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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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510900778
作者:陈兴良 编
页数:945页

章节摘录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对此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权利的侵害;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侵害法益,而是对义务的违反;最后一种折中的立场主张,犯罪的本质首先是法益侵害,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还不够,犯罪从根本上看还有规范违反的特征。换言之,把犯罪认定为具有社会规范损害性的行为。犯罪首先违反了社会基本生活规范,偏离社会正常轨道,从而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否定性评价。  今天的通说,把犯罪的实质认定为对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威胁性的行为。这里的法益,是指重要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有助于个体人格发展的个人利益,以及支持这些利益的国家的、社会的利益。按照实质的犯罪概念的观点,犯罪首先违反了社会基本生活规范,偏离社会正常轨道,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或者使法益陷入危险的性质,所以才在形式上违反规范,从而受到司法机关的否定性评价。  一般来说,犯罪的实质概念更为合理。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意义在于:它为刑法划出了一条法制国家的根本性界限——行为不是因为单纯地违反了刑法规范,而是由于它侵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实质内容,才受到刑罚处罚。这里的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共同生活利益。  法益概念本身存在含混之处,其意蕴并非不言自明。所以,实质的犯罪概念也隐含着一些危险:可能为了刑事政策上的需要,超越成文法的限制,曲解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等概念,将形式上并不违法但实质上有侵害性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而对个人实施打击。在司法上可能导致忽视人权的现象出现,只注重了法律价值的一个侧面,而忽略另一个侧面。由于中国历来重视从现象看本质,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少,而形式概念未得到强调,所以,在强大的社会面前,尤其需要强调保护个人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肯定犯罪的形式概念有其独特价值。  所以,要在刑法学上对犯罪概念进行界定,就必须考虑:(1)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两种界定方法各自所具有的弊端,扬长避短。(2)对于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应当分阶段考虑。在立法阶段,主要考虑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刑法典中对罪名的设计、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主要取决于立法者对行为的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估量,所以,对犯罪及其惩罚的规定与行为可能具有的法益侵害性有关,也与立法者的选择有关。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随着德、日刑法学知识的传人,我国面临着一个刑法知识的转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共同编写了《刑法总论精释》一书呈现给读者,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犯罪论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化知识的总和。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根据是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没有疑问的。但犯罪论体系为定罪活动提供某种理论指导,从而保证了定罪结果的正确性。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我认为,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方法论意义上,即犯罪论体系是定罪思维方法的一种导引。犯罪论体系具有教义学思考、体系性思考与类型性思考的方法论特征。其中教义学的思考为定罪提供了教义规则,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补充,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规则的需求。而体系性思考节省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时间,可以在犯罪论体系中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理论的需求。类型性思考则引人类型学方法,将构成要件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类型,在类型性的框架中根据犯罪的特征,通过涵摄使一定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法律规定的定罪类型,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逻辑的需求。正因为犯罪论体系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其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性地位才得以凸显。  我国目前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是从苏俄引入的。它在过去30年的法治建设中曾经发生过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向刑法理论提出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要求,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基于其本身的缺陷,显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

内容概要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  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中外刑法学、刑法哲学。  版专著:《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口授刑法学》、《判例刑法学》、《教义刑法学》等。九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6年至199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傅从陈兴良教授学习刑法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等职。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出版专著:《注意义务研究》、《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刑法各论讲义》、《刑法学的向度》、《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8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等刑法学著作20余部。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犯罪第二节 刑罚第三节 刑法第四节 刑法学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罪刑平等原则第三节 罪刑均衡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四章 犯罪论体系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法理考察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的法律分析第四节 犯罪论体系的适用原则第五章 该当性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第二节 主体第三节 行为第四节 客体第五节 结果第六节 因果关系第七节 客观的附随情状第六章 违法性第一节 违法性的概念第二节 违法性的本质第三节 违法性的程度第四节 违法性的阻却第五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正当防卫第六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二:紧急避险第七节 违法阻却事由之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七章 有责性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第二节 责任形式之一:故意责任第三节 责任形式之二:过失责任第四节 责任形式的其他问题: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第五节 责任形式的欠缺:无罪过事件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一:责任无能力第七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二: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第八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三:期待不可能第八章 未完成罪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述第二节 预备犯第三节 未遂犯第四节 中止犯第九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概述第二节 正犯第三节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第四节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第五节 共犯人的处罚第六节 共犯论的其他问题第十章 单位犯罪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第十一章 竞合论第一节 竞合论概述第二节 法条竞合第三节 想象竞合第四节 实质竞合第十二章 刑罚体系第一节 刑罚概述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处置第五节 社区矫正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第一节 量刑概述第二节 量刑原则第三节 量刑情节第四节 累犯第五节 自首第六节 立功第七节 数罪并罚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 缓刑第三节 减刑制度第四节 假释第十五章 刑罚消灭第一节 刑罚消灭的概念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

作者简介

《刑法总论精释》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刑法总论精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刑法总论精释》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刑法总论精释》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使《刑法总论精释》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刑法总论精释》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刑法总论精释》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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