑均衡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四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法理考察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的法律分析  第四节 犯罪论体系的适用原则第五章 该当性  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第二节 主体  第三节 行为  第四节 客体  第五节 结果  第六节 因果关系  第七节 客观的附随情状第六章 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的概念  第二节 违法性的本质  第三节 违法性的程度  第四节 违法性的阻却  第五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正当防卫  第六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二:紧急避险  第七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七章 有责性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第二节 责任形式之一:故意责任  第三节 责任形式之二:过失责任  第四节 责任形式的其他问题: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责任形式的欠缺:无罪过事件  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一:责任无能力  第七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二: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第八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三:期待不可能第八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述  第二节 预备犯  第三节 未遂犯  第四节 中止犯第九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概述  第二节 正犯  第三节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第四节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第五节 共犯人的处罚  第六节 共犯论的其他问题第十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第十一章 竞合论  第一节 竞合论概述  第二节 法条竞合  第三节 想象竞合  第四节 实质竞合第十二章 刑罚体系  第一节 刑罚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处置  第五节 社区矫正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原则  第三节 量刑情节  第四节 累犯  第五节 自首  第六节 立功  第七节 数罪并罚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减刑制度  第四节 假释第十五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的概念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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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精释(第2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刑法总论精释(第2版)》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刑法总论精释(第2版)》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刑法总论精释》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刑法总论精释》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使《刑法总论精释》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刑法总论精释》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刑法总论精释》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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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9条)

  •     有点失望。本来冲着陈兴良的名字,感觉必是醍醐灌顶的感觉,没想到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很一般。订单时96.3元,后来看到涨到了116元多,心理还稍感平衡,呵呵
  •     陈兴良只写了该书的第4章、第5章,其余的,都是无名鼠辈写的,太骗钱了。
  •     书本裂开的地方卖家贴了透明胶带卖给我,你说卖家亏不亏?卖家更纠结可能是倒贴了透明胶带给我还没得到我的好评吧
  •     还没有读完,感觉是不错的!
  •     该书总体感觉不错,但存在些校对问题,如:1、第140页缺了复杂的构成要件概念的表述;2、第109页第三段第3-5行似乎排版有问题,让人看不懂;3、第102页主观与客观的第二行“是不包含”似乎有错。
  •     读的最新版,写的还是不错的,比较清楚不是很难懂,也有案例讲解评析,略美中不足的是体系的连贯性有一定欠缺,毕竟每一章主笔不一样。总的来说,日系理论比重不小
  •     攒人品
  •     讲的很具体,不少地方还是能学习到的
  •     专业刑法总论书籍,很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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